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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經典試題解析(十)

來源:233網校 2010年2月20日
  戰爭和武裝沖突法
  考點:該章每年都會有一道題目。重點是兩個體系:《海牙公約》體系是規定戰爭規則和手段的,《日內瓦公約》是規定保護戰爭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
  1.甲國與乙國在一場武裝沖突中,各自俘獲了數百名對方的戰俘。甲、乙兩國都是1949年關于對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保護的四個《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國。根據《日內瓦公約》中的有關規則,下列哪種行為不違背國際法?(2006年卷一單選第34題)
  A.甲國拒絕戰俘與其家庭通信或收發信件
  B.甲國把乙國的戰俘作為戰利品在電視中展示 來源:考
  C.乙國沒收了甲國戰俘的所有貴重物品,上繳乙國國庫
  D.乙國對被俘的甲國軍官和甲國士兵給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答案:D
  解析:戰俘待遇
  根據《日內瓦第三公約》的規定,戰俘自其被俘至其喪失戰俘身份前應享受規定的合法待遇和相關權利;戰俘的金錢和貴重物品可由拘留國保存,但不得沒收;準許戰俘與其家庭通訊和收寄郵件;不得侮辱戰俘的人格和尊嚴,禁止對戰俘施以暴行或恫嚇及公眾好奇的煩擾;不得歧視,注意不得歧視指不得因種族、民族、宗教、國籍或政治觀點不同對其加以歧視,但可以因其軍職等級、性別、健康、年齡及職業資格而有不同的待遇。故本題選D.
  2.武器是戰爭的重要構成要素。在現代國際法上,下列武器類型中哪一種武器本身尚未被戰爭法規則明確地直接禁止?(2005年卷一單選第34題)
  A.核武器
  B.生物武器 來源:www.examda.com
  C.毒氣化學類武器
  D.射入人體后爆炸的達姆彈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答案:A
  解析:作戰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海牙體系規則”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極端殘酷的武器,這類武器的典型就是射入人體后爆炸的達姆彈。在1899年的《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1925年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者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中對有毒、化學和生物武器的使用都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因此,選項B、C、D已被明確禁止。對于核武器的問題,國際法院在1996年針對“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問題作出的咨詢意見中認為:一般的,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核武器是違反關于戰爭和武裝沖突的國際法規則的,特別是違反人道主義法的原則和規則的;但是就國際法目前的狀況和法院所掌握的事實情況而言,對于在危及一國生存時進行自衛的極端情況下,威脅和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法院不能作出確定的結論。因此,選項A尚未被明確禁止。故選A.
  3.甲乙兩國在其交界處發現一處跨國界的油氣田,兩國談判共同開發未果。當甲國在其境內對該油田獨自進行開發時,乙國派軍隊進入甲國該地區,引發了兩國間的大規模武裝沖突。甲國是1949年日內瓦四個公約的締約國,乙國不是。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判斷何者為錯誤?(2004年卷一不定項第90題)
  A.由于戰場在甲國領土,甲國軍隊對乙國軍隊的作戰不受戰爭法規則的拘束
  B.由于甲國作戰是行使自衛權,甲國軍隊對乙國軍隊的作戰不受戰爭法規則的拘束
  C.由于乙國不是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甲國軍隊對乙國軍隊的作戰不受該四個公約的約束
  D.由于乙國不是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乙國沒有遵守戰爭法規則的法律義務
  答案:A、B、C、D 來源:
  提示:本題考點是《日內瓦公約》體系的適用范圍問題。由于《日內瓦公約》有一種人道主義理念,所以整個國際社會給予它以一種最大層面的適用。
  解析:戰爭及武裝沖突法的適用范圍
  戰爭法規則中許多是古老的國際習慣法規則,自18世紀中葉開始,國際社會對戰爭法進行官方的編纂。這些條約和習慣規則,構成了當代戰爭法體系的框架。其中關于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條約和習慣規則的日內瓦四公約不僅適用于國際法傳統意義上的戰爭,而且包括任何其他武裝沖突,公約的規定不僅適用于對于發生戰爭或武裝沖突中的締約國具有拘束力,而且在交戰國中有非締約國的情況下,對締約國也有拘束力。這是由公約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目的和宗旨決定的。本題中,A項是錯誤的,因為,甲國是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不論戰場位于何處,甲國均應受公約的約束。B項也是錯誤的,因為日內瓦四公約普遍適用與戰爭及武裝沖突,不管是侵略性的還是防御性的。C項錯在盡管乙國不是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甲乙兩國之間的武裝沖突時,甲國仍然要受公約的約束,這來源于公約本身的規定。D項也是錯誤的,因為日內瓦四公約是對傳統國際習慣法的編纂,國際習慣法的效力不以參加公約為前提條件,對非締約國也具有約束力。依據一般的條約法上的原理,條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但是有關戰爭與武裝沖突法則是例外,因為戰爭與武裝沖突法主要來自于對國際習慣法的編纂,仍然具有國際習慣法的性質,除非當事國一致反對,否則對非締約國也具有約束力。故本題答案為A、B、C、D項。另本題中D項表述涉及到條約效力的一個例外情況,需特別注意。
  4.結束國家間戰爭狀態須經過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方式。下列哪種方式不意味著戰爭狀態在法律上正式結束?(2000年卷一單選第24題)
  A.無條件投降
  B.單方面宣布結束戰爭,一般由戰勝國宣布
  C.交戰雙方共同宣布戰爭結束
  D.締結和平條約
  答案:A
  提示:開始——是否有交戰的意思;結束——敵對行動的停止或者戰爭狀態的結束,它們各自有三種表現;建議記住戰爭狀態正式結束的3種方式。
  解析:A項只是敵對行動的停止。
  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
  結束戰爭的方式包括交戰雙方共同宣布戰爭結束,雙方締結和平條約,戰勝國單方面宣布結束戰爭等三項規定的方式,B、C、D項正確。而無條件投降的法律意義在于:標志著戰敗國的徹底失敗,戰勝國有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處置敵國,包括暫時接管戰敗國的最高權力。投降不是戰爭狀態的結束,戰爭狀態的結束還必須經過必要的法律程序。A項錯誤,依題意當選。
  為了讓您更好的理解敵對行動的停止,以下講解請您認真查閱:
  1.停戰。
  停戰是根據交戰方之間簽訂的協議而停止軍事行動。停戰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可以有確定的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
  2.無條件投降。
  是指戰敗國只能按照戰勝國規定的條件而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條件的投降。
  3.停火與休戰。
  是目前經常使用的停止軍事行動的方式,特別是聯合國安理會在武裝沖突發生后,常常會作出要求各方停火的決定。停火的效力一般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在被要求的地區內絕對停止敵對的武裝行為;而休戰也是停止敵對武裝沖突行動的一種方式,但具體的內容和形式更少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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