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李某和錢某參加省教委組織的“省中小學教師自學考試”。 后省教委以“通報”形式,對李某、錢某等4名作弊考生進行了處理,并通知當次考試各科成績作廢,三年之內不準報考。李某、錢某等均得知該通報內容。李某向省政府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省政府未予答復。李某訴至法院。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法院應當受理李某對通報不服提起的訴訟
B.李某對省教委提起訴訟后,法院可以通知錢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C.法院應當受理李某對省政府不予答復行為提起的訴訟
D.錢某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處理依據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被訴處理決定合法的依據
答案:D
解析:《行政訴訟法解釋》第22條規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由此,AC的說法本身是正確的,但不符合題意,不能選。《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0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所以D的說法是錯誤的,應該選。
43.甲有乙、丙兩子。甲與乙曾訂立贍養協議,并將自己的10棵荔枝樹全部給乙。縣政府向乙頒發了10棵荔枝樹的林權證。甲去世后,丙認為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侵犯,要求鎮政府處理。鎮政府重新分割了荔枝樹,還派員將荔枝果摘下變賣,保存價款3000元,爛果400斤交由乙處理。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訴訟過程中,縣政府頒發給乙的林權證仍然有效
B.如果乙撤訴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C.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乙提出被告應賠償荔枝爛果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準許
D.鎮政府變賣荔枝果并保存價款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答案:C
解析:具體行政行為在依法被確定在被訴期間仍然有效,因此A的說法本身是正確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由此B本身的說法是正確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45條,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由此,C的說法本身是錯誤的。D中鎮政府變賣荔枝果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D本身的說法是正確的。本題是選非題,正確答案是C.
44.某派出所以擾亂公共秩序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機。高不服,以派出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法院認為被告應是縣公安局,要求變更被告,高不同意。法院下列哪種做法是正確的?
A.以派出所為被告繼續審理本案
B.以縣公安局為被告審理本案
C.裁定駁回起訴
D.裁定終結訴訟
答案:C
解析:《行政訴訟法解釋》第23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C.
45.關于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保全申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B.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C.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口頭形式提出
D.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前以口頭形式提出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
46.關于行政法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拘留處罰
B.行政法規對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時可以增設行政許可
C.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D.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法制辦裁決
答案:C
解析:《行政處罰法》第10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由此可知A的說法是錯誤的。《行政許可法》第16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由此B項是錯誤的。《立法法》第60條,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由此C是正確的。《立法法》第85條……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由此,D的說法是錯誤的。本題正確答案是C.
47.張某因打傷李某被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張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判決拘役2個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本案調查中,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檢查張某的住所
B.如果在法院判決時張某的行政拘留已經執行完畢,則對其拘役的期限為一個半月
C.如果張某之父為其提供擔保,則公安機關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D.由公安局將張某送到看守所執行行政拘留
答案:B
解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由此,我們知道任何情況下,對公民住宅進行檢查的時候,均要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二者缺一不可,A的說法是錯誤的。《行政處罰法》第28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由此,張某兩個月的拘役時間應該扣除15天已經行政拘留的時間,B的說法是正確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8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本題中,張某的父親與本案有所關聯,因此其不能作為擔保人,C的說法錯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3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因此,D的說法是錯誤,應該是送到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執行行政拘留。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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