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有關法律后果、法律責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條文等問題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試卷一第二題第52題)
A.任何法律責任的設定都必定是正義的實現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擔法律責任即意味著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個法律條文都有法律責任的規定
[答案]BD
[詳解]本題考點是法律后果、法律責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條文。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法定權利或濫用權利的違法行為所做出的否定性的法律評價,是國家強制責任人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是補償和救濟受到侵害或損害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權利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法律責任的設定包含有正義的實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責任的設定都是正義的實現。實證主義法學派認為“惡法亦法”。那么“惡法”中法律責任的設定,就不是正義的實現。因此,不能絕對的說法律責任的設定都必定是正義的實現,故A項的論述是錯誤的。
法律制裁是被動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并不是所有法律責任的實現都需要國家的強制力,如果行為主體主動承擔法律責任,就不需要國家強制其履行,主動承擔法律責任并不意味著接受法律制裁,故C項的論述是錯誤的。
法律后果是某種行為或事實產生之后,所引起的法律意義上的后果。這種后果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當責任人不主動履行法律責任,需要國家強制其履行時,就產生法律制裁;當責任人主動履行時,就不涉及法律制裁的問題。因此,B項是正確的。
至于D項,法律條文與法律規則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規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要素組成。法律條文可以只表述假定條件或只表述行為模式或只表述法律后果。當然在表述法律后果時,也可以只表述肯定的法律后果,肯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包含法律責任的。因此D項正確。(毛清志)
31.甲是某搬運場司機,在搬運場駕車作業時違反操作規程,不慎將另一職工軋死。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試卷二第一題第20題)
A.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
B.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C.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理
D.按意外事故罪處理
[答案]C
[詳解]意外事故罪并非我國現行刑法的確定罪名,首先應將D選項排除。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即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其他犯罪行為,雖然也由于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特征,但是因為刑法分則另有規定,就不再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所以,在作本題時如答案拿不準,可先跳過選項A,看后面提供的選項。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并不要求行為必須是持有合法駕駛執照的人員,既包括依法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包括非法進行交通運輸的人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據此可以斷定,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間條件是特定的,即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空間條件原則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據此可排除選項B。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要考點有兩個:(1)本罪是特殊主體,既必須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主要包括兩種人員:一是在上述企業中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工人與科技人員;二是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2)客觀方面必須是:有違章作業行為、必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重大事故必須發生在生產、作業中。甲在搬運場駕車作業時違反操作規程,不慎將另一職工軋死,造成致人死亡的事故,其行為完全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應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理。通過以上分析,可明確本題的正確答案應選C。
本題的關鍵是要搞清楚前三個選項間的關系,即B與C是A的例外,B與C相區分的關鍵是行為時空的特定性——是否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是否發生在公共交通范圍之內。只要把這幾點記清楚了,相信大部分考生還是可以把本題作對的。
32.甲將數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樹下采蜜。在乙家幫忙籌辦婚宴的丙在幫乙喂豬時忘關豬圈,豬沖入甲家院內,撞翻蜂箱,使來甲家串門的丁被蜇傷,經住院治療后痊愈。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試卷三第一題第2題)
A.甲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B.乙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C.丙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D.乙和丙應對丁的醫療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B
[詳解]本題考點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和幫工活動中的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指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依法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的構成要件:
1.致害動物是飼養的動物,所謂飼養的動物,指為人們管束喂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一方面是所有人的財產,另一方面由于飼養的動物可以獨立行動,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
2.飼養動物對他人造成了損害。致害行為是基于動物本能而為的行為,無論是其自主加害還是受刺激加害,均構成加害行為。
3.侵害行為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本題中丁是被甲飼養的蜜蜂蜇傷,符合動物致害的三個構成要件,蜜蜂飼養人甲本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可是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因丙忘關豬圈門的行為,造成豬跑出豬圈撞翻蜂箱,對于甲來說這是第三人過錯行為刺激蜜蜂侵害了丁,應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甲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丙是第三人,應該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選項A可以排除。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本題中乙沒有明確拒絕丙的義務幫工,丙也不存在故意,需要判斷的是丙忘記豬圈門的行為是否是義務幫工人的重大過失行為?所謂義務幫工人的重大過失行為是指義務幫工人違反了一般人應當具有的注意義務從而使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丙的行為可以認定違反了一般人應當注意的義務。按司法解釋規定,在賠償權利人丁請求丙和乙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下,丙應和乙承擔連帶責任。本題題干沒有交待丁向乙、丙要求承擔連帶民事責任這一前提條件,丙無須承擔責任,應由乙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正確答案為B。 (蔡志堅)
33.下列哪些行為不構成單位犯罪?(試卷二第二題第52題)
A.甲、乙、丙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專門從事走私犯罪活動
B.甲、乙、丙出資設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為主要經營活動
C.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以公司名義印刷非法出版物,所獲收入由他們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組織職工對前來征稅的稅務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拒不繳納稅款
[答案]ABCD
[詳解]本題重點考查的是單位犯罪認定。對于單位犯罪的條件刑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都作了明確規定,并非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三條規定了下列三種情形不作為單位犯罪論處: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
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本題選項A中的公司是為專門從事走私犯罪活動而設立的,選項B中的公司成立后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為主要經營活動(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選項C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盜用公司名義進行犯罪活動,所獲非法收入由他們二人平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這三種情況均應以個人犯罪論處而不作為單位犯罪。
選項D中的行為已構成抗稅罪是毫無疑問的,抗稅是為單位利益并為單位組織實施,從表面上看似乎屬于單位犯罪,但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單位犯罪必須以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為限,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該條沒有規定單位抗稅罪。同時,作為危害稅收征管罪單位犯罪的總結性條款,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中也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抗稅罪,因此,D選項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應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