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和特征
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法律關系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它是國際社會成員之間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國際道德和禮讓。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
1.國際法的主體和調整對象與國內法不同,國際法的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主要是國家,此外還有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及爭取獨立的民族解放組織,它們是國際社會的成員。而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際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法律關系,此外還有國家與其國際法主體或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國內法主要是調整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或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際法主體間的協議,主要是國家間的協議。 來源:www.examda.com
因為國際社會的成員之間都是平等的、獨立的,就國家而言,相互沒有管轄和支配的權力,在它們之上也沒有世界政府、沒有立法機關,因此,只能是在它們交往中通過達成協議而產生共同遵守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它不同于國內法,國內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
3.國際法的強制遵守和執行是依*國家對違法者采取單獨的或集體的強制措施加以保證的。它不同于國內法國內法的強制執行措施,依*國內的司法機關、警察和軍隊及其執法機構保證。
(二)國際法的效力根據
所謂效力根據就是國際法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據是什么。
對這個問題重點抓住傳統的國際法學派的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的基本主張。自然法學派認為國際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國家代表人民與別國交往遵守的規則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這樣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國際法效力的根據。實在法學派基本觀點認為國際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實際存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是國家同意的結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據是國家的同意。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格老秀斯對國際法效力根據提出自己的主張,他認為國際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實在法。因此它的大部分規則的效力根據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國家的同意。顯然是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兩種主張的折衷。因此,有人稱之為折衷主義派。抓住傳統的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的基本主張對新的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的理解就不難了。
我以為國際法的形成是各國協議的結果,無論是以條約或習慣及其他形式協議都表現了國家的意志協調,也可以說國家的同意。因此實在法學派研究問題的角度是正確的。
二、國際法的淵源
(一)淵源的含義 來源:考試大
從法律意義解釋國際法的淵源是指國際法形成的方式或程序,研究淵源的目的是為了用國際法的原則或規則,當然就要知道它是通過什么方式取得法律效力的。
(二)國際法的各種淵源
研究國際法各種淵源的主要文件是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該規約第38條雖然是規定的法院判案適用國際法,但也指明了國際法形成的方式,因此,是研究國際法各種淵源的根據。
依據法院規約,國際法的直接淵源有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前兩項是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形成的主要方式,一般法律原則是次要的或是前兩項淵源的補充地位。除了上述三項直接淵源外,國際法還有輔助淵源,即對國際法原則確立的輔助說明,包括規約規定的權威公法學家的學說和司法判例。此外,根據二戰后的實踐,政府間的國際組織的決議也是一種重要的輔助淵源。
三、國際法的主體
(一)國際法主體的概念
重點掌握一個實體取得國際法主體資格所具備的三個條件:①獨立進行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法律關系;②直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履行義務;③當本國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利用國際法保護自己,進行國際求償。
(二)國際法主體的類型
國際法主體有三類:國家、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及爭取獨立民族解放組織。但國家是主要的主體,因為它能進行全面的國際交往、國家間的關系是國際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國際法是由國家創立的。其他主體是次要的。
四、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得到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并構成國際法基礎的原則。它們是國際法的最高準則。
基本原則的特征:
一是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承認,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是具有普遍意義,因為它們適用國際法的一切有效范圍,是國家在國際法的一切屬人屬地和屬時范圍必須遵守的原則,并且適用于國際法的各個領域。
三是構成國際法基礎。所有國際法原則規則的建立、適用和解釋均應符合基本原則。
四是具有強行性質,是各國必須遵守的不可抑損和任意改變的。所謂強行法是指國際法中那些要求各國必須遵守的,不得抑損的,只有后來同樣性質的規則才可改變它的原則和規則。
(二)各項基本原則
根據《聯合國憲章》及其他國際文件的規定,國際法基本原則有五項:
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在研究這項原則的含義之前,我先說一下何為主權。主權是指國家對內最高的和對外獨立的權力。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國家在國際法律關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無管轄和支配的地位。因此,國家處理國際關系中應尊重別國的主權、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破壞別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
2.不侵犯原則
這項原則的實質內容是:
一、禁止國家在處理國際關系中首先使用威脅或武力,特別是禁止侵略戰爭。因為發動侵略戰爭是對國家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最嚴重的侵害。
二、國際法將侵略定為國際罪行,國家要承擔責任。
三、國家還有義務禁止對侵略戰爭的宣傳。
3.不干涉內政原則
內政是國家主權范圍內的事務,但以不違反國際法義務為準。干涉是指一國出于私利而對別國內政的橫加干預行為。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基本點就是禁一國對別國內部事務的任何干涉,不論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為違法的。
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這項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是國家間無論發生什么爭端均應用和平方法解決,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國家自愿選擇。采用一種方法沒解決,還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不得使用武力。
5.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這項原則的基本內容就是要求各國在國際交往中誠實地嚴格地履行國際法律義務,不論是條約義務還是其他法律義務。只有如此,才能維護正常的國際秩序,維護各國的權益。
五、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
從理論上我們首先應看到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法律體系,它們的主體、對象、效力根據、淵源和性質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們是有密切聯系的。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需要在國內得到遵守和執行。所以,國際法要求各國的國內法應遵守和執行國際法的規定,即使發生沖突也應適用國際法的規定。但不干預國內法,如果各國內法不執行國際法的規定,結果侵犯了他國或國際社會的利益,該國應負國際責任。
(二)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踐
不論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主張如何,但實際問題是國家如何通過國內法執行國際法履行其承擔的國際義務。對這個實際問題的解決各國實踐不盡相同,不過一般都用采納或轉化的方式解決的。采納是把國際法的規定直接納入國內法,使國內的法院和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轉化就是將國際法的規定轉變成相應的國內立法,國內的法院和行政機關才能適用。各國包括我國的做法請大家看教科書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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