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突規范的種類:
(1)單邊沖突規范:直接規定適用內國法或外國法
(2)雙邊沖突規范:將系屬中連結點和案情結合才能確定準據法
(3)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系屬且須同時適用
(4)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系屬但只須選擇其中之一適用;根據是否按順序選分為有條件和無條件選擇適用沖突規范
2、準據法:經沖突規范指定援用來具體確定民商事法律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特定的實體法
區際法律沖突和準據法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2條:“依法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如果該外國不同地區實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據該國法律關于調整國內法律沖突的規定,確定應適用的法律。該國法律未作規定的,直接適用與該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二)適用沖突規范的基本制度:
1、識別(定性):法院對案件性質予以確定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8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系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3、外國法的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對于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通過下列途徑查明:(1)由當事人提供;(2)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3)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4)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5)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國依內國沖突規范的指定應對某一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將與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觸,便可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
5、法律規避: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故意制造或變更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4條:“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
(三)國際民商事法律適用
1、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原則上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9條:“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第180條:“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第181條:“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2)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4條:“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外國法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2、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5條:“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依沖突規范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準據法確定。”
3、物權
基本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原則
例外:(1)運送中的物品的物權適用送達地法或發送地法
(2)船舶物權原則上適用旗國法;飛行器物權原則上適用注冊登記地法;船舶和飛行器的優先權適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賃時的物權適用原注冊登記地法律
(3)外國法人終止或解散時的物權適用法人本國法
(4)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
(5)離婚時財產分割適用法院地法
4、債權
(1)合同之債:有條件選擇
A、國際條約優先,但條約另有規定或中國保留的條款除外
B、意思自治原則:例外: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企業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國法律
C、最密切聯系原則
D、國際慣例補缺
★2007年8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A、關于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通過協商一致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應當視為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
B、關于最密切聯系原則:第5條明確了17種合同最密切聯系的對象
C、第8條擴大了必須強制適用中國法律的范圍:擴大至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三資企業股權或資產轉讓合同以及外資并購中資企業的合同
D、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適用外國法的,當事人有查明并提供該外國法的義務;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外國法的,該外國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或當事人查明并提供。上述途徑無法查明的,適用中國法律
(2)侵權之債
原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7條:“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例外:
《民法通則》第146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海商法》第273條:“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海商法》第275條:“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189條:“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商事關系
(1)票據
行為方式:行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持票人責任:付款地法
失票時的權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
(2)海事和民用航空關系
《海商法》第274條:“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
6、家庭關系
結婚:婚姻締結地法
離婚:法院地法
收養:中國收養法和收養人所在地法
監護:被監護人的本國法,但被監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中國法
扶養: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7、繼承關系
〈民法通則〉第149條:“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1條:“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如果無人繼承又無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