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調整班輪運輸的國際公約
1、《海牙規則》:偏袒承運人
(1)承運人最低限度義務:
適航義務(使船舶具有適航性(開航前和開航時),適當地配備船員、設備和船舶供應品,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其他運載貨物的部位適宜并能安全地收受、運送和保管貨物)和管貨義務(適當、謹慎、積載、運送);
(2)承運人的責任期間:鉤至鉤責任,船舷為責任期間的起止點(貨裝上船起卸完船止);
(3)承運人免責:最著名的是航行過失免責(有的題里出現因承運人的過失,依海牙規則向誰求償,非承動人,而是保險公司);疏忽、意外等17項
(4)賠償責任限額:每件或每單位不超過100英鎊,已注明性質和價值的除外;
(5)托運人的義務和責任:托運人對提供資料不正確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6)索賠通知與訴訟時效:3日內提出,貨物交付之日起一年
(7)公約的適用范圍:任何締約國簽發的一切提單,不適用租船合同。不適用艙面貨和活牲畜
2、《維斯比規則》
(1)提單對于托運人是初步證據,對善意受讓人是最終證據;
(2)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每件或每單位1萬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為限,現每件或每單位666.67特別提款權或貨物毛重每公斤2特別提款權,兩者以高者準;
(3)承運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責任限制:適用責任限制規定,享受責任限制保護(海牙規則未明確);
(4)訴訟時效:1年,經雙方協商可以延長。對第三者追償訴訟1年滿后有3個月寬限期
(5)適用范圍:①提單在締約國簽發;②從一個締約國的港口起運;③雙方合意選擇該公約;
3、漢堡規則
(1)承運人責任基礎:完全推定過失責任制(舉證責任給承運人,與前兩個規則的不完全過失責任完全不一致)
(2)承運人的免責:對火災引起損失需證明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過失
(3)承運人延遲交貨的責任:遲交貨物應付運費2.5倍,但不應超過應付運費總額(前兩個規則未規定);
(4)責任期間:貨物在裝貨港、途中、卸貨港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比鉤至鉤時間延長;
(5)承運人責任限額:提高了最高賠償限額,每件或每單位835SDR,或每公斤2.5SDR以高者為準;
(6)關于保函的效力:為換取清潔提單而出具保函,則保函在托運人與承運之間有效;
(7)貨物適用范圍:依協議有權在艙面裝貨
(8)索賠通知和訴訟時效:損害明顯在收貨后一個工作日內提交;不明顯在收貨后15日提交,2年時效;
(9)兩個不同國之間的海上運輸合同,不適用租船合同;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備選卸貨港位于締約國。
海牙公約 維斯比公約 漢堡公約
責任基礎 不完全過失責任 完全過失責任
免責 有航行過失免責 承運人的責任限制與賠償額適用于其代理人和雇員的規定 無航行過失免責;對火災引起損失需證明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過失
遲延交貨 遲交貨物應付運費2.5倍,但不應超過應付運費總額
責任期間 鉤至鉤 裝貨港、途中、卸貨港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比鉤至鉤長
賠償責任限額 不超過100英鎊/件或單位,已注明性質和價值的除外 1萬金法郎/件或單位或30金法郎/公斤為限,現666.67特別提款權/件或單位或2特別提款權/公斤,以高者準 提高賠償限額,835SDR/件或單位,或2.5SDR/公斤,以高者準
訴訟時效 1年 1年,協商可延長 2年
適用范圍 締約國簽發的提單,不適用租船合同。不適用艙面貨和活牲畜 ①提單在締約國簽發;②從一個締約國的港口起運;③雙方合意選擇該公約 依協議有權在艙面裝貨提單在締約國簽發,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備選卸貨港位于締約國,不適用租船合同
提單對于善意第三人的最終據作用 清潔提單,保函在保函當事人之間有效
拼裝貨的計算 貨物、遲延交貨的概念
提高賠償額及限定雙重限額 提高賠償限額
三、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提供部分艙位)主要內容:
船舶說明條款;預備航次條款;有關裝貨條款;裝卸期間;運費條款;出租人的責任條款
航次租船合同與提單的區別是( )。
A.航次租船合同就是運輸合同本身,而提單在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僅是運輸合同的證據
B.航次租船合同不適用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
C.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受國內法的調整,而提單則主要受《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及《漢堡規則》的約束。
D.航次租船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
光船租賃合同可稱得上是財產租賃合同,但航次租船合同不屬財產租賃合同,而屬于運輸合同。ABC
2、定期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說明條款;租期條款;租金支付條款:每隔半月預收一次;停租條款;運送合法貨物條款;航區條款
3、光船租賃合同(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光船,由租船人雇用船員,約定期間內占有、使用船舶,并支付約定租金的租船合同):事先擬定格式條款
第二節 其他方式的國際貨物運輸
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
1、概述:
(1)種類:班機運輸、包機運輸、集中托運
(2)當事人:承運人和托運人
(3)航空運單:不是貨物的特權憑證
2、有關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主要內容:
(1)航空貨運單:初步證據,滅失不影響合同效力;
(2)承運人責任:貨物在承運人保管下的整個期間;
(3)承運人責任的免除與減輕: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可免責;
(4)承運人責任限額:每公斤250金法郎為限;
(5)索賠期限和訴訟時效:7日內提出異議,延遲交貨14日內提出,兩年時效。
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國際貨協》(中國是參加國)主要內容
1、運輸合同的訂立:運單是鐵路承運貨物的憑證,也是鐵路在終點向收貨人核收有關費用和交貨的依據,運單不具有特權憑證的作用,不能流通
2、承運人的責任及期間:簽發運單時起至終點交付貨物時止,鐵路部門對貨物負連帶責任
3、承運人的留置權:留置權效力以貨物交付地國家的法律為依據
4、承運人的免責:鐵路不能預防、不能消除、自然貨損、貨方過失等
5、承運人的賠償責任:足額賠償,但不超過全部滅失時的金額
6、發貨人和收貨人義務權利
7、訴訟時效:9個月內提出,逾期賠償請求訴訟在2個月內提出
三、國際貨物多式聯運
《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主要內容:(尚未生效)
A.范圍:約定地點、交貨地點在一個締約國境內
B.單據: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的初步證據
C.責任期間:接管貨物之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
D.賠償責任原則:完全推定責任原則
E.賠償責任限額
F.索賠與訴訟時效:次一工作日提出;損壞不明顯6日內提出,2年訴訟時效
G.管轄:被告主營業所、訂立地點、交付地點、載明的其他地點
第三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1、基本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2)最大誠實信用原則;
(3)損失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2、合同的訂立:被保險人以填制投保單的形式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
3、合同的內容
(1)當事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
(2)保險標的:貿易貨物和非貿易貨物;
(3)保險價值:投保的實際價值;
(4)保險金額:合同約定的最高賠償額(不允許超保);
(5)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自然損耗、市價跌落、意外、發貨人引起損失等);
(6)保險期間;
(7)保險費:保險金額乘保險費率。
4、合同變更:前提是主體主變
5、合同終止:自然終止、義務履行終止、違約終止、危險發生終止、事故外原則終止
6、委付與代位求償
委付:出現于推定全損的情況下。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下列關于委付和代位求償權關系的提法哪些是正確的?
A.委付適用于推定全損,而代位適用于全損或部分損失
B.委付轉讓的是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及其他相關的權利義務,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C.委付僅適用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而代位適用于所有類型的貨物運輸保險
D.委付是保險人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后,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而代位是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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