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海及領海制度
領海是一國領海基線以外毗鄰一國領陸或內水的一定寬度的海水帶。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的寬度不得大于12海里。內陸國沒有領海。
領海是國家領土的一部分,領海水體及其上空和底上都處于沿海國的主權管轄和支配之下。與領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國船舶在領海中享有無害通過權。這是一項國際習慣法的規則,并被編纂在《海洋法公約》中。
無害通過或無害通過權是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安寧和正常秩序的條件下,擁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國許可而連續不斷地通過其領海的航行權利。無害通過可以是為了駛入駛出內水的航行,也可以僅是穿越領海而不駛入內水。
無害通過是任何國家都擁有的一項權利,沿海國不應對此進行妨礙。一國不得強加實際后果等于取消或損害無害通過的要求;不應對各國船舶有所歧視;不得僅以通過領海為由向外國船舶征收費用;對航行危險的情況應妥為公布。同時,沿海國為了維護其秩序及權益,保證無害通過的順利進行,可以制訂有關無害通過的相關法規,可以規定海道包括對油輪、核動力船等船舶實行分道航行制;為國家安全在必不可少時可在特定水域暫停無害通過。對于軍用船舶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各國的實踐并不一致。無害通過要求連續不停地迅速通過,不得停泊和下錨,除非不可抗力、遇難和救助。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通過領海須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同時,通過必須是無害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為有害:
(1)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國防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
(4)任何目的在于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6)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7)違反沿海國海關衛生財政移民的法律和規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
(8)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9)任何捕魚活動;
(10)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1l)任何目的在于干擾沿海國通訊系統或其他任何設施或設備的行為;
(l2)與通過沒有關系的其他任何行動。
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國家對領海中航行的外國船舶擁有管轄權。國際實踐中,除非特殊情形,國家此時一般不對外國船舶上人員的船上行為行使管轄權。根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對于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的管轄,沿海國應遵行以下規則:
關于刑事管轄,除以下情況以外,沿海國不對外國船舶上人員在船舶無害通過期間船上所犯行為行使管轄權: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國;
(2)罪行屬于擾亂當地安寧或沿海國良好秩序的性質;
(3)經船長成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當地政府予以協助;
(4)取締違法販運麻醉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上述各種情況下,如經船長請求(考試大網),沿海國在采取任何步驟前應通知船旗國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以上規定不影響沿海國為在駛離內水后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進行逮捕或調查自的而采取其法律授權的任何步驟的權利。對于來自外國港口,僅通過領海而不進入內水的外國船舶,沿海國不得在該船上對駛入領海前所犯罪行有關的任何人進行逮捕或進行有關的調查。
關于民事管轄:
(1)沿海國不應為對外國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轄權而停止該船航行或改變其航向;
(2)不得為民事訴訟目的對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過領海的航行中,或為該航向的目的而承擔的義務或負擔的債務;
(3)上述規定不妨礙沿海國按照其法律,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在其領海內停泊或駛離內水后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實施執行或逮捕的權利。
二、毗連區及有關制度
沿海國可以在領海以外毗鄰領海劃定一定寬度的海水帶,在此區域中,沿海國對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某種管制權,這個區域稱為毗連區。按照《海洋法公約》規定,毗連區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
國家可以在毗連區內行使為下列事項所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或規章;二是懲處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上述法規的行為。
毗連區不是國家領土,國家對毗連區不享有主權,只是在毗連區范圍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國家對于毗連區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連區的其他性質取決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為專屬經濟區或為公海。在國家設立專屬經濟區后,毗連區首先是專屬經濟區的一那分,但由于國家可以在毗連區實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權,毗連區又是就此有別于專屬經濟區其他部分的特殊區域。
關于我國的領海和毗連區,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作出了規定。包括采取直線基線法,12海里領海寬度,12海里毗連區寬度。對于領海和毗連區的制度的內容,該法與《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基本一致,并在某些方面加以明確和具體化。對于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國領海,該法要求須經中國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