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三、(本題20分)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將被害人丙殺害。一審程序中,在公訴人對被告人甲、乙同時進行訊問后,經審判長許可丙的父親丁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財產損失事實向甲、乙發問。丙所居住社區的物業管理人員戊旁聽了案件審理,并應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況向法庭作證,先后回答了辯護人、公訴人及審判長的發問。庭審中合議庭對戊的證言及其他證據發現疑問,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時間及原因進一步調查核實。法庭調查中,公訴人發現被告人乙尚有遺漏的犯罪事實,當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訴,法庭審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訴的決定。重新起訴后,甲、乙分別被判處死刑并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僅就乙的犯罪部分進行了審查,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維持了原判,并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問題:
請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當之處,并簡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訴人對被告人甲、乙同時訊問違反了分別進行訊問的原則。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不能就有關犯罪事實向被告人發問。
3、戊作為證人不能旁聽案件的審理。
4、戊作為控方證人,控辯雙方向其發問的順序錯誤,應當先由要求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
5、公訴人在庭審中發現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訴,不能撤回起訴。變更、追加、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訴人不能當庭逕行決定。
6、法院對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要求應以裁定而不能以決定的方式作出。
7、審理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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