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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課堂筆記精選

來源:233網校 2007年7月19日
國際經濟法部分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

第二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概述
(一)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
國際貿易術語是在國際貿易中逐漸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貨條件下,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費用、責任及風險劃分的以英文縮寫字母表示的專門用語。貿易術語是國際慣例的一種,由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上使用最為廣泛的是國際商會于1936年編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目前實行的是《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產生與發展
在國際貨物買賣活動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國際慣例,每一個價格術語都有其具體的內容。為了避免不同國家對同一種貿易術語作出不同的解釋,國際商會于1936年制定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又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該通則分別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進行了六次修改和補充。1990年的修改內容比較多。1990年通則經過十年的使用,國際商會又于1999年7月對通則再次進行了修訂,制定了《2000年通則》。并于2000年1月1日開始啟用。
(三)國際貿易術語規范的法律問題
概括而言,國際貿易術語主要規范以下五個方面的法律問題:牢記價格術語的五項主要內容,學會用這些概念對不同的價格術語進行判斷。需要說明的是,依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每一個價格術語有十項內容,但核心內容是這五項。學習中掌握了此五項,就足以將不同的價格術語分清。
1.交貨地點。每一種價格術語都包含了交貨地點的內容。關于交貨地點,無怪乎三類:
(1)在內陸交貨,指在賣方(出口方)國家的工廠或倉庫交貨,在《2000年通則》中,關于在此地點的交貨,只解釋了一個價格術語,即EXW。
(2)在目的地交貨,即在買方國家完成交貨。
(3)在一個相對的“中間地段”交貨,即在裝運港或裝運地交貨。
2.買賣雙方在運輸和保險上的分工。在任何一筆交易中,雙方都必須約定由哪一方負責運輸或保險,即由買方還是賣方負責辦理運輸、保險事宜及支付運費、保險費。
3.貨物的價格構成。貨物的價格構成取決于雙方關于運輸與保險的分工。
(1)凡是買方自己負責運輸與保險,支付運費與保險費的,貨物的價格構成中就不包括運費與保險費。
(2)凡是賣方負責運輸與保險,支付運費與保險費,貨物的價格構成就包括三項:貨物的成本價、運費和保險費,如CIF。
(3)凡是賣方負責運輸,而買方負責保險,則貨物的價格構成就包括兩項:貨物的成本價和運費。
4.進出口清關(結關)手續的辦理。貨物進出口清關手續主要包括貨物進出海關所應辦理的一切通關手續及應交納的費用與關稅。這是貨物進出口必不可少的,也是價格術語中必備的內容。這些手續的辦理,最便利的當然是出口人辦出口清關,進口人辦進口清關。但因為交貨地點選擇的不同,在有些價格條件下就出現了交叉,給雙方交易帶來不便。《2000年通則》對此做了合理的改變。
依照《2000年通則》的解釋,除EXW與DDP以外,其他11個價格術語都改變成為買賣雙方各自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和出口清關手續。
5.風險的轉移。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何時何地由出口方轉移給進口方,也是買賣交易中很重要的一個法律問題。價格術語中包含了風險轉移界限的確定。概括而言,風險在交貨時由出口方轉給進口方,也就是說交貨即轉移風險。
(四)《2000年通則》對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90年通則》)的主要修改
《2000年通則》基本保留了《90年通則》的內容,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對《90年通則》進行了修改:
1.在進出口手續方面更加合理。FAS貿易術語在《90年通則》中是由買方辦理出口許可證和出口清關手續,在《2000年通則》中,改為由賣方辦理出口許可證和出口清關手續。DEQ貿易術語在《90年通則》中是由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在《2000年通則》中改為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
經過上述修改后,除了賣方責任最小的EXW由買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和賣方責任最大的DDP由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以外,其他各術語均是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由買方辦理進口手續。
2.明確了在FCA貿易術語下的交貨與裝貨義務。《90年通則》對FCA貿易術語下賣方交貨地點的選擇沒作規定。依《2000年通則》的規定,在FCA貿易術語中,賣方的交貨與裝貨義務分為兩種情況:
(1)當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時,應負責裝貨。即賣方應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才算完成交貨。
(2)當賣方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點交貨時,賣方不負責裝貨,而可以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完成向對方的交貨。
2—2 (2002/一/69)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關FCA貿易術語下交貨與裝貨義務的規定包括下列哪些內容?
A.當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時,應由買方負責裝貨
B.當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時,應由賣方負責裝貨
C.當賣方在其他地點交貨時,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即完成交貨
D.當賣方在其他地點交貨時,則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交貨地點并卸下才完成交貨
——答案:BC。FCA是使用很廣泛的價格術語,它可以應用于任何運輸方式,交貨地點可以是賣方的所在地,也可以是其他地點。賣方應怎樣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具體而言,就是賣方是否應負責將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運輸工具上,賣方的交貨義務中是否包含“裝貨”。依照《2000年通則》的規定,是否包含“裝貨”取決于交貨地點:(1)當賣方在自己的所在地交貨時,應負責裝貨。(2)當賣方在自己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點交貨時,不負責裝貨,即不需要將貨物從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來,裝到買方指定的運輸工具上,可以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完成交貨。

二、《2000年通則》規定的貿易術語

《2000年通則》共規定了13種貿易術語,這13種貿易術語的排列順序是從賣方承擔費用、風險和責任最小的工廠交貨,即EXW,到賣方承擔費用、風險和責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稅后交貨,即DDP。13個術語依其特點共分為四組。
(一)E組(啟運合同)
E組中只有一個貿易術語,即EXW,全稱是Ex works,意為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此術語的特點是:
1.賣方承擔義務最小的貿易術語,賣方只要將貨物在約定地點,通常是賣方所在地交給買方處置即可。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
2.買方必須承擔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3.賣方在自己的工廠交貨。
4.買方負責運輸與保險。
5.風險在工廠交貨時由賣方轉給買方。
在這一貿易術語中,賣方的責任最小,而買方的責任最大。當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辦理貨物出口手續時,不應采用這一價格術語。
在使用這一貿易術語的合同中,賣方應承擔以下責任:
(1)在其所在地——工廠把貨物交給買方,履行交貨義務。
(2)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
買方的責任是:
(1)自備運輸工具將貨物運到預期的目的地。
(2)承擔賣方交貨后的風險和費用。
(3)自費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
(二)F組(主要運費未付)(裝運合同)
“主要運費未付”是一個特殊的概念,是以賣方為主體而講的,指的是賣方不負責運輸,不需要付運費,運費由買方來承擔。)
F組共有三個術語,即FCA、FAS和FOB。其共同特征有二:
(1)F組的術語均為裝運合同,即賣方均在貨物的裝運地或啟運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銷售合同中的交貨義務。
(2)主要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買方負責運輸。
1.FCA。全稱Free Carrier,意為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該術語的特點是:
(1)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價格術語。它可適用于陸地運輸、航空運輸、集裝箱運輸、多式聯運等任何一種運輸方式。
(2)賣方在貨交承運人時完成交貨。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地點交給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注意賣方裝貨與卸貨的義務:如果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即負責將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運輸工具上;如果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點交貨,則賣方可以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完成交貨,而不必將貨物從自己的運輸工具卸下后再交貨。
(3)賣方貨交承運人時風險由賣方轉給買方。也就是說風險的劃分以貨物交給承運人的時間和地點作為界限。
(4)買方負責辦理運輸與保險,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并承擔運費和保險費。
賣方承擔的義務:提供貨物和單據;辦理出口手續;在指定的地點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承擔交貨以前的風險和費用。買方承擔的義務:支付貨款;辦理進口手續;訂立運輸合同并承擔運費;承擔交貨以后的風險和費用,包括辦理保險。
圖表三:FCA圖示(見《2007中法網司法考試講師輔導課堂筆記國際法 國際司法 國際經濟法》第229頁)
2.FAS。全稱Free Alongside Ship,意為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邊,即完成交貨。該術語的特點是:
(1)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2)裝運港船邊交貨。該術語和FOB的區別在于賣方不需要安排裝貨的事宜,和港口接洽安排裝貨是買方的事情。
(3)買方負責運輸與保險。
(4)風險的轉移以買方指定裝貨地點的指定船邊作為界限。
(5)賣方辦理出口清關,買方辦理進口清關。在進出口手續上,《2000年通則》將原來的由買方辦理出口手續,改為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
圖表四:FAS圖示(P229)
3.FOB。全稱Free on Board,意為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FOB在我國又稱為“離岸價格”。該貿易術語的基本含義是,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負責將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貨物越過船舷起承擔一切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FOB條件有以下主要特征:
(1)賣方必須承擔把貨物交到船上的責任并支付有關的費用。
(2)賣方在裝運港交貨。
(3)貨物的風險從越過船舷時起即移轉于買方。
(4)買方負責運輸與保險。
賣方義務: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及單證;辦理出口手續;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風險和費用。買方義務: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單證;辦理進口手續;租船或訂艙并將船名和裝貨地點及時給以賣方充分的通知;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風險和費用。
圖表五:FOB圖示(P230)
F組風險和費用的劃分:FCA以貨交承運人的時間和地點為界線;FAS以裝運港船邊為界線;FOB以裝運港船舷為界線。
(三)C組(主要運費已付)(裝運合同)
C組由CFR、CIF、CPT和CIP四個術語組成,該組術語的共同特征是:
(1)C組術語均為裝運合同,即賣方均在貨物的裝運地或啟運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銷售合同中的交貨義務。
(2)賣方負責運輸,訂立運輸合同和負擔運費。
(3)交貨時轉移風險,即在貨物裝運時,風險由出口方轉給進口方。
1.CFR。全稱Cost and Freight,意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其特點是:
(1)該術語適合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2)賣方在裝運港完成交貨。
(3)賣方負責辦理運輸,訂立運輸合同和支付運費。買方負責辦理保險,訂立保險合同和支付保險費。
(4)貨物的價格構成是:貨物的成本價+運費。
(5)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舷轉移。
應該注意的是,CFR價格術語中,裝船由賣方負責,而購買保險則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在裝船后應給買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則,因此而造成買方漏保引起的貨物損失應由賣方承擔。依照國際慣例,在CFR合同中,如果賣方沒有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則賣方必須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
圖表六:CFR圖示(P231)
2.CIF。全稱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CIF在我國被稱為“到岸價格”。該術語的基本含義是: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按照合同規定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辦理保險手續,支付運費和保險費,并憑裝運單據收取貨款。CIF的主要特點是:
(1)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2)賣方在裝運港完成交貨義務。
(3)賣方負責運輸與保險,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并支付運費和保險費。
(4)屬于象征性交貨。賣方是以向買方提供適當的裝運單據來履行其交貨義務的,而不是以向買方交付貨物的實物來完成其交貨義務。
(5)貨物的價格構成:貨物的成本價+保險費+運費。
(6)貨物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
賣方義務: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單證;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他貨物出口手續;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運費;辦理貨物的保險并交納保險費;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前的風險及除保險費和運費以外的費用。買方義務: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單證;取得進口許可證并辦理進口手續;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和除運費和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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