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貨即付款協議(Take and Pay Contract)是由項目公司與項目產品購買人簽署的使買方在提貨取得項目產品條件下即應負擔付款義務的項目產品長期銷售協議。它也是國際項目融資中被廣泛采用的協議形式。提貨即付款協議在本質上與“或提貨或付款協議”具有共同的作用,但又具有其自身的特點:⑴該產品銷售協議具有長期性,這與或提貨或付款協議相同;⑵該產品銷售協議令購買人承擔有條件的付款義務,即只要在項目公司可以按約履行供貨義務的條件下,購買人即應受領所供應的貨物并應按約付款,這不同于或提貨或付款協議;⑶由于提貨即付款協議對融資項目所提供的信用保障作用弱于或提貨或付款協議,貸款銀行要求在采用此類協議的同時,附加使用現金流量缺額擔保協議;⑷該產品銷售協議也以穩定項目產品的銷售量和銷售價格為主旨,但此項保障以項目公司可以按要求定期生產出一定量的項目產品并使之處于可交付狀態為條件,因而在采用此類協議的同時,往往還需配合使用有關項目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其他信用保障手段。
提貨即付款協議的條款內容與“或提貨或付款協議”大體相同,僅對于銷售價格和購買人基本義務的規定有所不同。在通常情況下,提貨即付款協議的價格條款也須明確項目產品的銷售單價、定價公式和價格調整方法,但其中不含有令購買人無條件定期支付保底價款的內容,購買人支付約定價款以項目公司可以按約供貨為前提;此類協議的基本義務條款也僅令購買人負擔在得到約定供貨條件下的提貨付款義務,依此條款,購買人僅分擔項目產品的市場價格變動風險,而不負擔其他含義的的項目風險,這與傳統意義上的長期銷售合同已十分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