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時(1日)]
(1)《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刑事訴訟法》第65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4)《刑事訴訟法》第72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刑事訴訟法》第l33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勞動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36小時]
《勞動法》第41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44小時]
《勞動法》第36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5.[48小時(2日)]
(1)《六部委規定》第ll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2)《刑訴規則》第151條第l款 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3)《商標法》第58條第2款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4)《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l7條第l款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請求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5)《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57條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6)《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68條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證據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7)《行政處罰法》第50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8)《拍賣法》第48條第2款 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9)《證券法》第86條第2款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10)《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3款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11)《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款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6.[3日]
(1)《選舉法》第28條 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2)《行政處罰法》42條第l款第l項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3)《行訴解釋》第47條第3、4款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4)《行政訴訟證據》第25條第l款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調取證據的申請,經審查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及時決定調取;不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說明不準許調取的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5)《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6)《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款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7)《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l款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8)《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款3、4、5項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9)《刑事訴訟法》第184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0)《刑訴解釋》第42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11)《刑訴解釋》第118條第2款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12)《刑訴解釋》第119條第1款5、6、7項 (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六)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13)《刑訴解釋》第151條 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等,在出示、宣讀后,應即將原件移交法庭。
對于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要求出示、宣讀證據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內移交。
(14)《刑訴解釋》第152條第1款 對于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播放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證言,法庭應當要求公訴人將該證人的全部證言在休庭后三日內移交。
(15)《刑訴解釋》第158條 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
(16)《刑訴解釋》第236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7)《刑訴解釋》第237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8)《刑訴解釋》第240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19) 《刑訴解釋》第275條第1項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0)《刑訴解釋》第276條第l款 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21)《刑訴解釋》第344條 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三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22)《刑訴規則》第27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23)《刑訴規則》第85條第l款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審查,偵查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24)《刑訴規則》第102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法律教 育網]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25)《刑訴規則》第109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將案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6)《刑訴規則》第284條第l款 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起訴移送的有關材料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條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提供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送。
(27)《刑訴規則》第315條第l款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8)《刑訴規則》第320條第l款 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三日以內對申請人是否具備辯護人資格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29)《刑訴規則》第322條第2款 審查起訴部門接受申請后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在三日內擇定辦理日期,告知申請人。
(30)《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7條 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在執行后三日內送達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未能執行的,也應當將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變更,并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在作出變更決定后三日內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糾正。
(31)《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2條 公安機關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并將釋放的原因在釋放后三日內通知原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32)《民事訴訟法》第48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33)《民事訴訟法》第ll5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4)《民事訴訟法》第l22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5)《民事訴訟法》第l94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3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3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6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又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會議主席應當在發出會議通知前三日報告人民法院,并由會議召集人在開會前十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38)《票據法》第l5條第3款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9)《票據法》第66條第l款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40)《證券法》第86條第l款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41)《證券法》第94條第2款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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