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提貨或付款協議又譯“無論提貨與否均須付款協議(Take or Pay Contract)”,它是目前國際項目融資中被最廣為采用的產品銷售協議形式。概括地說,或提貨或付款協議是由項目公司與項目產品購買人簽署的以買方無條件付款為基本內容的項目產品長期銷售協議。“或提貨或付款協議”與“或供貨或付款協議”十分類似,其基本特征在于:⑴該產品銷售協議具有長期性,其協議有效期不應短于項目貸款期;⑵該銷售協議可適用于各種項目產品,既包括有形產品,也包括無形的服務產品,如港口服務、輸油管道使用、電力供應等;⑶該產品銷售協議以使產品長期購買人承擔無條件付款義務為基本內容,即所謂無論提貨與否均須付款,由此使產品購買人分擔產品市場的價格波動風險;⑷該產品銷售協議以穩定項目產品的銷售量和銷售價格,保障項目現金流量為主旨,協議中通常含有鎖定產品定期最低銷售量、最低限價條款和保底價格款;⑸該產品銷售協議通常賦予項目公司對合同權利的轉讓權,以保障貸款銀行或其指定受益人在需要時可受讓取得該權利。
或提貨或付款協議的條款內容也與“或供貨或付款協議”十分類似,協議中除包括有效期限、定期購買數量、交貨方式與時間、價格確定與調整條款外,還包含以下一些特殊內容:⑴項目產品質量, 該條款中須對項目產品的質量標準加以規定,但項目貸款銀行通常要求采用行業通用標準或較低的質量標準,并要求采用更為靈活的質量約束條款,以與無論提貨與否均須付款宗旨相適應;⑵買方基本義務,該條款令產品購買人承擔絕對付款義務,即買方無論提貨與否均須按約向指定當事人支付購貨價款;⑶不可抗力條款,該條款主要規定可引起協議終止履行的特殊事件及其處理,但項目貸款銀行通常拒絕采用內容廣泛的不可抗力,以盡可能排除購買方免除基本義務的情況;⑷價款支付,該條款通常要求購買方定期將購貨價款或其中的指定部分支付于信托受托人,以確保貸款的償還;⑸合同權益轉讓,該條款中須明確該銷售協議中的合同權利可以進行抵押、提保或轉讓,明確該項合同權利的抵押或轉讓無須再得到購買方的另行同意,明確貸款銀行對于該項抵押、擔保或轉讓具有優先權,明確項目公司在向任何第三人抵押、提保或轉讓前,須征得貸款銀行同意等內容。在實踐中,或提貨或付款協議的購買方往往即為項目投資人或主辦人自身,其主要作用是某種項目產品購買擔保,然后再由其將項目產品批售于其他商業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