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榮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會社訂購彩電800臺,合同規定,彩電價格為每臺600美元CIF寧波,2000年6月30日長崎港裝貨。貨物于1994年6月30日裝船,裝船時外包裝有嚴重破損,富士株式會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貨物品質的保函。船長應富士株式會社的請求,出具了清潔提單,富士株式會社據此人銀行取得了貨款。貨物到達寧波后,榮塔公司發現,電視機外包裝箱有嚴重破損,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會社提供的保函,認為該事應向富士株式會社索賠。
現問:
(1) 船舶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2) 富士株式會社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3) 保險公司如何對待榮塔公司的索賠?
(4) 榮塔公司的損失如何得到補償?
答案:
(1) 船舶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因富士株式會社的保函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 富士株式會社應承擔責任。因船舶公司這所以出具清潔提單,是因為富士株式會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會社依保函對船舶公司承擔責任。
(3) 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因為根據海商法的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對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 榮塔公司的損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賠償,因為它沒有如實簽發提單。
解題思路
本題具體考查CIF條件下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簡單。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個國際貿易術語,應予以詳細掌握。
法理詳解
(1)、(2)、(4)在榮塔公司、富士株式會社、船舶公司三者的關系中,船舶公司作為承運人向買方榮塔公司出具了清潔提單,富士株式會社作為賣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貨物品質的保函。所謂清潔提單,是指提單上沒有任何有關貨物外表狀態不良的批注。所謂外表狀態,是指承運人收到貨物時,憑目力所能觀罕到貨物表面的狀態,它表示貨物已如數裝船而且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由于提單的轉讓是根據提單的所載情況進行的,不清潔提單是難以轉讓的,因此跟單信用證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單必須清潔,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結匯時一般不接受不清潔提單。提單是物權憑證,它代表著提單內記載貨物的所有權,是承運人保證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物權憑證。本案中承運人既然向買方簽發了清潔提單,就負有向買方交付良好貨物的義務。
保函是指由托運人出具的用以擔保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種擔保文件。該保函能擔保承運人因簽發提單后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但該保函并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為保函的當事人是托運人和承運人。根據《漢堡規則》的規定:"保函對受讓提單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不發生效力。該規則還規定;保函對托運人是有效的,但承運人接受只函而簽發提單屬于惡意的欺詐,則保函對托運人無效。承運人不僅無權從托運人處取得賠償,而且要對包括收益人在內的任何第三方的損失承擔無限賠償責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對托運人和承運人有效,但不能對抗任何第三人。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應向榮塔公司承擔責任,爾后由富士株式會社向船舶公司承擔責任。 (3)《海商法》第243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 航行遲延,交貨遲延或者行市變化;
(二) 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 包裝不當。
本案中貨物損失的原因是托運人包裝不當造成的,因而保險人并不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