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關于刑事訴訟中程序公正含義的表述哪一項不正確?
A.訴訟參與人對訴訟能充分有效地參與
B.程序違法能得到救濟
C.刑事訴訟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訴訟判決結果符合事實真相
答案:D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尤其是對程序公正的理解。ABC都是程序公正的體現,而D則是實體公正的一種體現。程序公正與否,與刑事訴訟判決結果是否符合事實真相沒有關系,這就是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之一。
22.某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張某貪污案,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該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裁定撤銷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張某無罪
C.裁定終止審理
D.退回起訴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答案: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由第5款的內容可見,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在法院審判階段,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6條進一步作了解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己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表面看來,B和C都有可能是對的。但仔細推敲起來,C才是正確的。因為,本案中已經明確交代,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前突發心臟病死亡,根據刑訴15條規定的精神,這時法院就無需進行審理,也無需查明案件事實和認定證據材料,確認被告人罪之有無的問題也就更談不上了,因此只能撤銷案件。
23.下列哪一種情形應當由軍事法院管轄?
A.現役軍人鄺某涉嫌與某企業職工何某共同竊取國家軍事秘密
B.發現現役軍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傷害罪未處理
C.退役軍人李某回到家鄉后被發現曾在服役期間犯有盜竊罪未處理
D.到部隊看望朋友的張某在部隊營區內盜竊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顯然A是符合該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一)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二)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三)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四)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B屬于(三)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題中并沒有交代他在服役期內是否犯有其他罪行,需要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這種情況下,筆者主張視為沒有其他罪行;C屬于(四)的情形,注意的是,題目中明確指出犯的罪行是盜竊,顯然不是軍人違反職責罪;D屬于(一)的情形。
24.某市檢察院張某在辦理一起受賄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請回避并經檢察長同意。下列關于張某在申請回避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效力問題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均無效
B.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均有效
C.取得的證據有效,但進行的訴訟行為無效
D.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決定
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對應當回避的情形以及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后果,分別作了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刑事訴訟法》30條第2款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0條進一步規定,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顯然,本案中,檢察院張某在辦理一起受賄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自行申請回避并經檢察長同意,屬于《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0條的規定,張某在申請回避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效力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決定。因此,D是正確的。
25.下列關于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區別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介入訴訟的時間不同
B.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擔的刑事訴訟職能不同
答案:D
解析:該題目籠統的考察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并沒有區分公訴還是自訴。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概括的講,兩者的介入時間并沒有差別。根據《刑事訴訟法》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由此可見,兩者都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訴案件隨時介入。因此,A是不正確的;其次,關于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問題,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差別待遇。《刑事訴訟法》32條、41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第3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第41條: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32條的規定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3條,對辯護人的范圍作了進一步限制性規定,同時該解釋的第47條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因此,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是相同的,B顯然不正確。第三,關于辯護人與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問題。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兩者都有權出庭,參加法庭調查與辯論等等。比如《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因此C是不正確的。兩者承擔的訴訟職能的差異則是根本性的差異:《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D是正確的。
26.下列哪一種證據屬于直接證據?
A.韓某殺人案,證明被告人到過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
B.馬某盜竊案,被害人陳某關于犯罪給自己造成物質損害的陳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電器短路引起的錄像
D.吳某投毒案,證明被告人指紋與現場提取的指紋同一的鑒定結論
答案:C
解析: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犯罪人+犯罪行為”。所謂證明關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證據是不是可以單獨地、直接的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直接證據。它的含義是指某一項證據的內容,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的說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這種犯罪行為是否為正在被追訴的人所實施的。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間接證據。結合本題目,韓某殺人案,證明被告人到過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并不能單獨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A屬于間接證據;馬某盜竊案,被害人陳某關于犯罪給自己造成物質損害的陳述,由于該陳述只涉及到犯罪的危害后果(犯罪行為),并沒有指出誰是犯罪人,因此,只揭示了部分案件事實,并沒有揭示主要犯罪事實,因此屬于間接證據。D中的吳某投毒案,證明被告人指紋與現場提取的指紋同一的鑒定結論,該結論也只能證明被告人到過現場,并不能證明他曾經投過毒,因此也是間接證據。C中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電器短路引起的錄像,該錄像揭示了案件的主要事實,即有犯罪人也有犯罪后果(也即犯罪行為),因此屬于直接證據。
27.下列關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司法拘留是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羈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羈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種處罰于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種強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機關決定
答案:A
解析:司法拘留、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根本性差異表現在性質不同。司法拘留是一種排除性措施,是針對已經出現的妨礙訴訟活動的嚴重行為而采取的。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據此,BC都是錯誤的,它們沒有區分三種拘留之間的性質,A的表述是正確的。另外,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以及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一般依法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所以D也是錯誤的。
28.常某涉嫌投毒殺人被立案偵查,考慮到常某懷孕已近分娩,縣公安機關決定對其取保候審,責令其交納保證金3000元。嬰兒出生1個月后,常某寫下遺書,兩次自殺未果,家人遂輪流看護常某及其嬰兒,以防意外。在此情況下,對常某應當采取什么強制措施?
A.維持原取保候審決定
B.將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
C.增加取保候審保證金或者改為保證人擔保
D.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答案:D
解析:本題目考察的是強制措施的變更,是采取取保候審但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同時,常某涉嫌的投毒殺人案,可能會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因此,對常某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9.某縣檢察院以搶劫罪對孫某提起公訴,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B.盡管在偵查階段孫、李已就賠償達成協議且孫已給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C.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檢察機關決定查封被告人財產
D.如果調解達成協議,不論是否當庭執行完畢,審判人員都必須制作調解書
答案:B
解析: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由于附帶民訴的“附帶性”,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條文的規定;又由于附帶民訴的本質是一種民事訴訟,對于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此,A是錯誤的。其次,關于附帶民訴的調解問題,注意三方面問題:調解的階段、調解書的制作以及調解后的反悔問題。該題目全部考察到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據此,附帶民訴的調解在偵查、起訴與審判階段都可以進行,而法院的調解則具有終局性,前兩者則不具有該法律效力,因此,B顯然是正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6條的規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D是錯誤的,附帶民訴的調解不必然制作調解書。第三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必要時,可以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財產。所以,題目中的C“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檢察機關決定查封被告人財產”顯然是錯誤的。背后的原理在于,附帶民訴的本質是民事訴訟,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院理應不能介入財產的查封問題。
30.高某以誹謗罪將范某起訴至某縣法院。縣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應屬本院管轄,該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應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對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裁定中止審理
B.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C.宣告范某犯有誹謗罪并處以刑罰
D.將案件交公安機關查找范某下落
答案:B
解析:本題中,高某以誹謗罪將范某起訴至某縣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暗示了本案是一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的審查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8條作了詳細的規定: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二)證據不充分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本案的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恰恰符合第五款的規定,因此,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B是正確的。考生還需要注意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本案是公訴案件,遇到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的情況,結果則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第1款的規定,公訴案件經審查后,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31.某縣公安機關收到孫某控告何某對其強奸的材料,經審查后認為何某沒有強奸的犯罪事實。縣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處理?
A.不予立案
B.要求孫某撤回控告
C.撤銷案件
D.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
答案:A
解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據此,如果有上述五種情形,在偵查階段一般是撤銷案件。但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條進一步作了細化性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由此,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則不予立案。
32.某縣人民法院在審判胥某搶劫案的過程中,縣人民檢察院以有新證據證明胥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為由,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法院接到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要求時,合議庭已經進行了評議,但尚未宣告判決。縣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要求應當如何處理?
A.作出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B.作出不準撤回起訴的裁定
C.可以先審查撤訴理由,再作出是否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D.應當先審查撤訴理由,再作出是否準予撤回起訴的裁定
答案:D
解析:第一審程序中的撤訴包括兩類:公訴案件的撤訴與自訴案件的撤訴。前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7條作了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后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8條作了規定: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由此可見,無論是自訴還是公訴案件的撤訴,法院都要進行審查。尤其注意的是,審查的內容并不同:公訴案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自訴案件要審查撤訴的自愿性。所以,D是正確的。
33.劉某,17歲,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劉某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并非該案的犯罪人。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下列哪一項是法院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的依據?
A.劉某系未成年人
B.劉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
C.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無罪
D.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C
解析: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刑事訴訟程序就分為兩類:普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與簡易程序。本題目就是通過問為什么不適用簡易程序來考察兩種程序在適用條件上的差別。《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對何種情形下適用簡易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第1條作了初步的規定,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三)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這并不意味著法院必然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此,法院對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并不完全跟著檢察院的意見走。因此,D是錯誤的。至于A和B法律根本沒有作規定。《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2條對簡易程序作了排除性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三)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C項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無罪,顯然屬于第2款的規定,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因此不能適用簡易程序,C是正確的。
34.葉某因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判決宣告時葉某表示不上訴。其被解除羈押后經向他人咨詢,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訴。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葉某已明確表示不上訴,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訴
B.需經法院同意,葉某才能上訴
C.在上訴期滿前,葉某有權提出上訴
D.葉某可在上訴期滿前提出上訴,但因一審判決未生效,需對他重新收押
答案:C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由此可見,既然被告人的上訴既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如果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前,有不同的意思表示一一既有上訴的意思表示也有不上訴的意思表示,那么,到底以何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2條進一步作了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決或者裁定,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狀或者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在法定期限內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由此,在本案中,只要是在上訴期滿前,葉某就有權提出上訴。
35.李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后,李某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該案時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量刑不當,因為李某殺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節惡劣,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該案?
A.裁定撤銷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B.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C.裁定撤銷原判,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依法判處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D.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答案:D
解析:高級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死緩)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必須提審被告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2條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二是審理方式則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依據是刑事訴訟法20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三是,高級法院核準死緩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47條,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由此,本題目中的A、C因為都是一種加重刑罰的表現,所以都是不正確的。根據高級法院核準死緩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的規定,D是正確的。四是,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緩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的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依據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8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二)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三)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根據該規定,只有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才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其他情況不可以,本案中,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量刑過輕。這種情況下不可以發揮重審。所以,B是錯誤的。
36.伍某因犯搶劫罪被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滿后的第二天,高級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減刑,伍某將同監另一犯人打成重傷。該高級人民法院對伍某應當作出什么處理?
A.裁定核準死刑立即執行
B.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C.先依法裁定減刑,然后對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D.維持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裁判,以觀后效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1條對本案所指出的情況進行了專門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即應當裁定減刑。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顯然,本題目答案是C.
37.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下列有關執行機關執行范圍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負責無罪、免除處罰、罰金、沒收財產及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
B.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C.監獄負責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送交執行時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執行
D.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和勞動教養處罰的執行
答案:A
解析:首先來看人民法院的執行范圍,它負責無罪、免除處罰、罰金、沒收財產及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刑事訴訟法》第210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A是正確的。其次,看一下公安機關的執行范圍:一是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訴訟法》第218條: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二是拘役。《刑事訴訟法》213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三是有期徒刑的緩刑。《刑事訴訟法》第217條: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因此,本題目中的B是錯誤的。四是假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五是暫予監外執行。《刑事訴訟法》214條: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再次,看一下監獄的執行范圍。主要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刑事訴訟法》213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尤其注意的是,該條還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相應的,一年以上的仍然由監獄執行。因此,C項“監獄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執行”是錯誤的。《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監獄法》第74條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因此,D項“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和勞動教養處罰的執行”是錯誤的。
38.下列哪一項不屬于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
A.詢問證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答案:B
解析:國際社會對刑事司法協助有狹義的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是指與審判有關的刑事司法協助?它包括送達刑事司法文書、詢問證人和鑒定人、搜查、扣押、有關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關法律資料等。廣義的刑事司法協助除了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外,還包括引渡等內容。所謂引渡,是指一國把在其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定罪判刑的人,根據有管轄權的國家的請求,在本條約或互惠的基礎上,移交給請求國,以便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執行刑罰的一項制度。據此,B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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