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識別
一、識別的概念:
在適用沖突規范時依照某一法律觀念對有關的事實或問題進行分析,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疇,并對有關的沖突規范的范圍或對象進行解釋,從而確定何種沖突規范適用何種事實或問題的過程
由德國卡恩和法國巴丹同時發現
二、識別的依據
1、依法院地法識別說:由德國卡恩和法國巴丹倡導
2、依準據法識別說:法國德帕涅和德國沃爾夫倡導。難自圓其說
3、分析法學與比較法說:德國拉貝樂與英國貝克特提出。并不現實
4、個案識別說:德國克格爾主張
5、二級識別說
我國尚無規定
第二節 反致
一、反致的類型
1、直接反致(一級反致):A B
2、轉致(二級反致):A B C,最后:A C
3、間接反致:A B C A,最后A適用本國法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轉致:A B C B,最后:A B
5、完全反致(雙重反致):外國法院理論
二、反致問題的產生條件:
A.反致問題為“系屬沖突”
B.包括沖突規范在內的全部法律
C.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我國不采用反致制度
第三節 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一、外國法的查明的概念: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沖突規范指定應適用外國法時,如何查明該外國法的存在和內容
二、查明方法
A.當事人舉證證明
B.法官依職權查明,無須當事人舉證
C.法官依職權查明,當事人亦負有舉證義務
我國規定:法官依職權查明,當事人亦負有舉證義務
三、無法查明外國法的解決辦法
A、以內國法取而代之
B.駁回當事人訴訟請示或抗辯
C.適用同本應適用的外國法相似或類似的法律
D.適用一般法理
四、外國法的錯誤適用
A.適用內國沖突規范的錯誤:一般允許當事人依法上訴
B.適用外國法本身的錯誤:其一允許,其二不允許
對以上兩種情況我國均可對之提起上訴。
第四節 公共秩序保留
我國在立法上比較完備,不僅包括違背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外國法律,還包括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國際慣例
第五節 法律規避
一、概念:當事人故意制造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
二、效力:大多數國家認為非法,不承認其效力
三、對象:本國法律、外國法律
四、我國的規定
規避我國強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