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土的構成
國家領土由四個部分構成:
1、領陸。亦稱“陸地”,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陸地和島嶼。
2、領水。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領陸內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內海)和沿岸的“內水”和“領海”。“內水”,其狹義是指沿岸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海域,其廣義是指領陸范圍內的所有水域。“領海”專指領海基線向海一面的一定寬度的海域。國家領土范圍內的全部水域,稱為“領水”。
3、領空。指領陸和領水的空氣空間。地球表面的上空,自從出現外層空間的概念后,分為空氣空間與外層空間兩個空域。地面國的主權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氣空間,故稱為“領空”。國家在領空有完全的主權。(4)底土。指領陸和領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河流的種類
河流有國內河流;國界河流、多國河流和國際河流之分。
1、國內河流,是指從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國境內的河流(包括運河),亦稱內河。
2、國界河流,是指流經兩國之間、邊界線所經過的河流,亦稱界河。3、多國河流,是指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河流。
4、國際河流。多國河流如經國際條約確定對所有國家開放,便成為國
際河流。
三、領土主權的含義及意義
1.領土主權。即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權力。
2.領土主權的意義:(1)領土不可侵犯。
(2)國家在領土范圍內享有屬地管轄權。
(3)國家對領土國的自然資源享有永久權利。
四、國際慣例和條約對領土主權的限制
1.國際慣例對領土主權的限制:(1)國家在利用邊界河流、多國河流的時候,或在利用其邊境土地的時候,不應損害鄰國的利益。(2)國家在開發和利用其海域資源的時候,應考慮他國在該海域的傳統權利,不應加以侵犯。(3)國家領海、群島國的群島水域應允許外國船舶無害通過。
2.條約對領土主權的限制:(1)租借,:第一種是一國將其部分領土永久租讓給他國使用,自己不行使主權。第二種是一國根據條約允許他國占住其部分領土,主權保留,但實際上由占住國管理。第三種是一國根據條約把部分領土在一定期限內租借給他國使用。(2)共管,即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某塊土地共同行使主權。
3、國際地役,耶指一國根據條約將其部分或全部領土的特定范圍提供給他國為某種目的而永久使用,是國家屬地最高權受到的一種特別的限制。
領土的取得與變更,
一、領土的五種取得方式
1.先占(亦稱“占領”,但不是指戰時的占領)。國家占領了一塊“無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領”,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該地的主權。“先占”有兩個要件:一是“占領的”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二是占領的方式必須是“有效占領”。
2.時效。時效是指占有他國的某塊土地后,在相當長時期內不受干擾地占有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時效與先占的根據區別在于:時效是指對他國領土的占領,而先占是對無主地的占領。
3.割讓。割讓是指一目根據條約把部分領土主權轉移給另一個國家。
4.征服。征服是指戰爭結束后戰勝國把戰敗國滅亡而兼并其領土的行為。
5.添附。添附是指領土因自然狀態的變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有兩種情況(1)自然添附,如漲灘、三角洲、新生島、廢河床等;
(2)人工添附,如堤堰、防波堤、圍堤、人工島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