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是確立海洋區域的法律地位,規范各國在海洋活動中有關行為的國際法分支。海洋法規則中有許多是古老的習慣法規則,是在長期的國家海洋實踐中形成的。聯合國成立后,召開了三次海洋法會議,對海洋上有關內容進行了大規模編纂和發展。目前,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被認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我國1995年批準該公約成為締約國。
《海洋法公約》將海洋劃分為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國際航行海峽、群島水域、公海、國際海底區域等區域,并規定了各個區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內水
一、領海基線
領海基線是一國領陸或內水與領海的分隔線,也是海洋法中劃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線。領海基線的劃定可以有兩種:
1.正常基線,或稱自然基線,是以落潮時海水退到離海岸最遠的潮位線,即低潮線作為基線。也是領陸與海水的自然分界線。
2.直線基線,是選取海岸或近海島嶼最外緣的若干適當基點,用直線連接而成的折線作為基線。采集者退散
二、內水
內海是一國領海基線以內的海域,包括內陸海、內海灣、內海峽和其他位于海岸與領海基線之間的海域。
海灣是指海洋深入到陸地而形成的水曲。從國際法角度,水曲的面積不小于其封口線為直徑的半圓面積時,該水曲才視為海彎。內海灣是指沿岸屬于一國,且其天然灣口兩端的低潮點之間的連線不大于24海里的海灣。超過24海里的則為非內海灣,其24海里直線基線應劃在灣內,直線基線以內的水域才是內海。但是歷史性海灣作為內海灣不受此限制。歷史性海灣需要兩個條件:(1)沿岸國已長期將該海灣作為內海行使主權;(2)其他國家對該項控制的事實已長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認。歷史性海灣不論自然形態如何都是內海灣,如我國渤海灣。此外,位于一國領海基線以內的海峽稱為內海峽,如我國的瓊州海峽。
內海是一國的內水的一部分,沿海國對其具有同領陸一樣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國家對于內海及其資源擁有完全的支配管轄權利,一切外國船舶非經沿海國同意,不得進入其內海。外國船舶如獲準進入內海從事運輸或貿易,須駛人指定的開放港口,并遵守該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采集者退散
三、港口制度
關于港口制度,有包括《國際海港制度公約》及其附則在內的一些國際條約。法律教 育網我國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籍船舶管理規則》、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與有關公約的規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1.進出港口。外籍船人港應在其預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國有關機構辦理申請手續。如獲準入港,須在抵港前二十四小時報告其預到港時間及船體前后吃水情況。入港后應呈報進港報告書、船舶證書和其他報表,接受港監、海關、檢疫和邊防等檢查。出港時也須提交報告書及有關文件、經查驗后方可出港;對于處于不適航狀態、違反我國法規、發生海損、未給應繳款項且不能提供擔保或法定其他情況下的外籍船,可暫時限制其出港。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2、航行停泊。外籍船進港及在港內的航行、移泊,需接受港監指派引航員的強制引航;船上武器彈藥抵港后交由港監封存;不準在港口內從事射擊、游泳、釣魚、鳴放鞭炮煙火或其他危及港口安全秩序的行為;白天應懸掛船旗國的旗幟;遵守有關掛旗及港口信號的規定;遵守港口有關無線電使用限制的規定;除為安全外不得鳴放聲號;發生海損失海難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港監。禁止在港內排放油污、廢棄物或有害物。
3、根據國家領土主權原則,國家對于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轄權,依國際法享有豁免權的軍艦和政府公務船等除外。但是實踐中,國家一般是在不介入船舶內部事件的基礎上,采取沿岸國與船旗國管轄相結合的方法。
在刑事管轄方面,通常只有對擾亂港口安寧、受害者為沿岸國或其國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國領事或船長提出請求時沿岸國才予以管轄。來源:www.examda.com
在民事案件方面,對完全屬于船舶內部管理、工資、勞動條件、個人財產權利等事項,各國通常不行使管轄權。當案件涉及港口國公民的利益或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內航行、停留期間的權利義務時,港口國才予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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