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黃某在與陳某的沖突中被陳某推倒后摔成輕微傷,甲市乙縣公安局以此對陳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決定。陳某不服申請復議,甲市公安局經調查并補充了王某親眼看到黃某摔傷的證言后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陳某提出該處罰未經過負責人集體討論,一審法院遂要求被告補充提供該處罰由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記錄。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此案應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王某的證言只能作為證明甲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合法的證據
C.法院要求被告補充記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D.法院對被告提供的記錄形成時間所作的審查屬于對證據的關聯性審查
答案:B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1項,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也屬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是因為“補充了王某親眼看到黃某摔傷的證言”,屬于改變主要證據,因此屬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據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本案也可由乙縣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A錯誤。
王某的證言,是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的,當然可以作為復議決定合法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王某的證言不能作為法院認定縣公安局拘留合法的依據。據此,選項B正確。
本案中,原告陳某提出該處罰為經過負責人集體討論,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的“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因此法院要求被告補充記錄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據此,選項C錯誤。
法院對被告提供的記錄形成時間所作的審查屬于對證據的真實性審查,而非關聯性審查。據此,選項D錯誤。
46.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行政許可的的審查和決定的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對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審查,均應由行政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B.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和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C.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均應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D.所有的行政許可均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答案:B
解析: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4條第3款,進行實質審查才需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如果進行形式審查,只需一名即可。據此,選項A錯誤。根據該法第38條,選項B正確。根據該法第39條第1款,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不都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據此,選項C錯誤。
根據該法第41條,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①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特定地域范圍內有效;②省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僅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有效。③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僅在該較大的市范圍內有效。據此,選項D錯誤。
47.A市某縣土地管理局以劉某非法占地建住宅為由,責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還所占土地。劉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復議機關只能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劉某撤回復議申請,則無權再提起行政訴訟
C.劉某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D.若復議機關維持了某縣土地管理局的決定,劉某逾期不履行的,某縣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強制執行
答案:C
解析:根據國務院有關決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省級以下實行垂直領導。參照《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2款,本案的復議機關只能是A市土地管理局,不可以是縣政府。據此,選項A正確。本案依法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若劉某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選項B錯誤。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5款,選項C正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3條第1項,復議機關維持了某縣土地管理局的決定,劉某逾期不履行的,由縣土地管理局負責執行事宜: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3條,土地管理部門沒有自行強制執行權,只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選項D錯誤。
48.1995年田某向原國家專利局申請A發明專利,次年4月與胡某簽定了“關于創辦B廠協議書”。在田某不知情的情況下,1998年4月20日某區工商局根據胡某的申請向胡某頒發了B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胡某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區工商局根據B廠的申請注銷了該廠的登記。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區工商局了解B廠情況,同年11月2日該局告知該廠登記、注銷情況。2003年7月31日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田某A專利權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區工商局向胡某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行為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田某的專利權保護期自2004年7月31日開始起算
B.田某起訴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開始起算
C.如果《專利法》對起訴期限有特別規定時,田某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應從其規定
D.對田某的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根據《專利法》第39條,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根據該法第42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日起計算,即1995年起算。據此,選項A錯誤。
本案中,田某的起訴對象是區工商局向胡某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行為,該行為發生在1998年4月20日,但田某不知道該行為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起訴期限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算,即2000年11月2日。據此,選項B錯誤。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規定,當事人知道行為內容,即使永遠不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的情形下,其最長的起訴期限是二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算),也就是說田某最遲應當在2002年11月2日(如遇節假日順延)起訴。田某2004年才去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4條第1款第6項,法院不予受理;據此,選項D正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法律可以對該條規定的直接起訴的起訴期限計算規則作特別規定。《專利法》作為法律,當然可以對該條規定的直接起訴的起訴期限計算規則作出特別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選項C有一定正確性。但是,本案中,田某的起訴期限的計算并不直接受《行政訴訟法》第39條的調整,而是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和第42條的調整。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和第42條規定的起訴期限計算規則,完全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行政訴訟法的目的(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首創,沒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的問題。據此,選項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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