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部分
第三章 法律沖突、沖突規范和準據法
第二節 沖突規范
一、沖突規范的概念與特征
沖突規范的概念很重要,是學習國際私法的基礎。
沖突規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國實體法的法律規范。在國際私法上,也把沖突規范稱作法律適用規范或法律選擇規范。沖突規范本身并不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和義務,而只是指明應該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確定這種權利和義務。通過這一指引,使有關國家的實體法最終得到適用,涉外民事關系的調整才是完整和有效果的。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中的核心規范,也是國際私法的獨特規范,其他法律中沒有此類規范。
沖突規范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規范具有以下特點:
1.沖突規范并不直接規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直接構成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準則,因而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僅僅起到間接調整的作用。
2.就沖突規范的性質而言,沖突規范是一種既不同于實體規范又不同于程序規范的特殊類型的法律適用規范。
3.沖突規范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規范結構。一般法律規范的結構包括假定、處理和制裁三部分,而沖突規范則由“范圍”和“系屬”兩大部分構成。
3—2 下列選項中哪些法律規定屬于沖突規范?
A.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C.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D.中國已婚的公民,夫妻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AC。B和D都屬于實體法規則。只有A、C是指出“物權關系”“扶養關系”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符合沖突規范的定義。
二、沖突規范的結構
1.沖突規范由“范圍”和“系屬”兩部分構成。“范圍”是指沖突規范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或要處理的法律問題,“系屬”則是調整這一民事關系或處理該法律問題所應適用的法律。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4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條沖突規范的“范圍”是不動產所有權法律關系,“系屬”是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又如,《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在這條沖突規范中,“范圍”是涉外合同的爭議,“系屬”是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2.連結點。在沖突規范的“系屬”中,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這就是把特定的民事關系或法律問題和某國法律連結起來的紐帶或標志,在國際私法術語中稱為“連結點”或“連結因素”。沖突規范的“系屬”就是由“連結點”加上其導向的法律所組成的。
“連結點”存在于系屬當中,它本身并不是沖突規范中一個獨立的部分。但是在指引法律中所起的作用卻是重要的,是適用何國法律的橋梁和紐帶。
3—3 一個19歲的西班牙人A在中國締結一份供應鋼材的合同,逾期未交貨,合同的中方當事人訴至中國法院,要求A承擔違約責任。A以自己19歲未達到西班牙法律25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法定條件而抗辯。這是一個涉外糾紛,遇到了法律適用問題。我們假定有這樣兩個不同的規則。一個沖突規范是:人的行為能力,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依該規則確定法律適用,指引的是西班牙法律,結論是該西班牙人無行為能力,合同無效。另一個沖突規范是:如果根據當事人的本國法無行為能力,而根據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則適用行為地法,結論是適用中國法,因為契約在中國締結,那么該人具有行為能力,合同有效,構成違約。這兩個規范的不同之處在于“連結點”,正是不同的連結點,使案件適用了不同國家的實體法,結論也恰恰相反。
國際私法上常見的連結點有:國籍、住所或居所、營業所、物之所在地、行為地、法院地、當事人的合意選擇、與案件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等。像“當事人的選擇”和“最密切聯系地”這些后來發展起來的連結點,與一些傳統的連結點相比,前者開放而富于靈活性,后者僵硬而缺少彈性。靈活性連結點的出現,正如一些學者所言,是發展需要而對傳統連結點進行“軟化處理”的結果。
了解連結點的含義之后,以下關于連結點的幾個結論是應該注意的:
(1)“連結點”不是沖突規范的獨立部分,它存在于沖突規范的系屬當中。
(2)“連結點”的作用。表面上看,它是將法律關系與法律連接在一起的紐帶和橋梁,實質上對法律適用起著導向的作用。
(3)“連結點”有多種分類。第一,連結點可分為主觀連結點和客觀連結點。主觀連結點是指當事人的意思,這個連結點主要用來確定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客觀連結點主要有住所、國籍、慣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為地、履行地、法院地等,這種連結點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標志。第二,連結點可分為靜態的連結點和報考的連結點,靜態連結點就是固定不變的連結點,主要指不動產所在地以及涉及過去的行為或事件的連結點,如婚姻舉行地、合同締結地、法人登記地、侵權發生地。報考的連結點就是可變的連結點,主要有國籍、住所、居所、動產所在地等。
(4)報考連結點的靈活性為當事人規避法律提供了一種可能性,所以,當事人規避法律時改變的是報考連結點。
三、系屬公式
系屬公式,又稱沖突原則,是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屬,它適用于解決同類性質的民商事法律沖突問題。常見的系屬公式有以下幾個:
(一)屬人法
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居所為連結點的系屬公式,主要用于解決有關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財產繼承等方面的法律沖突問題。
屬人法在傳統上有兩種不同的原則:一是本國法原則,即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屬人法的連結點。另一種是住所地法原則,即以當事人的住所地作為其屬人法的連結點。采用本國法原則的多為大陸法系國家,而采用住所地法原則的多為英美法系國家
屬人法需要掌握的主要內容有:(1)可以作為屬人法連接點的有:國籍、住所地、慣常居所地。(2)屬人法用來解決人的能力、身份及動產的法律適用問題。(3)法人屬人法指法人國籍所屬國的法律,通常指法人登記地國的法律。
(二)物之所在地法
這是指作為民事關系客體的物在空間上所位于的國家的法律,常用于解決所有權與其他物權關系方面的法律沖突問題。現代社會的普遍做法是:動產、不動產物權都適用物之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