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態上:要有狹路相逢勇者勝的亮劍精神。
司法考試是通過率很低、高難度的考試,越來越加強對法律的理論深度和綜合運用能力的考查,堪稱“全國第一大考”。面對如此強勁的對手,是選擇妥協?逃避?還是敢于亮劍?
正所謂:“狹路相逢勇者勝”要想通過司法考試,首先我們必須有堅定的信念、必勝的決心。“古代劍客們在與對手狹路相逢時,無論對手有多么強大,就算對方是天下第一劍客,明知不敵,也要亮出自已的寶劍,即使倒在對方的劍下也雖敗猶榮,這就是亮劍精神。”只有抱著必勝的信念,有敢于亮劍的精神,在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才能全身心投入進去。才有可能取得最終的勝利。
二、戰術上:要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
司法考試是規律性很強的職業考試,其題型、重點學科、重點內容在經歷了若干年的不斷完善,已近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對于這些規律我們必須掌握
1、“重者恒重、輕者恒輕”。
“重者恒重,輕者恒輕”這個特點從02年司法資格考試以來一直是我們考查的一個特點。重要的永遠是重要的,不是很重要的永遠不可能重點。司法考試題量很大,前三卷要考300道選擇題,考核范圍廣,涉及有14個部門法。但這些科目并不是平起平坐,而是主次分明。但是,并不是說不重要的內容就一點都不去涉及。在非重點內容中也有一些零零散散很重點的點,我們對這些點也應該掌握。
2、注重學科之間的融通和比較。
“融通”從這個角度上說,實際上是考察的內容更加廣泛、全面所致,比如07年卷三第36題。這道單選題雖然只有一分但是卻考了涉外民事訴訟的司法豁免、涉外協議管轄、涉外期間、涉外送達。一道題考了若干個制度,每個選項都涉及到一個制度。這就導致了考生若有一個制度不是很清楚都有可能導致這道題做錯了。“比較”是司法考試在能力上的更高要求,在比較、歸納方面要下足功夫,摒棄各個部門法之間條塊分割,互不相干的慣性思維,建立聯系的觀念。如07年卷三第82題。這道題用公告這個特殊的程序要求點把幾個看上去不太‘搭界‘的程序放到一個題里考。把特別程序里除了選民資格沒有涉及以外其余的三個都涉及到了。另外,還搭著考了一個公示催告。
3、注重對新的司法解釋和熱點問題的考查。
新法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不僅可以作為司法考試這種難度較大的職業考試,拉開考生分數檔次的重要內容,也符合“與時俱進”的精神。熱點問題一般是學術界、司法界比較關注的問題,例如證據問題是近年來大家研究的熱點問題,司法考試考察有關證據內容的大大增加,作為最新研究成果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受到命題人的特別青睞。這就要求我們對于每年大綱的變化部分、現實中法治熱點問題一定要注意,并把相關的知識點吃透弄懂,只有這樣才能在司法考試中立于不敗之地。
三、方法上:要有正確的學習方法。
1、重法理。學習法律知識如果只知法條,不懂法理,就不可能學會用法的基本精神去融會貫通。所以,在復習司法考試是應該特別注意對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和基本價值等最為基礎的法理性內容進行反復研讀,加強理論基礎。只有把最基本的知識弄懂、弄透,在獲得了比較扎實的理論支撐之后,對于法條的記憶就不再是難題。因為此時當你在記憶某個法條時,你不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甚至還會知道不能不這樣規定的理由。如此學習,其效果自然會事半功倍,學習的效率也會大大提高。
2、熟法條。對于法律這樣應用性較強的學科,就是考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應用,法條自然是考試的核心知識點。司法解釋,則是對法條使用中疑難的常見問題的解釋,。因此,熟悉法條和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應對司法考試最基本也是最簡單有效的方法。
3、研真題。司法考試經過不斷完善已經成為比較規范、規律性強的職業考試,其題型、重點學科、重點內容已相對固定,此分析法是最直接、有效、最具體的分析司法考試重點的方法。
4、多練習。有針對性的多做練習,是我們檢驗對理論知識掌握程度最好的方法,也是我們發現不足之處最有效的方法。在我們學習的過程中對于一些知識點可是看一眼就過去了,不太注意。這時如果有題做一下,就會印象深一些,考試時就能夠應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