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劉某,17歲,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劉某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并非該案的犯罪人。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下列哪一項是法院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的依據?
(試卷二第一題第33題)
A.劉某系未成年人
B.劉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
C.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無罪
D.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C
[詳解]本題的考點是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本題可以說是2002年試卷二第65題的翻版。2002年的題目是:卞某系聾啞人,是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B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卞某委托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卞某并非該案的犯罪人。B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B縣人民法院為什么決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簡易程序審理該案?
A.卞某系聾啞人
B.卞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
C.辯護人高某認為卞某無罪
D.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三)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也從否定方面規定了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幾種情形,與《若干意見》的規定基本相同。
A選項劉某系未成年人,不是《若干意見》中規定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可排除;B選項劉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劉某本人可能是聾啞人,也可能是正常人,如果對《若干意見》第二條的記憶不準確,遇上多項選擇題極易選錯;根據《若干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對于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此,選項A、B、D均不正確。
在國外刑事訴訟活動中,普遍的做法是:對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審理;認罪的案件,采用簡化的程序審理。我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司法解釋也以被告人認罪為前提,這一做法可以防止不認為自己有罪的被告人,為了獲得比較輕的刑罰而同意適用簡易程序,這樣可能導致實際上無罪的人,為了避重就輕有可能輕率地選擇簡易程序而輕易地被定罪處刑。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并損害到司法公正。實踐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公訴機關一般不派員出庭,法院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宣讀起訴書和控訴犯罪等職能只能由法官代行,法官既是案件的控訴者又是案件的裁判者,集控審于一身,這樣的審理違背了法官中立、控辯平衡的一般原理,難以保證實現實體公正。且被告一方在不了解控方所有證據的情況下,也無法使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最大的保護。并且在法庭上只有被告一方的答辯,“偏聽則暗,兼聽則明”,也不利于法官作出公正的判決。因此,《若干意見》和刑訴解釋規定“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用普通程序審理,選項C正確。
考生在復習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這一知識點時,如把《若干意見》的第二條和刑訴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以及《若干意見》第十條和刑訴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而決定中止審理,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幾種情形進行對照記憶,加深理解,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5.甲系某市國有博物館的館長。某日,市政府領導帶某國博物館代表團來參觀。甲當即決定將本館收藏的一件戰國時期的青銅奔馬贈送給市政府,作為新落成的市政府辦公大樓的裝飾;同時,將一件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贈送給該外國博物館代表團。另外,甲還偷偷將本館的一件珍貴文物據為己有。甲的行為構成:(試卷二第二題第62題)
A.貪污罪
B.私贈文物藏品罪
C.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
D.盜竊珍貴文物罪
[答案]A C
[詳解]私贈文物藏品罪,是指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私自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將國有文物藏品私自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個人的行為。本題中,甲將博物館收藏的一件戰國時期的青銅奔馬贈送給市政府,甲雖有將國有文物藏品私自贈送的行為,但贈送的對象是國有單位——市政府,行為不符合私贈文物藏品罪的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甲的該行為不構成私贈文物藏品罪。
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這里的“收藏”,既指國有單位、集體單位收藏,也指個人收藏。
私贈文物藏品罪和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的不同:私贈文物藏品罪贈送的是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的文物藏品,既可以是珍貴文物,也可能是一般文物;贈送的對象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的行為人贈送的文物限于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贈送的對象只能是外國人。
甲同時將博物館收藏的一件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贈送給外國博物館代表團,行為人贈送的文物藏品是珍貴文物,且又非法贈送給外國人,產生適用私贈文物藏品罪和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的法條競合,應按處理法條競合的原則處理,即從一重罪處斷,所以該行為應定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因此,選項C正確,選項B可排除。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以秘密竊取的方法據為己有的行為,即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甲偷偷將本館的一件珍貴文物據為己有,依題意可知,該行為是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盜竊罪沒有這一條件),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據此,甲將珍貴文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應定為貪污罪,而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珍貴文物罪”不是法定罪名,“盜竊珍貴文物”的行為,是盜竊罪法定加重的情節之一,“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C。
36.甲國人蘭某和乙國人納某在甲國長期從事跨國人口和毒品販賣活動,事發后蘭某逃往乙國境內,納某逃入乙國駐甲國領事館中。蘭某以其曾經從事過反對甲國政府的政治活動為由,要求乙國提供庇護。甲乙兩國之間沒有關于引渡和庇護的任何條約。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和制度,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試卷一第一題第31題)
A. 由于蘭某曾從事反對甲國政府的活動,因此乙國必須對蘭某提供庇護
B. 由于納某是乙國人,因此乙國領事館有權拒絕把納某交給甲國
C.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乙國領館可以行使領事裁判權,即對納某進行審判并做出判決后,交由甲國予以執行
D. 乙國可以對蘭某的涉嫌犯罪行為在乙國法院提起訴訟,但乙國沒有把蘭某交給甲國審判的義務
[答案]D
[詳解]本題考查的是引渡、庇護和國家的管轄權問題難度較大。引渡和國家的管轄權這兩個知識點經常放在一起考查,2002年就考了兩道類似題目,一道單項選擇題,題目是:
甲國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對乙國商船從事海盜活動,造成多人死亡;同時詹氏曾在丙國實施搶劫,并將丙國一公民殺死。現詹氏逃匿于丁國。如果甲乙丙丁四國間沒有任何司法協助方面的多邊或雙邊協議,根據國際法中有關規則,下列哪項判斷是正確的?
A.丁國有義務將詹氏引渡給乙國
B.丁國有義務將詹氏引渡給丙國
C.丁國有權拿捕詹氏并獨自對其進行審判
D.甲國有權派出警察到丁國緝拿詹氏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