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為地法
通常指做出某種民事法律行為時的所在地法律,它源于“場所支配行為”這一古老的習慣法原則,起初主要用于確定行為方式的有效性,后來也用來解決行為內容方面的法律沖突。由于民事法律行為多種多樣,行為地法可以派生出若干個系屬公式,例如合同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權行為地法、婚姻締結地法、遺囑做成地法等等。
(四)法院地法
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決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在某些場合下也用來解決實體法方面的法律沖突問題。
(五)旗國法
指懸掛或涂印在船舶或飛行器上的特定旗幟所屬國家的法律,主要用于解決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一些法律糾紛中的法律沖突問題。如果是航空器,則適用其登記地國的法律。
(六)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指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適用于民事關系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則,基本上用于解決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七)最密切聯系地法律
是近幾十年發展起來的—個新的系屬公式,最大的特點是具有靈活性,被稱為“彈性”的系屬公式。在合同領域采用比較多,一些國家還把它用于侵權行為和家庭關系等方面。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將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于以下五個方面,使用時要特別注意是與“什么”聯系最密切。
1.合同關系(輔助原則)——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2.涉外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3.自然人國籍積極沖突的解決(選擇規則)——以其與自然人本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為本國法。
4.自然人住所積極沖突的解決——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
5.法人營業所的沖突——有兩個營業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
6.區際沖突的解決(輔助原則)——在外國沒有區際沖突規范時,直接適用與該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四、沖突規范的類型
根據系屬的不同規定,可以把沖突規范分為以下四種主要類型:
1.單邊沖突規范
這一類型的沖突規范,其“系屬”直接指明只適用內國法,或直接指明只適用外國法。
(1)直接指明只適用內國法的單邊沖突規范。這種單邊沖突規范很容易判斷,只要“系屬”中出現立法國家的具體國名,就肯定屬于單邊沖突規范。這種沖突規范的作用有二:一是排除外國法的域外效力,二是肯定內國法的絕對效力。
3—4 (2003/一/2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條款屬于下列選項中哪一類型的沖突規范?
A.單邊沖突規范
B.雙邊沖突規范
C.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
D.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
——答案:A
(2)直接指明只適用外國法的單邊沖突規范。我國目前沒有這類規范。
2.雙邊沖突規范
這一類型的沖突規范,其“系屬”既不明確規定適用內國法,也不明確規定適用外國法,而是提供一個以某種標志(即連結點)為導向的法律適用原則。只有根據這一標志,結合某一具體民事關系的有關事實情況,才能確定該民事關系應該適用內國法還是外國法。同一條雙邊沖突規范,在不同的事實情況下,可能導向適用內國法,也可能導向適用外國法,所以稱這類規范為雙邊規范。雙邊沖突規范是最常用的一種沖突規范。
3—5 例如,《民法通則》第144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就是一條雙邊沖突規范,僅從法律條文看,并不知道是適用內國法還是適用外國法。但根據它提供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導向的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結合所涉不動產法律關系中的不動產位于何國這一事實情況,就可以推定應該適用的法律。不動產如果位于中國,中國法院適用的就是中國法,即內國法,不動產如果位于某一外國,中國法院適用的就是該外國法。
我國《民法通則》除了上述第144條以外,其他像第145、147—149條也都是雙邊沖突規范。
3.重疊型沖突規范
這一類型的沖突規范,其“系屬”指明必須同時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
我國有兩個重疊型沖突規范。
《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的同時,在第2款中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根據這一規定,對當事人以侵權行為為由提起的訴訟,如果行為發生在我國領域以外,則我國法院必須重疊適用行為地法律和中國法律來確定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按照中國法律不構成侵權,則不得按侵權行為處理。
我國關于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的規定。依據《收養法》第20條《收養法》第20條規定,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國收養子女。和國務院批準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3條的規定,《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并不得違背受益人所在國有關收養的法律。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必須重疊適用中國收養法和收養人所在國的法律。
對四種類型的把握,難度不僅在于要背會定義,更重要的是要理解含義,給你一個沖突規范,能夠準確地作出類型上的判斷。
4.選擇型沖突規范
這類沖突規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系屬”,即規定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可以適用的法律,但實際適用的時候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根據選擇的方式,可進一步將這類沖突規范再分為兩種:
(1)無條件的選擇型沖突規范。在這種沖突規范中,其“系屬”指明的幾種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后順序而任意進行選擇。
3—6 例如,《民法通則》第146條有這樣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個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這屬于無條件的選擇型沖突規范。根據條文可這樣理解:對于當事人雙方有相同國籍或者在同一個國家有住所的侵權賠償,可以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也可以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法官可在兩者中選擇其一。
(2)有條件的選擇型沖突規范。在這種沖突規范中,其“系屬”指明的幾種法律處于不同地位,首先適用順序排在首位的法律,只有在該法律無法適用時,才能選擇其后一順序的法律。就是說,選擇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按順序選用。
3—7 例如,《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根據該規定,我國法院處理涉外合同爭議時首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只有在當事人沒有明示作出這種選擇的情況下,才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圖表三:沖突規范的種類示意圖
(1) 單邊沖突規范:直接適用內國法或者外國法的規范
(2) 雙邊沖突規范:規定一個可推定的“系屬”,再根據此“系屬”,結合實際情況尋找應適用的法律
(3) 重疊型沖突規范:“系屬”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結點,并應同時適用的沖突規范
(4) 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無條件選擇可以任意選擇“系屬”中任何一個連結點來確定準據法的規范;有條件選擇必須依據順序或條件選擇連結點確定準據法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