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某工商局在辦理完畢某企業(yè)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1年之后,發(fā)現(xiàn)辦理登記的工作人員由于匯作疏忽末認真核實有關材料,導致作出了錯誤的變更登記。在這種情況下,工商局應當如何處理?
A.撤銷變更登記,恢復到原來的登記狀態(tài)
B.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C.撤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對于由此給企業(yè)造成的損失予以適當賠償
D.注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給予企業(yè)適當補償
答案:A
解析: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對違法或不當但已生效的行政行為依法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恢復行政行為作出前的狀態(tài);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是對嚴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yè)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注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并不是行政處罰措施,只是消滅企業(yè)法人資格的一個正常程序,行政機關可以依申請進行。本題中企業(yè)并沒有違法行為,不能吊銷企業(yè)執(zhí)照,行政機關的錯誤變更登記是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所致,消除這一錯誤的行政行為只需撤銷變更登記,恢復到原來的狀態(tài)即可,因此選 A.
26.王某因不服區(qū)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申請復議,市公安局認為處罰過輕,遂改為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王某以市公安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對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決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將區(qū)公安分局列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將被告變更為區(qū)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適格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所以,市公安局在復議中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應以其為被告;而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該案符合法院受案范圍,因此法院應當受理,A項正確。
27.某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7年,陳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原審法院經審理退回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縣人民檢察院經補充偵查認定陳某構成犯罪證據不足,遂作出不起訴決定。陳某提起國家賠償請求,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為下列哪一機關?
A.縣人民檢察院和縣人民法院
B.縣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
C.市中級人民法院
D.縣人民檢察院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有關問題的答復》中規(guī)定,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fā)回重審的,一審人民法院在重新審理期間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一審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因此A項是正確的。
28.張某因不服稅務局查封財產決定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要求撤銷查封決定,但沒有提出賠償請求。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該查封決定違法,決定予以撤銷。對于查封決定造成的財產損失,復議機關正確的做法是什么?
A.解除查封的同時決定被申請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請入就賠償問題另行申請復議
C.解除查封的同時就損失問題進行調解
D.解除查封的同時要求申請人增加關于賠償的復議申請
答案:A
解析:《行政復議法》第29條第2款規(guī)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據此,張某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請求,復議機關應當在撤銷查封決定的同時,責令稅務局賠償因查封決定給張某造成的財產損失。答案選A.
29.某公安派出所對張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張某不服。張某向縣人民政府和縣公安局同時申請行政復議、但兩機關超過復議期限后均未做出任何決定。張某遂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派出所的處罰決定。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是誰?
A.公安派出所
B.縣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縣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公安局派出所是縣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款規(guī)定:“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裁決。”可見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公安派出所享有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權。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0條第3款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本案公安派出所對張某罰款200元,已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張某起訴依法應以派出所為被告,因此選A.
30.高某因不服市國土局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國土局撤銷了原處罰決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兩天以后,市國土局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了與原來相同的處罰決定,高某應當如何處理?
A.重新起訴
B.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
C.撤回撤訴申請,請求法院恢復訴訟,繼續(xù)審理本案
D.對法院所作的撤訴裁定提出上訴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本案中,國土局本已撤銷了原處罰決定,法院也因此準予高某撤訴,原行政訴訟法律關系已終結。但此后,國土局又做出了一個新的與原來相同(包括事實、理由與結果)的行政處罰,因此,高某就這一新的具體的行為可重新起訴,即選A.B項和D項錯誤,由于申請再審和上訴都是針對原裁判錯誤的情況而發(fā)生的,而本案中,準予撤訴裁定并無錯誤。C項錯誤在于撤訴申請已被法院裁定準許,也就不可能再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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