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侵權行為分類
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可分為兩類:
(一)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未經權利人許可;(2)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關于此類專利侵權行為《實施細則》第84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
第84條 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
專利侵權責任,我認為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即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
因為專利權是有地域性限制的權利,依據某國或某地區(qū)的法律獲得的專利權,只能在該國或該地區(qū)受到保護,所以被侵權的專利必須是在中國享有專利權的專利。其次,專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國發(fā)明專利的有效期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10年,只有在保護期內專利權人才有獨占權,如果過了有效期,則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就進入了共有領域,任何人都可實施,也就不存在專利侵權問題了。另外,如果專利因為其他原因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被視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但我國《專利法》第63條明確規(guī)定了五種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第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5)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承擔侵權責任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原則,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63條第2款的規(guī)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采集者退散
(四)主觀上,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行為不構成侵權。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guī)定了發(fā)明創(chuàng)造被授予專利權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任何人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行為。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另外,關于損害結果,在專利侵權中不要求必須有實際損失為前提。因為權利人遭受的損失是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既包括直接的損失,又包括間接的損失。前者表現為受到的直接經濟上損失和精神權利遭到損害,還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去出的直接費用。后者表現為權利人預期合理收入的減少,即通常所說的可得利益。
相關推薦:
司法考試講義:知識產權法之商標權 辭職與辭退 公務員的管理制度
司法考試行政法講義:公職履行 公務員 行政主體 行政法基本原則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