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法是調整國際法主體之間(主要是國家之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國際公法的結構以主要的國際法主體,即國家為中心展開,包括調整國家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的兩套法律制度。調整國家內部關系的法律制度圍繞著國家四要素展開,具體包括國際法上的空間、國際法上的個人、主權以及主權限制等內容;調整國家外部關系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條約法、外交關系法、國際責任法律制度、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制度以及戰爭法等內容。
國際公法在司法考試中整體上是處于配角位置,曾有3年停考(1997年~1999年),但2000年重新出現在卷一,分值為11分,2002年、2003年仍保持這一態勢,2004年考查了14分,2005年考查了12分,2006年考查了14分。國際公法試題的顯著特點是考點覆蓋面廣且非常靈活,命題雖然一般只針對單一知識點,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現,考點不易把握,復習應試的難度較大。此外,為了增加國際公法和普通司法從業人員的聯系,近幾年國際公法的試題明顯增大了考查法條的比例。
針對國際公法司法考試的上述特點,我們認為,考生在復習國際公法時,首先應理解其基本理論知識,特別是國際公法的主體制度、國際責任、空間法、國際法上的個人、外交關系法以及條約法等命題比較青睞的知識點;然后,在理解的基礎上整理并比較記憶這些知識點;最后通過一定量的試題訓練來檢查是否能靈活并準確應用這些知識點。至于國際公法所涉及的法條,因為數量有限,因此在講義中我們已經盡量將其合并到各個基本理論知識中,考生也沒有必要專門拿出時間來梳理法條,可以在如上三個復習階段中一并比較理解記憶掌握。
國際私法是國際法體系的重要分支之一,是集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國際民商事統一實體規范、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規范四大規范于一體的跨越國內法和國際法界限的法律部門。國際私法的結構較為復雜,它以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為中心,將上述四大規范以及相應制度有機地聯系起來。
近幾年,國際私法在司法考試中的分值一般都是在15分左右,如2002年考查14分,2003年考查12分,2004至2006年都持續維持在16分。盡管國際私法本身是一門內容多、理論多的學科,但司法考試對其的考查卻是相對簡單的,試題的顯著特點是側重于對基本概念和重點法條的考查,試題重復率高,考點主要集中在沖突規范和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規范這兩大塊。
針對國際私法司法考試的上述特點,我們認為,對于國際私法的復習可從以下兩方面著手:第一,理解國際私法的基本概念,對于沖突規范、準據法、反致、識別、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規避等基本概念要有一個較清楚的認識;第二,整理并記憶我國的沖突規范和涉外民商事爭議解決規范。此外,由于國際私法是考點重復率相對較高的部門法,考生在理解和整理記憶上述知識點的基礎上應盡可能多做歷年真題,一方面拾遺補漏,另一方面也可以檢驗并加深對相關知識點的理解。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稱,是一個獨立、綜合性的新興法律部門。構成國際經濟法統一體系的分支部門主要有:國際貨物貿易法、我國的外貿管制和WTO法律制度、國際知識產權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和國際稅法。國際貨物貿易法是國際經濟法中最古老、最完備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部分傳統的重要考點,本書中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國際貿易支付均是國際貨物貿易法的分支內容。此外,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貿管制和WTO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突顯,涉及這部分的試題近年有逐年增多的趨勢。
國際經濟法在三個國際法學科中所占分值最高,在總分為400分時,其分值從未低于14分;2004年總分改為600分后,2004年國際經濟法部分的分值為22分,2005年和2006年均為16分。國際經濟法試題的顯著特點是重點相對集中,但試題靈活復雜、難度極高,是三個國際法學科中最容易丟分的部分。不過,也因為知識點難度大,因此其特別側重于對基礎知識的考查,很少出現偏題。
針對國際經濟法司法考試的上述特點,考生在復習時,首先應抓住貿易術語、國際貨物運輸中的提單、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國對外貿易管理中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基礎知識點,深入理解相關內容。其次,在理解的基礎上需要對知識點進行系統的整理記憶。最后,在應試前進行一定量的試題訓練,一方面拾遺補漏,另一方面強化對知識點的理解記憶,提高應試的準確度。
海商法是調整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包括船舶關系、海上運輸法律關系、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等制度。
海商法在司法考試中始終屬于配角地位,歷年分值比例都在3分左右,試題有時出現在卷一(和國際經濟法一并考查),有時出現在卷三。海商法試題的特點是考點重復率高,海商法的適用范圍、船舶優先權、承運人的責任、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是命題者比較青睞的考點。此外,海商法中最常作為考查對象的承運人責任和共同海損在知識點上和國際經濟法是重疊的。
基于海商法司法考試的上述特點,我們建議考生在復習時首先將承運人責任、共同海損等重疊性知識點合并到國際經濟法的復習中;在系統掌握了國際經濟法的知識點后,補充整理記憶海商法的適用范圍、船舶優先權、船舶碰撞和海難救助等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