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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民法精講第八章所有權第二節

來源:233網校 2010年4月19日

  一、所有權的類型概述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所有權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種不同的分類。

  (一)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

  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憲法第6條;物權法第3條第1款)。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原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所有制的性質決定所有權制度的性質。我國存在著三種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反映在法律上,物權法規定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這是以所有制為標準規定的三種類型的所有權。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二)自然人所有權、法人所有權與共有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的權利(物權法第3條第3款)。市場主體在民法上表現為民事主體。根據《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規定,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其他組織主要是合伙。物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民事主體也就是物權主體。以民事主體為標準,可將所有權分為自然人所有權(或者稱個人所有權)、法人所有權與共有三種類型。“民法之所有權,可分為二類,一為單獨所有權,一為共有。”(注:王澤鑒:《民法物權》(第一冊),興豐印刷廠2004年版,第251頁。)自然人所有權與法人所有權屬于單獨所有權。這一分類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于物權法的各條規定。

  另外,國家所有權與國有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關系,法律另有規定。來源:考

  二、國家所有權

  (一)國家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采取國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國家財產屬于以國家為代表的全體人民所有。因此,物權法第45條第1款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此可見,國家所有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對國家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和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國家是國家所有權的主體。物權法規定,國家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45條第2款)。由于我國幅員遼闊,經濟領域廣泛,國家財產數量巨大,種類繁多,遍布全國以至世界。因此,國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事必躬親’,直接或者親自行使所有權的每項權能。在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門行使有關權利。例如,土地管理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53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54條)。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物權法第55條)。

  (三)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物權法明文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有兩類:

  1、法律規定屬于國家專有的財產。物權法第41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即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些財產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即國家專有,而不能成為集體組織、其他單位或個人所有權的客體。這些財產有:

  (1)礦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采集者退散

  (3)無線電頻譜資源;

  (4)國防資產。

  2、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源:www.examda.com

  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后,原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原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除此之外,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并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征收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物權法規定的屬于國家所有的客體,只是對重要的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列舉規定,由于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一一列舉。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是指任何物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但不是說任何物都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特征是與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相比較而言的。

  (四)國家所有權的保護

  針對國有財產可能被侵害的方式,物權法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針對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出現的國有財產流失等情況,物權法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集體所有權

  (一)集體所有權的概念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集體所有權又稱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集體組織所有權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其享有者主要是農村集體組織,也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組成部分。集體組織所有權對集體所有制起著鞏固和保護的作用,在我國所有權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

  (二)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和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來源:考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換句話說集體組織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組織。集體組織的成員個人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都不享有所有權。物權法第59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第61條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61條規定沒有“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字樣,是因為多年來各地城鎮集體企業變化很大,情況各異,難以不加區別地規定為“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物權法對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作了具體規定:對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1)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來源:www.examda.com

  (2)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3)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農村集體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物權法第124條第1款)。雙層經營包含兩個經營層次:一是家庭分散經營層次;二是集體統一經營層次。由于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土地承包經營問題就成為集體所有權行使中的重要問題。為了保護集體成員的利益,對于一些涉及全體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規定,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這項事項包括: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2)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3)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4)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5)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采集者退散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三)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2)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來源:考的美女編輯們

  (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物權法第58條)。

  以上前三項是對重要的集體所有權客體的列舉。除屬于國家專有的,法律禁止歸集體所有的以外的物,都可以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四)集體所有權的保護

  針對集體財產可能被侵害的方式,物權法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并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四、私人所有權

  私人所有權是私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私人所有權與過去法律規定的個人所有權有區別:

  區別之一,私人所有權的主體是以所有制為標準劃分的,私人所有權的主體不僅是自然人個人,還包括私人投資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企業,還有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及私有法人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合伙企業。

  區別之二,個人所有權的客體限于生活資料,私人所有權客體不限于生活資料。物權法第64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物權法不僅規定了私人所有權的客體,而且還規定了私人財產的其他表現形式和財產來源,包括私人的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還規定私人依法可以獨立出資或者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企業,享有出資者權益。除了法律規定屬于國家和集體的所有權客體及法律禁止成為私人所有權客體的以外的物,都可以成為私人所有權的客體。國家為了宏觀經濟調控,對某些領域的經濟禁止私人經營,實際上也是對私人所有權客體的限制。

  物權法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五、法人所有權

  (一)企業法人所有權

  物權法第68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民法原理,企業的出資人將其財產投入企業后,出資人對其出資喪失了財產權,企業取得了法人財產權。根據一物一權原則,出資人對其投入企業的不動產和動產,喪失了所有權,企業取得了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是企業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出資人對其出資的企業享有出資者權益,包括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和義務。

  根據物權法第68條第1款規定,沒有實行公司制的國有獨資企業法人是否享有法人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第45條的規定,國有企業財產屬于國家所有。1994年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企業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第27條規定:“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國有企業享有企業法人財產權,是指國有企業依法享有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的權利,并不享有法人所有權。本書作者認為,國有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在對外關系中準用所有權的有關規定。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享有的權利,可稱為準所有權。

  (二)其他法人所有權

  除了企業法人之外,還有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等。其中機關法人、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法人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國家所有,只能在對外關系上適用所有權的有關規定。

  物權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章程的規定。”即是說,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其所有權的行使要受到法律和章程的限制。例如,事業單位開展活動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其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該事業法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物權法第69條規定:“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社會團體主要包括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社會公益團體(如希望工程基金會)、專業團體(如律師協會)、學術團體(如各種研究會);宗教團體(如佛教協會)。社會團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社會團體的財產主要來源于其成員的出資及繳納的會費、國家撥付的資產和補助、接受捐贈的財產以及積累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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