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國人湯姆在甲國注冊的公司,專門從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該公司把月球分為若干部分供購買者選購,并稱通過與該公司訂立“月球契約”,買方就擁有了其購買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權。對此,根據外層空間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判斷哪一項是正確的?(2004年卷一單選第31題)
A.該類契約規定的所有權,必須得到甲國國家的特別批準方能在國際法上成立 來源:www.examda.com
B.該類契約可以構成甲國國家對月球相關部分主張主權的證據
C.即使該類契約受甲國國內法的保護,該所有權在國際法上也不能成立
D.該類契約必須在聯合國外空委員會登記,以確立購買者在國際法上的所有權
答案:C
提示:本題考點是空間法——外層空間法。
外空活動原則中的不得據為己有原則——很重要的原則。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解析:外空活動的主要原則
首先大家應當明晰,國際法上通過一系列條約或習慣法確立了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層空間不得據為己有,外層空間應用于和平目的,天體及其資源屬于人類共同財產。針對月球,國際上簽訂的《月球協定》也規定了類似的原則。上述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是通過國際法施加于國家之上的國際法律義務,國家根據條約信守原則應當遵守,同時應當保證本國國民的遵守,不能通過國內法而改變上述國際法的效力。針對本題,只需明了月球不得據為己有的法律原則,則問題可迎刃而解。其次,我們依據常識判斷,前蘇聯,美國等均對月球資源進行過開發,中國等一些國家也計劃探索月球,各國只要科技、經濟等條件具備是可自由探索月球資源的,既然是各國均有探索自由,也就不能由任何一個國家據為己有。或者退一步想,現代國際法奉行國家平等原則,允許外空據為己有是與這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相沖突的。國家都不能成為外空包括位于外層空間的天體的所有權人,位于國家管轄權之下的個人自然也不可以了。任何國家不得通過主權要求、適用和占領的方法,和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將外空據為己有,包括不得被國家、自然人和團體占有。所以A、B、D項錯誤,C項正確,故本題答案為C項。
2.甲國發射的氣象衛星“雷公號”撞上了乙國飛行的遙感衛星“神眼號”,造成“神眼號”衛星墜落。“神眼號”的碎片撞上了丙國境內正在飛行的丙國民航飛機,造成該飛機墜落。同時衛星碎片還將丙國地面的一個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國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約的當事國。根據外空法的有關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03年卷一多選第59題)
A.甲、乙兩國對衛星碎片造成的丙國行人的損害應承擔絕對責任 采集者退散
B.甲、乙兩國對衛星碎片帶來的丙國飛機的損害應承擔絕對責任
C.對于衛星碎片造成的丙國飛機的墜落,甲、乙、丙三國應各自承擔過錯責任
D.對于“雷公號”和“神眼號”的相撞,甲、乙兩國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答案:A、B、D
提示:本題考點是空間法——外層空間活動的制度:登記、營救、責任制度。
這里考察責任制度:分為絕對責任、過錯責任、共同責任。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解析:外空損害責任制度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涉及外層空間的國際責任可歸納為三種:(1)絕對責任。發射國對其空間物體在地球表面造成損害或給飛行中的飛機造成的損害,負有絕對責任;(2)過錯責任。發射國對空間物體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對另一國或對第三國的空間物體的損害,由發生過錯的發射國單獨或共同負損害責任;(3)共同責任。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共同發射的空間物體所造成的損害,應由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射國共同或單獨承擔賠償責任。甲國發射的衛星與乙國發射的衛星相撞,兩國之間責任按過錯原則處理,故D項正確。乙國衛星碎片撞上丙國的民航飛機及砸傷行人,按絕對責任處理,同樣由于乙國衛星碎片掉落是和甲國衛星相撞引起,根據共同責任原理,甲國也應就丙國所受損害承擔責任,而且是絕對責任,故A、B兩項亦正確。至于C項顯然錯誤,因為丙國無過錯。因此,本題答案為A、B、D項。
3.甲國登記發射的空間飛船在降落時偏離軌道落入乙國境內,飛船上載有三名宇航員,被乙國軍隊監測發現。甲乙兩國都是1968年《營救協定》的締約國。對此事件,乙國應采取下列哪些行動?(2000年卷一多選第67題)
A.對宇航員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B.立即將宇航員送還甲國
C.立即將此事件通知聯合國外空委員會 來源:www.examda.com
D.立即將此事件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答案:A、B、D
提示:本題考點是外空活動制度中的營救制度,登記制度和營救制度都要備報給聯合國秘書長。
解析:國際營救
1968年《營救協定》規定,宇宙航行應得到一切可能的援助:當宇宙航行員發生意外、遇難,或在他國境內或公海緊急降落時,發現國應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們送還登記國,并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無須通知外空委員會。A、B、D項正確,當選。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