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下列關于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表述哪些是錯誤的?
A.李某搶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沒有提出具體人選,,偵查機關對其聘請律師的要求不予轉交
B.高某傷害案,因案件事實尚未查清,偵查機關拒絕告訴受聘請的律師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貪污案,因偵查過程需要保密,偵查機關拒絕批準律師會見在押的石某
D.陳某刑訊逼供案,為防止串供,會見時在場的偵查人員禁止陳某向律師講述案件事實和情節
答案:ABCD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據此,A項中的李某搶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沒有提出具體人選,偵查機關對其聘請律師的要求必須轉交,否則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所以,A應當選。第96條還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由此,受聘請的律師可以無條件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偵查機關不可限制。所以,B也是錯誤的。還有,我國的法律對律師會見權的限制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是否派員在場。《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由此,立法并沒有賦予會見時在場的偵查人員禁止犯罪嫌疑人向律師講述案件事實和情節,因此,D也是錯誤的。二是,是否批準會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第9條對何為國家秘密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秘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接著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由此,C項中,石某貪污案,因偵查過程需要保密,偵查機關拒絕批準律師會見在押的石某的做法也是錯誤的。
68.李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法庭審理期間李聲稱偵查人員曾對其實施刑訊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證言出自偵查人員的威脅、引誘、欺騙。經法院查明,上述情況屬實。下列證據材料哪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據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殺人兇器
C.李妻的證言
D.根據李妻的證言找到的李某轉移被害人尸體時使用的布口袋
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據此,非法收取的證據問題需要把握兩個考點:一是非法方法有哪些?它包括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二是哪些非法證據應當被排除?按照規定,只排除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其他的非法證據,包括以非法證據為線索所獲得的證據,按照目前的規定尚不必然排除。結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有罪供述涉嫌刑訊逼供;李妻的證言涉嫌偵查人員的威脅、引誘、欺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的規定,都應排除,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所以,AB是正確的。而根據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殺人兇器、根據李妻的證言找到的李某轉移被害人尸體時使用的布口袋,均屬于以非法證據為線索獲得的物證,一概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69.下列哪些證據屬于書證?
A.某強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處收集的筆記本,其中記載著其作案經過及對被害人的描述
B.某貪污案,為查明帳冊涂改人而進行鑒定的筆跡
C.某故意傷害案,證人書寫的書面證詞
D.某走私淫穢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攜帶的淫穢書刊
答案:A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該規定揭示了我國法定證據的種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并且,一般情況下,它們相互不存在隸屬關系,比如,證人證言即使以書面形式存在,它仍然是證人證言,而不能劃歸為書證。因此,C的某故意傷害案,證人書寫的書面證詞是證人證言的一種表現形式。其中,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往往是考察的熱點。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比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等等;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兩者的區別標準在于發揮證明作用的方式不同:書證以其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則以其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本題目考察的恰恰就是物證與書證的區別。A中的在犯罪嫌疑人住處收集的筆記本,其中記載著其作案經過及對被害人的描述。該筆記本是以其內容來發揮證明作用的。同時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個物體同時要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證明作用,它既是物證也是書證。D的某走私淫穢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攜帶的淫穢書刊。筆者認為,該淫穢書刊既是物證也是書證。說其是物證,是因為這些淫穢書刊的存在本身就證明著犯罪行為的存在;說其是書證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不在于他是否攜帶“書刊”,而在于這些書刊是否為“淫穢”書刊,因此,這些書刊也是可以其內容來發揮證明作用的。所以,AD屬于書證是沒有問題的。B中的某貪污案,為查明帳冊涂改人而進行鑒定的筆跡,該筆跡顯然是以其外觀特征發揮證明作用的。
70.在刑事訴訟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結論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醫院就診時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
B.材料乙,蓋有某鑒定機構公章,但簽名人系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
C.材料丙,由具有專門知識但因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張某作出
D.材料丁,經依法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鑒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解析: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2條的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并且,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一)法醫類鑒定;(二)物證類鑒定;(三)聲像資料鑒定;(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由此,鑒定人與鑒定機構都是法律作出專門規定的,材料甲,系被害人到醫院就診時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就不符合司法鑒定的法律要求。A應當選。《決定》第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據此,材料丁,經依法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鑒定人王某作出。可以作為鑒定結論。而蓋有某鑒定機構公章,但簽名人系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以及材料丙,由具有專門知識但因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張某作出,都是鑒定主體不適格,相應的材料也都不可以作為鑒定結論。BC也應當選。
7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
A.犯罪嫌疑人甲,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情節輕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聾又啞,且犯罪情節輕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解析: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種不起訴: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與證據不足不起訴。法定酌定不起訴主要圍繞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情形展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就此進行了專門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情形包括如下內容:(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檢察院就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酌定不起訴主要圍繞刑罰內容展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進行了專門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了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本題目就是考察三者的區別。A的犯罪嫌疑人甲,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情節輕微;以及C的犯罪嫌疑人丙又聾又啞,且犯罪情節輕微,都屬于酌定不起訴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屬于證據不足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屬于法定不起訴的情形。
72.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應公開審理?
A.何某強奸案
B.15歲的金某搶劫案
C.白某間諜案
D.當事人馮某提出不公開審判申請,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答案:ABCD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的規定,三類刑事案件的審理適用不公開審理:一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二是,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三是,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據此,何某強奸案涉及被害人的個人隱私;白某間諜案涉及國家秘密,因此兩者都應不公開審理。15歲的金某搶劫案屬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當事人馮某提出不公開審判申請,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也應不公開審理。因此,ABCD都選。
73.下列哪些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A.某甲,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B.某乙,曾因盜竊受到刑事處罰
C.某丙,所學專業為法律專業但只具有大學專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學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學專業為非法律專業
答案:AB
解析:《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對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作了正反兩方面的規定。第4條作了正面的規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周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注意的是,對文化程度的要求是彈性的,可以放寬,而且沒有專業的要求。因此,CD的情況,符合第4條的規定。第5與第6條作了禁止性規定:(第5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第6條)下列人員也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顯然,某甲,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屬于第5條的禁止性規定;某乙,曾因盜竊受到刑事處罰屬于第6條的禁止性規定。
74.黎某對被檢察機關指控的數個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認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礙適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用“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A.黎某持有某外國護照
B.黎某犯數罪
C.黎某可能被判處死刑
D.黎某所犯數罪中有的有重大社會影響
答案:ACD
解析:《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條規定:“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一般適用本意見審理。對于指控被告人犯數罪的案件,對被告人認罪的部分,可以適用本意見審理。”第2條規定:“下列案件不適用本意見審理: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2.可能判處死刑的;3.外國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本意見審理的;7.其他不宜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據此,ACD項不適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76.甲與乙婚后六年,乙又與另一男子相愛,并通過熟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甲得知后將乙起訴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對本案第一審判決,哪些人享有獨立上訴權?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辯護人
答案:A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由此可見,上訴的主體包括獨立的上訴主體與非獨立上訴主體。后者是指經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訴。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據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甲乙作為自訴人顯然是獨立的上訴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辯護人則是非獨立上訴主體。
77.在刑事再審中,下列哪些情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A.某盜竊案,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吳某加重刑罰
B.某殺人案,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了抗訴
C.某強奸案,原審被告人范某已經死亡
D.某故意傷害案,再審需要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二)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四)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A屬于第4款的情形;B屬于第3款的情形;D屬于第1款的情形,因此,ABD是正確的。C的這種情況應當依法開庭審理沒有法律依據。
78.在刑事執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A.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張某,懷有身孕
B.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獄中自殺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
D.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趙某,懷有身孕
答案: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根據該規定,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能夠暫予監外執行的前提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A中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張某,即使懷有身孕也不可以暫予監外執行。D的情況是可以的。《刑事訴訟法》第214條接著規定,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由此,B中的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獄中自殺未遂,生活不能自理,顯然也不可以監外執行。C中的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是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
79.在涉外刑事訴訟中,關于國籍的確認,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時持有有效證件,以該有效證件確認甲的國籍
B.犯罪嫌疑人乙,國籍不明,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情況確認乙的國籍
C.犯罪嫌疑人丙,國籍不明,經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調查確實無法查明,以丙自報的國籍確認其國籍
D.犯罪嫌疑人丁,國籍不明,經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調查確實無法查明,按照無國籍人對待
答案:ABD
解析:關于涉外刑事訴訟中的國籍確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4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國籍不明的,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為準。國籍確實無法查明的,以無國籍人對待,適用涉外刑事案件審理程序。根據該規定,國籍確認分為三類情況:第一,以入境時的有效證件為確認標準。A中的犯罪嫌疑甲,入境時持有有效證件,以該有效證件確認甲的國籍就是此種情形。第二,國籍不明的查明標準,一一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為準。B就屬于這種情況。第三,國籍確實無法查明的,以無國籍人對待。D中的犯罪嫌疑人丁,國籍不明,經公安機關會向外事部門調查確實無法查明,按照無國籍人對待就屬于這種情形。因此,ABD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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