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合同法時,考慮到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法合一,經濟合同法中規定的有名合同應當保留并專章予以規定,我國經濟合同法已將建設工程合同作為不同于承攬合同的一類新的合同。同時又考慮到建設工程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具有與一般承攬合同不同的一些特點。因此,在第十五章規定了承攬合同,在第十六章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按照本法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印刷、廣告、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包括建設房屋、公路、鐵路、橋梁、隧洞、水庫工程。來源:www.examda.com
建設工程合同原為承攬合同中的一種,屬于承攬完成不動產工程項目的合同。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也具有與一般承攬合同相同的特征:如都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都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標的都具有特定性。因此,可以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適用承攬合同中的這些規定。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發包人相當于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承包人相當于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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