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我國對外科學技術交流的發展,我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事業單位不僅從國外引進技術,并且也向國外輸出技術。其所借助的法律形式是訂立技術進出口合同。因此,在合同法起草中,有的人提出,制定《技術合同法》后,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技術進出口越來越多,為了適應這一形勢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等規定,這次制定合同法,應當把技術進出口合同作為技術轉讓合同的內容加以規定。對此,合同法草案曾將技術進出口合同的內容作出規定,如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合同法(草案)曾對訂立技術引進合同的情形、技術引進合同的申請和審批、技術引進合同的期限、技術引進合同的內容等作了規定。在對合同法草案廣泛征求意見后,許多部門和同志認為,技術進出口的情況比較復雜。訂立技術進出口合同,雖然是市場主體的自主行為,但對涉及產業發展或者國計民生的重大技術進出口合同,還要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此加以規范。技術進出口實質上是技術轉讓,當事人在訂立技術進出口合同時,對涉及技術轉讓的問題,可以依據合同法中的技術轉讓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對涉及技術進出口的管理問題,依據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涉及專利問題,因此,當事人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僅要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還要遵守專利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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