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權的客體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形式。
(一)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技術方案。發明是與“自然規律”有關的思想創新,是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但自然規律本身并非發明,即科學發現不同于發明。
(二)實用新型[發明與實用新型區別:客體前者兩類,后者一類;前者前所未有,后者前所已有。]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形狀和構造的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技術方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客體必須是產品,且必須有確定的形狀、固定的三維構造,能自由移動。對于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產品及顆粒狀等的固態產品,以平面圖案設計為特征的產品,不可移動的建筑物均不能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作為實用新型的產品的對象的產品還必須具有實用性,即能夠在生產中運用,一旦實施,能夠取得某種技術的、社會的或經濟的效果。另外,實用新型的真正內涵是一種技術的思想,產品的形狀、構造及其結合只是這種創造性技術思想的體現,并非法律保護的實質。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三)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強調功能性,外觀設計強調美觀性]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運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可以是立體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依托,離開了具體的產品就無所謂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并不考慮實用目的,所解決的并不是技術問題,而是以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作為要素,以追求美感目的為核心的。另外,外觀設計還必須適于工業應用,即可以通過工業手段大量復制。對于外觀設計,原則上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但這兩種法律在權利的保護效力上卻是有很大差別的。著作權法并不排斥他人獨立創作出相同或類似的作品,即著作權法獨創性原則的體現;而專利法則不允許對相同或類似的設計授予專利。因此外觀設計權的專有程度大大強于著作權,所以其保護期限也相應短于著作權。另外,由于我國現行《商標法》并不保護立體商標,一些立體的、原可作為商標申請的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另外,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一項重要權利,對其應當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和保護。經營者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在先使用權,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或者混淆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予以查處。
(四)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方法不授予專利的實物授予(3,4),實物不授予專利的方法授予(5,6)。]
1.對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2.科學發現。由于科學發現[無創造性]本身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因此法律不授予其專利。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注意,對于診斷和治療疾病而發明的各種儀器設備(藥片)是可以被授予專利的。5.動物和植物的品種。但對動植物的生產方法可以獲得專利;另外,對于植物新品種可以采用專利法以外的方式予以保護。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7. 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該遺傳資源的獲取或者利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該條新增)。
二、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包括以下幾種:
(一)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其中,發明人是指發明的完成人,設計人是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完成人。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無論從事發明創造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發明創造,就應認定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二)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單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完成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于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主體是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這里的“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的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其中,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創造;(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采集者退散
三、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一)授予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條件 發明、實用新型獲得專利的實質要件包括: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稱為“三性”。
1.新穎性。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為公眾所知,就導致其新穎性喪失。);也沒有任何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的,不喪失新穎性[ 三情形發生后的6個月內為保鮮期,可隨時申請專利,但保鮮期效力低于先申請人]:(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2)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這三種情況,雖然不喪失新穎性,但其效力卻十分有限,它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請的效力。如果有他人在這6個月內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申請,靠這種不喪失新穎性的規定是無法與之抗衡的。
第一,抵觸申請:(1)在先有人申請,但在專利文件公開之前撤回,這樣在后申請人仍然可以獲得專利權;(2)在先有人申請,但是在專利文件公開后,撤回了申請,這時在后申請人也不能獲得專利權,因為前者的公開已經使技術成為現有技術,在后申請人的同樣的技術喪失了新穎性。
第二,抵觸申請的條件:(1)一定是他人提出的,如果是自己在專利申請日以前提出的,則會發生本國優先權的問題;(2)一定是在在后申請人申請日以前提出的;(3)必須在在后申請人申請日以后公布,如果未公布,則有可能在在后申請人的申請日以前撤回,不影響在后申請人申請,另外如果在在后申請人的申請日以前公布說明在后申請人的技術就不新穎了,可能抄襲在先申請人的。
第三,外觀設計專利沒有抵觸申請一說,并且只有使用公開和出版物公開,沒有其他公開形式。
2.創造性。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低于發明。另外,《專利法》對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對實用新型創造性的評價,也是在對實用新型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才可能涉及。
3.實用性。實用性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能夠在產業上進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創造應當能夠制造或使用,即具備可實施性,且能重復實施。另外,其還須能帶來積極的效果,即具備有益性。在判斷有益性時須注意的是,在申請時這種發明創造所帶來的積極效果可能沒有產生,只要有產生積極效果的可能性即可。
(二)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實質要件外觀設計專利獲得專利的實質要件為:新穎性、美觀性及不與在先的權利沖突。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為公眾所知,就導致其新穎性喪失。)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美觀性”是指外觀設計使用在產品上時能使人產生美感,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能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如不得擅自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作為外觀設計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