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則的概念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龐大規則體系中最核心和基礎的規范。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各國公認。
2.適用于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
3.構成國際法體系的基礎。
4.具有強行法性質。
強行法,或國際法強行規則,是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為必須絕對遵守和嚴格執行的法規規范,它不得被任意選擇、違背或更改。
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強行法的聯系:國際法基本原則一定具有強行法的性質,|法;律教;育。網|但并不是所有的強行法都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如公海自由是強行法,但不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二、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1.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屬于國家主權管轄的事項。
內政一般以領土為基礎,但內政不是一個地理概念。內政的范圍不與領土范圍完全相對應。也就是說,發生在一國領土內的事項并不一定都屬于內政的范疇,反過來,也有在領土外從事一國內政的情況存在。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于內政,要看其是否本質上屬于國內管轄的事項及該事項中的行為是否違背已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
干涉:人道主義保護肯定被認為是干涉他國內政。
2.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
(1)不得使用武力原則首先禁止侵略行為。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于侵略定義的決議》中,非窮盡地列舉了7項侵略行為,包括:1)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他國領土;由侵入或攻擊造成的軍事占領;使用武力吞并別國的任何領土;2)以另一國的領土為對象使用任何武器;3)封鎖另一國的港口或海岸;4)武裝部隊攻擊他國的陸海空軍、商船或民航機;5)一國違反協定使用在別國駐扎的軍隊或違約延期駐扎;6)提供領土由他國使用進行侵略行為;7)以國家名義派遣武裝團體、非正規軍或雇傭軍等。
(2)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法;律教;育/網|《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規則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許的,包括國家對侵略行為進行的自衛行動和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3……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4.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5.民族自決原則
6.善意地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本章重點法條:《民法通則》第142條和150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