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劉某因貪污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決后劉某未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在抗訴、上訴期滿后第二天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項處理?
A.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B.認為原判刑罰太重,不同意判處死緩,直接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
C.認為原判刑罰太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直接改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D.同意判處死緩,作出予以核準的裁定
答案:C
解析: 對于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核準死刑;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改判;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因此,本題中ABD符合上面列舉的三種結果,而對于C高級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
22.張某故意傷害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罰,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依法可以作出什么處理?
A.請求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B.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C.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議
D.要求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復議,意見不被接受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答案:D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公安機關對于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本案中,張某故意傷害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罰,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可以要求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復議,意見不被接受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級檢察院復議,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3.某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盜竊案時,發現被告人還有詐騙的犯罪事實沒有起訴。對此,該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下列哪種處理方式?
A.直接就盜竊案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B.將盜竊案和詐騙案一并審理,并作出判決
C.建議檢察院補充起訴
D.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答案: C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檢察院尚未起訴的新的罪名時如何處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八條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所以本題中是建議檢察院補充起訴,而不是建議補充偵查。
24.在一起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因對法院審理不滿,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對此,法庭應如何處理?
A.追究自訴人法律責任,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B.拘傳自訴人到庭
C.按撤訴處理
D.宣告被告人無罪
答案:C
解析:題考察的是自訴案件的審理特征。對于自訴案件允許自訴人撤訴,自訴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那么人民法院視其為撤訴。而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撤訴的原則上不可以以同樣事實和理由再起訴,除非是由于證據不足而撤訴的。
25.在下列哪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A.在一起團伙盜竊案件中,被告人陳某、蕭某委托了辯護人,而李某沒有委托辯護人
B.王某涉嫌故意殺人,審理時未滿18周歲,沒有委托辯護人
C.張某涉嫌故意傷害,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
D.外國人約翰涉嫌詐騙,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沒有委托辯護人
答案:B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指定辯護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可見,在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時,才是“應當”指定辯護人,其他情況下都屬于“可以”指定的情形。
26.某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詐騙案時,因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合議庭曾兩次決定延期審理。縣人民法院第二次恢復法庭審理后,公訴人又提出案件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合議庭應當作出何種處理?
A.同意延期審理
B.不同意延期審理
C.根據案件復雜情況,決定是否延期審理
D.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延期審理
答案: B
解析:本題考察惡毒是延期審理的次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7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所以本案中公訴人又提出案件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的,合議庭不應當準許。
27.張某系L市出租汽車公司司機,住該市河東區。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孫某在河西區乘坐張某駕駛的出租車至該區天平大酒店,下車時將背包遺忘在車上,內有價值近4萬元的筆記本電腦。孫下車后即意識到背包遺忘在車上,于是找到張某,向其索要。張某謊稱并未見到背包,拒不交出。該案一審管轄法院應當是哪個法院?
A.河東區人民法院
B.河西區人民法院
C.市中級人民法院
D.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層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對于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犯罪地主要指的就是犯罪行為實施地,本案中,被告人住所在河東區,但整個犯罪行為和他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都在河西區,所以應由河西區人民法院管轄。
28.劉某致王某和李某輕傷,王某將案件起訴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劉的責任,沒有參加訴訟。一審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自訴。該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受理李某的自訴
B.在李某和劉某之間進行調解
C.告知李某在當事人上訴時向第二審法院提出其主張
D.不受理李某的自訴
答案: D
解析: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謂“可分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3條的規定,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出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出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本案中,劉某致王某和李某輕傷,王某將案件起訴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劉的責任,沒有參加訴訟。一審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自訴,該法院不應當受理。
29.下列哪一種案件不應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
A.騙取出口退稅案
B.受賄案
C.私分國有資產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
答案: A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一)貪污賄賂犯罪(二)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6、報復陷害案;7、破壞選舉案。(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而對于涉稅案件,應由公安機關偵查。所以,本題中的BCD分別屬于貪污賄賂或者瀆職犯罪等,應該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而對于A屬于涉稅案件應由公安機關偵查。
30.在某縣人民法院審理某甲搶劫案時,甲的辯護律師認為,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況下,律師可以進行什么訴訟活動?
A.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
B.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
C.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
D.申請公安機關提供該證據材料
答案:A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對于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包含三個方面,其中第三方面就是指當律師調查取證有困難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代為調查取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同意調查取證的應當親自進行,不能委托律師進行。辯護人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后就擁有了閱卷權,有權到法院、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而不需要經過法院、檢察院的同意。所以,本題答案應選A,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
31.孫某以張某構成誹謗罪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決定對本案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在張某未被羈押的情況下,該法院立案后應在下列哪個時間內宣判?
A.一個月
B.一個半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答案: D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9條規定,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期滿七日以前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此,本題答案為D.
32.某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重大貪污案件過程中,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負責執行的公安人員執行逮捕時發現高某已經潛逃,該人民檢察院決定通緝高某。該案中,有權發布通緝令的是哪個機關?
A.市人民檢察院
B.市人民法院
C.市國家安全機關
D.市公安機關
答案: D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通緝令的發布主體。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6條、第217條、第218條和第219條規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作出通緝的決定。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在本轄區內通緝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決定通緝;需要在本轄區外通緝犯罪嫌疑人的,由有決定權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通緝通知書和通緝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簡況送達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人民檢察院應當與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及時檢查監督通緝的執行情況。所以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是公安機關,本題答案為D.
33.某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曹某等共同搶劫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曹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構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審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該案件?
A.裁定全案終止審理,原判決自行生效
B.裁定對上訴終止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C.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D.宣布對曹某終止審理,對其他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或裁定
答案:D
解析: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所以本題答案為D.
34.孫某在甲市服刑期間,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于是監獄向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由甲市法院作出假釋裁定。在假釋期間內,乙縣公安機關發現孫某曾參與當地一起詐騙案,于是將其抓獲歸案,并由乙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到乙縣人民法院審判。該案中,應當由哪個機關撤銷原來的假釋裁定?
A.甲市中級人民法院
B.乙縣人民法院
C.甲市監獄
D.乙縣公安機關
答案: B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假釋的撤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6條明確規定,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撤銷后,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所以,本題答案為B.
35.被害人在臨死前向搶救他的醫生魏某講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醫生魏某就該情況向司法機關作證。根據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理論,醫生魏某的證言屬于什么類型的證據?
A.言詞證據、原始證據、直接證據、有罪證據
B.言詞證據、傳來證據、直接證據、有罪證據
C.言詞證據、原始證據、間接證據、無罪證據
D.實物證據、傳來證據、直接證據、有罪證據
答案:B
解析:證據可以分為以下五種:1、根據證據和當事人主張事實的關系 本證 反證;2、按照證據的來源 原始證據 派生證據(傳來證據);3、與證明對象的關系 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4、證據的表現形式 言詞證據 實物證據;5、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關系 控訴證據(有罪證據) 辯護證據(無罪、罪輕證據)。本案中,醫生魏某的證言是已言語形式表達的,屬于是言詞證據,所以首先把答案D排除,它又是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存在還是不存在的,所以屬于直接證據,這樣就把C排除,同時是不利于被告人,能證明他有罪的,所以是有罪證據,由于是轉述別人的話,所以是傳來證據。因此本題答案為B.
36.某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該市工商局長利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偵查中發現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人民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
A.不起訴
B.撤銷案件
C.宣告無罪
D.移送法院處理
答案:B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5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與不同階段的處理”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本案中,已過犯罪追訴時效,但是處于偵查階段,所以結果是撤消案件。
37.某市人民法院審理市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時,原審被告人王某收到抗訴書后下落不明。該法院應當作出什么處理?
A.駁回抗訴
B.中止審理
C.終止審理
D.裁定維持原判
答案:B
解析:中止審理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種情況:(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應當中止審理;(2)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有不宜審理情形的,應當中止審理,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一)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五)其他。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本題就屬于其中的第二種情況。
38.某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奪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審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縣人民檢察院未提出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罪名認定不當,量刑過輕,高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應判處有期徒刑6年。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何種處理?
A.將搶奪罪改判為搶劫罪,將原判刑期改為6年
B.在維持原判罪名的情況下將原判刑期改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將罪名改為搶劫罪
D.維持原判
答案: 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進行下列具體規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二)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三)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四)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五)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其中第〔三〕項“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所以本題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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