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的居民
1.戴某為某省政府的處級干部。兩年前,戴父在甲國定居,并獲甲國國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據有效遺囑,戴某赴甲國繼承了戴父在甲國的一座樓房。根據甲國法律,取得該不動產后,戴某可以獲得甲國的國籍,但必須首先放棄中國國籍。于是戴某當時就在甲國填寫了有關表格,聲明退出中國國籍。其后,戴某返回國內繼續工作。針對以上事實,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下列哪項判斷是正確的?(2006年卷一單選第32題)
A.戴某現在已自動喪失了中國國籍
B.戴某現在只要在中國特定媒體上刊登相關聲明,即退出中國國籍
C.戴某現在只要向中國有關部門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就應當得到批準
D.戴某現在不能退出中國國籍
答案:D
提示:國際法上的居民——國籍——國籍的喪失——順帶涉及國籍法的第12條
解析:國籍退出的限制
《國籍法》第12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戴某為省政府的處級干部,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不能退出中國國籍。故本題選D.
2.甲國公民廖某在乙國投資一家服裝商店,生意興隆,引起一些從事服裝經營的當地商人不滿。一日,這些當地商人煽動糾集一批當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搶物品。廖某向當地警方報案。警察趕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態,而是袖手旁觀。最終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對此事件的哪些判斷是正確的?(2006年卷一多選第77題)
A.該哄搶行為可以直接視為乙國的國家行為
B.甲國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護權
C.乙國中央政府有義務調查處理肇事者,并追究當地警察的瀆職行為
D.廖某應首先訴諸于乙國行政當局和司法機構,尋求救濟
答案:C、D
解析:A項錯在“直接”二字上面,縱容和教唆行為只是間接行為。B項錯在“立即”二字上面,該項應該適用的是“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國家行為與外交保護
國家行為指引起國際責任的行為必須是能夠根據國際法歸因于國家的不當行為。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責任,但是該行為如果由于國家的失職造成或國家對該行為進行縱容,則可能引起國家對本身失職或放縱行為的責任,這稱之為間接責任。該警察的行為雖然構成對哄搶行為的放縱,但只構成間接國家行為,故A項錯誤。
外交保護是指一國國民在外國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該外國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濟時,其國籍國可以通過外交方式要求該外國進行救濟或承擔責任,以保護其國民或國家的利益。國家行使外交保護一般應符合三個條件:(1)一國國民權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國的國家不當行為所致;(2)受害人自受害行為發生起到外交保護結束的期間內,必須持續擁有保護國的國籍;(3)在提出外交保護之前,受害人必須用盡當地法律規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濟辦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濟手段。對照本題,可以得出結論:廖某應先尋求用盡當地救濟,若救濟未果,甲國才能行使外交保護權,故B項錯誤,C、D項正確。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C、D項。
3.甲國人蘭某和乙國人納某在甲國長期從事跨國人口和毒品販賣活動,事發后蘭某逃往乙國境內,納某逃入乙國駐甲國領事館中。蘭某以其曾經從事過反對甲國政府的政治活動為由,要求乙國提供庇護。甲乙兩國之間沒有關于引渡和庇護的任何條約。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和制度,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2005年卷一單選第31題)
A.由于蘭某曾從事反對甲國政府的活動,因此乙國必須對蘭某提供庇護
B.由于納某是乙國人,因此乙國領事館有權拒絕把納某交給甲國
C.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乙國領館可以行使領事裁判權,即對納某進行審判并做出判決后,交由甲國予以執行
D.乙國可以對蘭某的涉嫌犯罪行為在乙國法院提起訴訟,但乙國沒有把蘭某交給甲國審判的義務
答案:D
解析:引渡和庇護
庇護是國家基于領土主權而引申出的權利,決定給予哪些人庇護是國家的權利,國家通常沒有必須給予庇護的義務。 要想讓某個國家承擔引渡、庇護乃至外交保護的義務,必須有條約的規定才可以。因此選項A錯誤。根據《維也納領事公約》,領事館在接受國應當尊重接受國的法律規章,不得將領館館舍充作任何與執行領事職務不相符的用途。納某在甲國從事了犯罪活動,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受到甲國的管轄。因此選項B錯誤。乙國領館無權行使領事裁判權,不能對納某進行審判,因此選項C錯誤。引渡是一國將處于本國境內的被外國人指控為犯罪或者已經判刑的人,應該國的請求,送交該國審判或者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國家一般沒有引渡的義務。因此,選項D正確,當選。
4.中國公民陸某2001年通過其在甲國的親戚代為申請甲國國籍,2002年獲甲國批準。2004年5月陸某在中國因違法行為被刑事拘留。此時,陸某提出他是甲國公民,要求我有關部門通知甲國駐華領事。經查,根據甲國法律陸某持有的甲國護照真實有效;陸某本人到案發時從未離開中國,也從未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根據中國國籍法有關規定,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2005年卷一單選第32題)
A.陸某仍是中國人
B.陸某是中國境內的外國人
C.陸某是中國法律承認的具有雙重國籍的人
D.陸某的國籍狀態不確定
答案:A
提示:國際法中最重要的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和第16條。
解析:國籍的喪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16條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題目中陸某雖然申請到了甲國的國籍,但是陸某一直未離開中國,沒有定居國外,所以陸某并沒有當然的喪失中國國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陸某要喪失中國國籍,取得外國國籍,則他必須向當地市、縣公安機關申請,經過公安部的審批,因此陸某仍然是中國公民。故選項A正確。
5.中國公民李某(曾任某國有企業總經理)2004年攜貪污的巨款逃往甲國。根據甲國法律,對李某貪污行為的最高量刑為15年。甲國與我國沒有引渡條約。甲國表示,如果中國對李某被指控的犯罪有確鑿的證據,并且做出對其量刑不超過15年的承諾,可以將其引渡給中國。根據我國引渡法的有關規定,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2005年卷一多選第79題)
A.我國對于甲國上述引渡所附條件,是否做出承諾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B.我國對于甲國上述引渡所附條件,是否做出承諾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決定
C.如果我國決定接受甲國上述引渡條件,表示接受該條件的承諾由外交部向甲國做出
D.一旦我國做出接受上述條件的承諾并引渡成功,我國司法機關在對李某審判和量刑時,應當受該承諾的約束
答案:A、C、D
解析:B項最高檢和最高法不可能有這樣的工作關系,D項叫做“罪名特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重要性僅次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要加以重視。
附條件引渡的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50條規定:“被請求國就準予引渡附加條件的,對于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被請求國作出承諾。對于限制追訴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于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對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應當受所作出的承諾的約束。”根據上述的規定,選項A、C、D正確。
關于引渡,在2002年、2004年和2005年都有題目考到,甚至在2002年、2005年都分別有兩道題目涉及到這個知識點,出題的難度也在不斷的增加,由最初的只是單純的考引渡的含義,到引渡和其他知識點如庇護綜合起來進行考試,再到考核引渡附加條件的情況,可見,難度是逐年在增加的,這是國際法上一個很重要的知識點,建議給予重視。
6.甲國公民詹某在乙國合法擁有一幢房屋。乙國某公司欲租用該房屋,被詹某拒絕。該公司遂強行占用該房屋,并將詹某打傷。根據國際法中的有關規則,下列救濟方式哪一項是正確的?(2004年卷一單選第32題)
A.詹某應向乙國提出外交保護請求 采集者退散
B.詹某可以將此事件訴諸乙國行政及司法當局
C.詹某應向甲國駐在乙國的外交團提出外交保護的請求
D.甲國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護權
答案:B
解析:A項外交保護沒有“應該”的問題。C項外交團分為狹義和廣義的外交團,狹義的外交團是由各國使館館長組成的,廣義的外交團還包括一般外交人員和相應的家屬,外交團沒有法律上和政治上的權利,只有禮節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