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程
一、單保理
(1)、雙方簽訂保理協議,并提交進口商名單;保理商要在收到出口商的申請后14天內決定是否同意接受并通知給出口商,然后雙方簽訂保理協議;
(2)、資信調查,確定信用額度并通知給出口商;
(3)、發貨,發票和運輸單據副本直接寄給進口保理商;發票副本及有關單據副本交進口保理商,以轉讓應收款;這時進口保理商成為了債權人,當然,出口商會同時通知進口商債權已經轉讓。
(4)、出口商如要融資,則保理商以預付款的形式向進口商支付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無追索權的融資;保理商負責應收賬款的管理及催收,并提供百分之百的風險擔保;
(5)、貨款到期后,進口商將貨款付給保理商;
(6)、保理商扣除有關費用及貼息后凈剩余的20%的發票金額轉入出口商的銀行賬戶。
二、雙保理
(1)、簽訂保理協議,通知進口商的名址,申請(進口商)的信用額度;
(2)、傳遞申請;
(3)、資信調查,并核定信用額度,通過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
(4)、簽約發貨,寄正本單據;與此同時,出口保理商向進口保理商正式申請信用額度;
(5)、債權轉讓:發票、有關單據副本、《債權轉讓通知書》提交出口保理商;
(6)、發票金額80%的無追索權的融資;
(7)、債權再轉讓:發票及單據的詳細內容通過EDI-Factoring系統通知進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與出口保理商一般都是銀行或銀行的全資子公司,它們之間有銀行信用,所以不用再提供80%的無追索權的融資。
(8)、到期付款;
(9)、貨款轉交;
(10)、扣除預付款、服務費或貼息后,付余款。
注意:無論是單保理還是雙保理,如果進口商未在到期日付款,則保理商要在到期后的第90天無條件付款。雙保理時,進口保理商要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接下來我們看保理中的各方法律關系
(1)、出口商與進口商:貨物買賣合同關系
(2)、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保理合同關系,表面上看,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是委托代理關系,但實質上是債權轉讓關系。出口商應當負有向出口保理商轉讓合格應收賬款的義務,使出口保理商對這些應收賬款獲得了真實有效而且完整的權利。這里注意必須是合格的應收帳款,應收帳款有瑕疵,保理人就不承擔無追索權的融資義務,即不承擔壞帳擔保。出口保理商則負有在出口商有融資需求時,在應收賬款到期前向出口商以預付款形式提供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融資義務。在進口商發生支付困難等風險時,保理商負有在應收款到期日后的第90天向出口商付款的義務。
(3)、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的關系:相互保理關系(再保理關系),其本質仍然是一種債權轉讓,即出口保理商將自己從出口商處收購的債權再轉讓給進口保理商。
(4)、進口保理商與進口商之間的關系: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但這里實際上是基于債權轉讓而非基于合同,即進口保理商最終收購了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應收賬款(債權)。這與我國《合同法》中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國際保理是一種綜合性的金融服務,其核心內容是通過收購債權方式提供出口融資。在以上分析了保理的流程與保理中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后,最后,我們來總結一下保理的特征:
(1)、保理商提供服務的多元化
a,貿易融資,提供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無追索權的融資。
b,銷售分戶帳管理,協助出口商進行銷售管理。
c,應收賬款的催收,設有專門的收債人員和專門的法律事務部,收債率極高。
d,信用風險控制,資信調查+80%融資+壞帳擔保,是出口商的風險控制到了最低。
e,壞賬擔保,保理商在其信用額度內,提供100%的信用擔保,風險有保理商自擔。
(2)、銀行的壞帳擔保功能
在核定信用額度內,保理商提供100%的壞帳擔保。保理商只能通過各種法律途徑來向債務人催收;
額度以外的,即未經核準的應收賬款,保理商僅提供有追索權融資;
對于因產品質量、服務水平、交貨期等引起貿易糾紛所造成的呆帳、壞帳,保理商不負擔保之責,并保留追索權,這也就是我們上面所提到的應收帳款(債權)必須是合格的,不得有瑕疵。
(3)、以賒銷等信用銷售合同為基礎
國際保理是建立在賒銷和承兌等商業信用基礎上的一種結算方式。賒銷,即賣方先供貨,后收款。單據正本寄交進口商(賣方),保理商一般憑發票副本及其他單據副本向進口商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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