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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2002年-2009年單選題真題解析

來源:法律教育網 2010年9月23日
導讀: 02年到09年八次國家司法考試的全部試題(含08年緩考地區試卷),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學、經濟法、國際三法、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等十二個部分,題目按照年份排列,并根據最新立法進行解析。
  12.毒販甲得知公安機關近來要開展“嚴打”斗爭,遂將尚未賣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販毒所得贓款8萬多元拿到家住偏遠農村的親戚乙處隱藏。公安機關得到消息后找乙調查此事,乙矢口否認。乙當晚將上述毒品、贓款帶到后山山洞隱藏時被跟蹤而至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乙的上述行為應當以何罪論處?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窩藏、轉移贓物罪
  C.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答案:C
  解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只有在非法持有毒品的人不能說明所持有毒品的來源,而司法機關根據已有的證據有不能認定其持有毒品是為了走私、運輸、販賣或者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時,才構成本罪。而本題中,乙能夠說明毒品的來源,所以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A項不應選。
  窩藏、轉移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的行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的行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是窩藏、轉移贓物罪的特殊規定,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乙構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所以B項不應選,而選C項。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為。本題中,乙的行為并沒有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甲毀滅罪證等“包庇”行為,故此D項也不應當選。
  13.甲在某證券交易大廳偷窺獲得在該營業部開戶的乙的資金賬號及交易密碼后,通過電話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資金賬號上高吃低拋某一支股票,同時通過自己在證券交易部的資金賬號低吃高拋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損失30萬元,甲從中獲利20萬元。對甲應當如何處理?
  A.屬于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論處
  B.以盜竊罪論處
  C.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D.以操縱證券價格罪論處
  答案:B
  解析:盜竊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行為是行為人排除他人對財物的占有,建立新支配關系的過程,在這一點上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相區別。甲采取欺騙的方式讓乙喪失對股票利益的支配,同時通過證券交易獲得同支股票的利益,符合竊取行為的特征——操縱證券價格罪是故意使用非法方式利用自己的資源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為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避免損失。操縱證券價格罪與盜竊罪的區別在于,此罪是依靠操縱整個證券市場的價格來實現犯罪目的,并以證券市場的秩序和廣大股民的利益為犯罪對象:而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某一具體的個體。因此B選項是最符合題目的答案。
  14.甲、乙為劫取財物將在河邊散步的丙殺死,當場取得丙隨身攜帶的現金2000余元。甲、乙隨后從丙攜帶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總經理。兩人經謀劃后,按名片上的電話給丙的妻子丁打電話,聲稱丙已被綁架,丁必須于次日中午12點將10萬元現金放在某處,否則殺害丙。丁立即報警,甲、乙被抓獲。關于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搶劫罪和綁架罪并罰
  B.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和綁架罪并罰
  C.以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并罰
  D.以故意殺人罪、侵占罪和敲詐勒索罪并罰
  答案:C
  解析: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致人死亡的按照搶劫罪處理。所以甲乙為了搶劫財物而殺人的,定搶劫罪。
  甲乙兩人將丙殺害后,編造丙被綁架的謊言勒索財物的行為應定敲詐勒索罪。因為此時丙已經遇害,甲乙二人并沒有實施綁架行為,而是利用別害人丁對于丙安危的擔憂侵犯其財產,構成敲詐勒索罪。
  甲乙二人在完成搶劫后,又另起犯意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構成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應該并罰。
  15.甲系某醫院外科醫師,應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診所兼職期間,擅自為多人進行了節育復通手術。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A.構成非法行醫罪
  B.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C.構成醫療事故罪
  D.不構成犯罪
  答案:D
  解析: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和非法行醫罪的主體都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題目中某甲具有醫師資格,所以AB選項錯誤。根據《刑法》335條的規定,構成醫療事故罪首先是過失犯罪,還必須有“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而本題目中甲某的行為雖是故意為之,但沒有構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因而不構成醫療事故罪,所以C選項也是錯誤的。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醫生擅自為多人進行手術構成犯罪,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不認為甲的行為構成犯罪。所以本題應選D項。
  16.甲公司為了解決資金不足,以與虛構的單位簽訂供貨合同的方法,向銀行申請獲得貸款200萬元,并將該款用于購置造酒設備和原料,后因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紅酒被查處,導致銀行貸款不能歸還。甲公司獲取貸款的行為構成:
  A.貸款詐騙罪 來源:
  B.合同詐騙罪
  C.集資詐騙罪
  D.民事欺詐,不構成犯罪
  答案:A(當年司法考試參考答案為B)
  解析:《刑法》第175條之一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所以本題中甲公司構成貸款詐騙罪。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頒布之前,我國刑法規定單位不能作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所以此時出現的單位實施貸款詐騙的行為,要根據最高法2001年1月21日頒布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解決。該《紀要》規定,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所以當年司法考試給出的參考答案為B項。
  17.甲在一豪宅院外將一個正在玩耍的男孩(3歲)騙走,意圖勒索錢財,但孩子說不清自己家里的聯系方式,無法進行勒索。甲怕時間長了被發現,于是將孩子帶到異地以4000元賣掉。對甲應當如何處理?
  A.以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B.以綁架罪一罪處罰
  C.以拐賣兒童罪一罪處罰
  D.以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并罰
  答案:D
  解析: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甲將3歲小男孩騙走,欲以此項孩子家長勒索錢財,此時甲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綁架罪既遂。后甲在無法獲得勒索財物的情況下,另起出賣幼兒以換取身價的犯意,并將小孩以4000元買到異地,構成拐賣兒童罪。本題中甲出于實施綁架和出賣兒童的兩個故意,相繼實施了偷盜兒童和出賣兒童這兩個行為,且兩個行為之間不具有牽連關系,即甲所實施的兩個犯罪不具有以實施其中的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犯罪的結果有觸犯另一個罪名的情形,也就是說甲所實施的兩個獨立的犯罪,因此構成數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18.甲為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某國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為國家工作人員,是該公司財務部主管。甲與乙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單位的財物100萬元。對甲、乙兩人應當如何定性?
  A.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兩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但兩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職務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職務侵占罪
  D.乙定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貪污罪
  答案: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本案中,甲乙分別利用了各自的職務便利,而甲作為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作為公司的財務部主管,甲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更大一些,因此甲是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甲的犯罪性質定罪。所以,選項C正確。
  19.乙與丙因某事發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謊稱自己受丙所托帶口信給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給丙,丙將派人來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將2000元帶給丙。甲將錢占為己有。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A.按詐騙罪處理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B.按敲詐勒索罪處理
  C.按侵占罪處理
  D.按搶劫罪處理
  答案:A
  考點: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解析:本題考察含有敲詐勒索因素的詐騙行為的定罪。初看起來,甲的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甲威脅乙,乙因為害怕而給了甲2000元。但仔細分析,此題還是更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在敲詐勒索罪中,受害人并沒有被騙,他是因為害怕而迫不得已交付財物的。而在本題中,受害人其實是被騙了,他雖然也是因為恐懼而被迫交付的財物,但他以為這是丙所要求的,而事實上,丙并不知道此事。所以,甲還是通過欺騙方式獲得他人財物的。因此,甲構成詐騙罪而非敲詐勒索罪。
  20.甲是某搬運場司機,在搬運場駕車作業時違反操作規程,不慎將另一職工軋死。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A.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
  B.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C.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理
  D.按意外事件處理
  答案:C
  解析:甲的行為發生在搬運場一一生產領域;他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一一業務過失;軋死一名職工一一重大后果。以上三點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發生在公共道路上,侵犯的是交通運輸領域的公共安全,違反的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題中甲的行為顯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所以排除掉B項。《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意味著重大責任事故罪等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是特殊法與普通法的關系,適用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規定。所以本題應選C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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