12.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關于刑法對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錯誤的?(試卷二第二題第59題)
A.對于正在進行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沒有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能稱為正當防衛
B.“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僅說明其前面列舉的搶劫、強奸、綁架必須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說明只要列舉之外的暴力犯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應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C.由于特殊正當防衛針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這種犯罪一旦著手實行便會造成嚴重后果,所以應當允許防衛時間適當提前,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處于預備階段時,也應允許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D.由于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可以殺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結束后,當場殺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屬于特殊正當防衛
[答案] ACD
[詳解]本題考點是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正當防衛,是正當防衛的一種特殊情形,答案A對此予以否認是錯誤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只要符合該條款規定,也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答案B是正確的。特殊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仍然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允許事先或事后防衛,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答案C屬于事先防衛,是錯誤的。答案D屬于事后防衛,也是錯誤的。
總之,特殊正當防衛只在對象、限度條件兩方面具有特殊性,其起因、時間和主觀條件,和一般正當防衛都是相同的。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 C D。
13.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對該法律解釋,下列哪一種理解是錯誤的?(試卷一第一題第7題)
A.該解釋屬于立法解釋
B.該解釋的效力與所解釋的刑法條文的效力相同
C.該解釋與司法解釋的效力相同
D.該解釋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答案]C
[詳解]2002年試卷一第36題也考查了法律解釋,題目是這樣的:法律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不同的法律解釋其效力也不相同。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的權限范圍?
A.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涵義的
B.法律規定業已修正需要重新定義其相關內容的
C.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D.法律之間發生沖突,需要裁決其效力優先性的
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后交給國務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去執行、適用,立法是把人民的意志法律化、條文化,立法權高于行政權、審判權和其他職權。
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地方的各級國家機構,都沒有立法權,行政機關是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它只能執行,不能修改,除特別授權外,更不能制定別的法律,法院、檢察院也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第四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解釋是立法機關對于法律條文本身進一步明確界限或做補充規定,它既具有普遍約束力,又是法的效力來源。司法解釋則是由最高司法機關就法的具體應用對其法律含義所作的解釋,雖然也具有普遍約束力,但是并沒有創制新法,不是法的效力來源。立法解釋的效力具有普遍性,與所解釋的刑法條文的效力相同,其效力遠遠高于司法解釋。
14.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試卷一第一題第8題)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非常設機關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負責審議與其職權有關的法律草案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只能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議案
[答案]C
[詳解]按照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從人民代表中間選出一部分代表,按照專業分工,組織起來進行工作,完成全國人大交給的任務的。它受全國人大的領導,同時,也受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領導,是幫助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擬定議案的機構。專門委員會并不是獨立的國家機關,而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內設機構。專門委員會進行工作,也要開會,也要通過決議,但是,專門委員會并不對外發號施令。它通過的決議僅僅是作為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意見,這種決議和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的決議性質明顯不同。
按照憲法第七十條與七十一條規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基本上有兩類委員會,一類是常設性的委員會,即專門委員會,一類是臨時性的委員會。常設性的委員會是有任期的,也就是說每一屆全國人大召開第一次會議的時候,就產生各個常設性委員。常設性委員會產生之后,一直到這一屆的全國人大任期屆滿,它的任期也同時屆滿。所以常設性委員會的任期同每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相同的。根據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現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七個常設性委員會——即憲法所稱的專門委員會,包括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因此,A是錯誤的。臨時性委員會的組織是臨時的,所承擔的任務也是臨時的,因此,這種委員會沒有固定的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因此C是正確的。
專門委員會就是常設性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當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都應當是全國人大代表。但是,專門委員會為了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一些專家。由于專家不是人民代表,所以他們不是作為委員,而是作為顧問列席專門委員會的會議,發表意見。
各個專門委員會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就是說,全國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開會的時候,收到的各方面提出來的議案,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決定交給專門委員會審議。因此D是錯誤的。
各個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簡而言之,就是各個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議案。但是提出這種議案,有兩個方面的范圍限制:一是必須屬于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二是必須跟本專門委員會有關。因此B是錯誤的。
15.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試卷二第二題第71題)
A.犯罪嫌疑人甲,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情節輕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聾又啞,且犯罪情節輕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詳解]本題的考查點是不起訴的種類及其法定情形。
在刑事訴訟中,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具有法定情形時,而作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的決定。因此,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其所審查的案件的一種結果,它具有終止訴訟的法律效力。其分類如下:
一、法定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二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有: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可見,法定不起訴,或稱絕對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本題選項D即屬此類。
二、酌定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規則》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法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有:
(一)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第十九條)
(二)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第二十二條)
此外,還有刑法第十、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可見,酌定不起訴,或稱相對不起訴,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本題選項A和C即屬此類。
三、存疑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二)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可見,存疑不起訴或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本題選項B即屬此類。
本試題綜合性強,屬于常考知識點,應熟練掌握,舉一反三。例如:某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該市工商局長利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偵查中發現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人民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2004年試卷二第36題)
A、不起訴 B、撤銷案件 C、宣告無罪 D、移送法院處理
此外,在2002年試卷二第13、63、64題中均涉及此考點,可參閱。
16.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試卷二第二題第8題)
A.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減輕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B.行政機關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實施處罰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
C.對情節復雜的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D.除當場處罰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答案]BC
[詳解]綜觀2005年的司法考試試題,其中涉及到行政處罰法內容的極少,總共只有一道多項選擇題,分值為2分。雖然僅有一道題,但其所涵蓋的內容卻還是比較豐富的,包括的考點有:1.行政處罰中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2.行政處罰執行中罰款的收繳(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3.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4.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首先,A選項重點考查的是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因此只要能熟記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三種不予處罰的情形(即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就不難做出排除A選項的選擇。
其次,B選項側重考查的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法定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如若不是,當事人則可以拒絕繳納罰款。本選項容易讓考生感到困惑的是,行政處罰法中的“有權拒絕繳納罰款”與本選項中的“有權拒絕處罰”是否為同一概念?參考答案顯然是把這兩個概念混同了。但在筆者看來,“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和“有權拒絕處罰”之間還是有所區別的。前者僅表明行政處罰在執行上出了問題,但這并不影響到行政處罰本身的有效性。比如當事人仍應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可以不繳納罰款;而后者則是強調如果沒有法定罰款收據,當事人對整個行政處罰都可以拒絕,而不僅僅是拒絕繳納罰款。因此,我認為將B作為正確答案之一,至少在該選項的文字表述上是有瑕疵的。
第三,C選項基本上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重新表述,所惟一不同的是,該選項只列舉了對情節復雜的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情形,而略去了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情形,但這絲毫不影響將C作為正確的選項。
最后,D選項實際上考查的是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的內容,其要點在于對題目的研讀一定要仔細,否則就很容易答錯。因為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當場處罰外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這顯然與D選項所表述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有著明顯的區別。明白了擺前放后“7日”的語義差異,就不難將D選項從正確答案中剔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