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法律的人必須具有法律知識、法律思維、解決實際問題三種能力,然重中之重者可謂法律思維能力。只有具有了法律思維能力才能利用我們所掌握的法律知識,依法律規定預防爭議發生于先(如指定契約、章程、法規等),處理已發生的爭議于后(參與訴訟、調解等),以解決實際問題
法律思維:是指遵循法律自身邏輯、以一定價值取向作為基礎、解釋法律、經過合理論證、適用法律。此能力即為踏入法律共同體門檻之核心。學習法律的人尤為重要的是應該有專業的外行人無法想象的概念、邏輯、推理體系。經過長期的訓練,頭腦便會被特殊的思維模式格式化,外部世界在其眼里的映像,猶如人們帶上一副有色眼鏡去觀察一樣。所以說:有法律知識而無法律思維者,僅得法律之形而無法律之神也。那么,應該如何具有法律思維能力?
一、法律概念是基礎
我國是注重概念的成文法國家,準確理解法律概念是適用法律的基本前提,學法之人如無法辨明“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原物”與“孳息”等等林林總總的概念,則難正確適用法律?!皩W習法律譬如“練功”,則法律概念,猶如練功者的基本動作,臨陣之際,破綻百出,暴露死角,必遭敗績?!备拍钪匾?,可見一斑。
以下是法學概念學習的方法:
1、整理出各種學說對某一概念的見解。
2、比較各類定義之異同,在此基礎上加入自己理解,并“記憶”之。但應注意,法律非背誦之學,因此所謂記憶,乃指理解記憶。
3、對法律概念進行分解。例如對欺詐可分解如下:(1)須有欺詐的故意(2)須有欺詐行為(3)須相對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4)須欺詐行為與相對人陷入錯誤有因果關系(5)須其欺詐為違法。在分解過程中,可配合列舉具體例子,因為概念是抽象的,必須具體化于個別事物之上方可深刻理解。
4、最后在實際案例中去檢驗法律概念的理解程度。
二、法律適用
1、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必須努力發現可資使用的(大前提T)法律規范,這些規范,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是廣義上的法律(包括憲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也可以是狹義上的法律,甚至是習慣,在國外,還包括學說和判例。
2、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作為小前提(S)的案件事實,并非指案件的全部事實,而是指有法律意義或者說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事實,梅迪庫斯教授認為,當事人在向法官滔滔不絕的講述一民事侵權糾紛案情,其口中所描述的諸如雙方存在過節、被告以往劣跡等事實往往不具有法律意義,法官除了加強引導以外,還要帶著一雙精精火眼,法律人的任務就是在大量的事實信息當中截取符合法律規范要件的一小段。
3、在尋找法律規范進行“歸攝”的過程,最重要的是要分解法律規范(T)的要件(T=M1+……Mn),以便與具體事實相對應,從事“歸攝”。
4、當發現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范要件時,乃發生法律規范所定之法律效果。然法律適用過程并未就此結束,還應想具體使用問題。例如構成侵權而產生損害賠償時,確定其賠償方法和具體數額,是一件極其復雜的工作。
綜上所述,法律的適用一方面須依案件事實去探尋法律規范,另一方面須將法律規范適用于案件事實,這個過程就是將思維來回穿梭于“特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范”之間,彼此滲透,思考、修正、再思考……若干次循環,以正確適用法律。
三、法律解釋
以上為形式上的法律適用,經過邏輯三段論法的歸攝,本身就是一種論證,然法律之適用非純為概念邏輯之推演,需要一定的連接點。而所謂的連接點就是一個個法律概念(這更體現了法律概念的基礎地位),法律概念的確定有賴于人們的主觀性尋法活動—法律解釋,法律解釋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問題,法律需經解釋,始能適用。薩維尼說的好:“解釋法律,系法律學開端,并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泵穹▽W,從根本意義上說,實際就是民法解釋學。法律解釋是法學方法論之核心,這不僅是法律人入門的必修功課,而且體現了法律人的共同思維和話語符號。
四、能力培養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單純的背誦法條還是死啃厚重的教科書,學習效果都實屬有限。學習法律的最佳方法,乃須通讀一本簡明的教科書,以便從整體上了解法律的體系結構和基本概念。其后以實例作為出發點,研讀各家教科書、專題研究、論文及判例解析,然后動手整理,就某一具體案例寫成解題報告。尤其應當注意的是,理論學習必須以實際案例作為引導,以激發靈感,而且,實例解題,猶如數學演算,不可徒事記憶,應反復運用上文所介紹思維過程,直至熟能生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