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為承包人的建設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如果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設無法按照約定的進度進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者緩建。這里的“因為發包人的原因”在實踐中一般指下列情況:1.發包人變更工程量;2.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文件等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發包人變更設計文件;3.發包人未能按照約定及時提供建設材料、設備或者工程進度款;4.發包人未能及時進行中間工程和隱蔽工程條件的驗收并辦理有關交工手續;5.發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保障建設工作所需的工作條件致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等等。在發生上述原因,致使工程建設無法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停建、緩建、順延工期,并及時通知發包人。承包人在停建、緩建期間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和避免損失,妥善保護好已完成工程和做好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將自有機械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人應當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條件。承包人應當將停建、緩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支出和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向發包人提出報告。
發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首先發包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同時應當排除障礙,使承包人盡快恢復建設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錯誤和不合理之處,應當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同設計人等有關單位研究確定修改意見或者變更設計,并及時將修訂后的設計文件送交承包人。發包人還應當賠償承包人在停建、緩建期間的損失,包括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所造成的損失和實際發生的費用。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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