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層空間法我著重講兩個大問題。
(一)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
確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層空間條約》及《月球協定》。按這些法律文件規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內容包括:
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體是全人類的開發范圍,各國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應遵守國際法和為全人類謀福利和利益。
②各國不得對外空主張主權或權利,也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應為和平目的。
④天體及其資源屬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待到可以開發資源時要建立國際制度。
(二)外空活動的制度
各國進行外空活動有三項制度:責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員及送還發射物制度、登記制度。但大家重點掌握責任制度。①責任制度的確定是為了保護外空發射物體損害的對象。責任的主體是發射國包括發射和促進發射的國家、從其領土或設備上發射的國家。 ②責任的范圍。發射國的損害責任是其發射的空間物體給別國或國際組織造成的物質損害,即生命的喪失、身體傷害或健康及其他損害和財產的損害。這種損害如果是發生在地球表面或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損害,則發射國要負絕對的賠償責任。如果發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則只有當這種損害是由發射國的過失所致,它才承擔責任。損害發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個發射國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