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自然人是國際私法的基本主體。自然人作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取決于其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的國籍
1、概念:指一個人屬于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
解決自然人國籍沖突是國際私法的任務之一
2、自然人國籍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A.內國國籍為準
B.最后取得國籍為準
C.依據或慣常居所所在國國籍為準
D.與當事人最密切聯系國籍為準 如瑞士
我國《民通意見》規定: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依據或與其最有密切聯系的國家法律為基本國法
3、自然人國籍的消極沖突的解決
一般主張:以當事人住所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不能確定則以其居所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我國規定:無國籍人適用其定居國法律,未定其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三、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的住所:一個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
A.原始住所
B.選擇住所
C.法定住所
2、自然人住所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A.其中有一個是內國住所,以內國住所為其住所
B.均為外國住所且同時取得,一般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者為其住所
我國規定: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
3、自然人住所的消極沖突的解決
A.當事人的居所或慣常居所代替住所
B.以當事人曾有過的最后住所為其住所,無最后住所則以現在地法作為住所地法
我國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一個人在一定時間內居住的處所
第二節 法人
一、法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1、特征
A.是一種社會組織
B.擁有自主經營的財產
C.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二、法人的國籍
1、法人國籍的確定
A.成員國籍主義(資本控制主義)
B.設立地主義(成立地或登記地)
C.住所地主義
D.準據法主義
E.法人設立地和住所地并用主義
我國主張:依據法人的設立登記地來確定法人的國籍
三、法人的住所
A.主事務所所在地說
B.營業中心所在地說
C.章程指定住所說
D.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說
我國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四、法人的營業所
我國規定:當事人有二個以上營業所的,應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慣常居所)為準
五、外國法人的認可方式
A.國際立法認可
B.國內立法認可 :一般認可、概括認可、特別認可
在我國的認可:外國法人在我國從事民商事活動應得到我國主管機關的認可,未經批準登記,不得開展常駐業務活動
第三節 國家
一、國家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特殊性:
A.主權者
B.在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以當事者和主權者雙重身份出現
C.以國家名義由授權機關和負責人進行
D.以國庫財產作后盾
E.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
二、國家及其財產豁免
1、概念:在國際交往中一個國家及其財產未經其同意免受其他國家的管轄與執行措施的權利
2、理論:
A.絕對豁免論
B.限制豁免論:非主權行為不享有豁免
3、我國的豁免觀點:
A.堅持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反對限制豁免或廢除豁免論
B.堅持國家本身或者以家國名義從事的一切活動享有豁免
C.國有公司或企業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經濟實體,不享受豁免
D.贊成通過達成國際協議消除分歧
E.侵犯中國的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可以采取相應報復措施
F.到外國法院特別出庭抗辯不視為接受管轄
第四節 國際組織
一、國際組織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1、特點
A.具有獨立法律人格
B.與職能和宗旨有關
C.活動范圍嚴格按照有關條約和組織章程的規定
D.范圍有限,是特殊主體
E.享有一定的特權與豁免
二、國際組織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權與豁免
內容:
A.國際組織及其財產對當地國的司法管轄與執行享有豁免
B.國際組織的會所、公文檔案不受侵犯
C.財產和資產免受搜查、征用、沒收、侵奪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
第五節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一、概述
一國賦予外國人在內國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即國際私法調整對象賴以產生和發展的基礎
國家元首、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國際組織官員等具有與一般外國人不同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地位
二、制度
1、國民待遇:不包括政治待遇和不允許外國人享有的特定權利;是互惠并有所限制的國民待遇
2、最惠國待遇:互惠
不屬于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A.一國給予鄰國的特權與優惠
B.邊境貿易和運輸方面的特權與優惠
C.有特殊歷史、政治、經濟關系的國家之間形成的特定特權與優惠
D.經濟集團內部各成員國互相給對方的特權與優惠
3、優惠待遇:是最惠國待遇待遇借以發生效果的事實根據
三、外國人在中國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國人基于我國國內法、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互惠或對待原則,在我國享有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或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