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著作權法的年均律考分值為5分左右,題型以選擇題為主。從歷屆試題看,本法重點內容包括:
1、 法典總則部分;
2、 著作權的種類、內容及限制;
3、 鄰接權的種類、內容;
4、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本法的條文可考性較強,除去第六章“附則”之外,其余五章均可出題。由于本法試題多注重考查細節性規定,故《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萬萬不可忽視。我們在下面的分解評述中,會注意到法典與《實施條例》對應法條的銜接,以助于考生復習。
一、 重點法條:
第2條。 來源:考試大
相關法條:本法第3——5條;《實施條例》第23條。
意思分解:
1、 著權權自創作完成時獲得,不論發表與否(第1款,《實施條例》第23條)。注意外國人作品享有此權利。
2、 外國人作品在中國境內的,享有中國法上的著作權(第2款)。
3、 特別注意計算機軟件屬于作品(第3條第(八)項)。
4、 注意不享有著作權的情形(第4、5條)。
二、 重點法條:
第9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10條;《實施條例》第3條。
意思分解
1、 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被視為作者需具備的三大條件;主持、意志、負責(第11條第3款)。
2、 特別注意“創作”的含義(《實施條例》第3條第1款)及不視為創作的幾類活動(第2款)。
3、 作者推定制度(第11條第4款)。
4、 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傷口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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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不僅包括作者,還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權的人(如第16條析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因此二者之間不能劃等號。
三、 重點法條:
第12條。
相關法條:《實施條例》第10條。
意思分解:
第12條規定的是演繹作品著作權:
?。?) 演繹仍對深繹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對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權;
?。?)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權,并不得過且過阻止他人對同一作品進行注釋、整理《實施條例》第10條。
四、 重點法條:
第13條。
相關法條:《實施條例》第11、3條第2款。
意思分解:
合作作品著作權制度是一律考難點,應予注意者:
1、 成為合作作者的條件是共同參加了“創作”活動,而非從事了管理、組織、咨詢、資料、提供資金等輔助活動《實施條例》第3條第2款。
2、 區分合作作品分割使用(第13條第2款)及不可分割使用的情《實施條例》第11條。
五、 重點法條:
第14條。
相關條文:《實施條例》第12條。
意思分解: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1、 編輯作品不是演繹作品(第12條)。
2、編輯人享有編輯作品著作權,編輯作品中的單獨作品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六、 重點法條:
第15條。
意思分解: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不同主體享有不同權利(第15條第1款)。
七、 重點法條:
第16條。
相關法條:《實施條例》第14、15條;本法第11條。
意思分解:
職務作品著作權制度向為律考之難點、重點兼熱點,務求準確掌握。第16條的兩上款項實際上將職務作品分為兩類情形:
1、 公民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創作作品的,原則上由公民(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單位權有業務范圍內的優先使用權。《實施條例》第14條具體規定了單位的權利:
?。?)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付作品時起算。
(2) 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quot;以與單位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使用。
?。?) 兩年內,若單位在業務范圍內不使用,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作者上述(2)項的許可權。
?。?)兩年內,若單位同意上述(2)項作者許可權,所獲報酬由單位、作者分享。(5)兩年后,單位仍享有業務范圍內的無償繼續使用權。
2、 有第2款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僅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權,其余權利歸單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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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稱的“職務作品”,不同于第11條第3款單位被視為作者的情形,二者在構成要件及權利安排上均不相同,切勿混為一談。
八、 重點法條:
第17條。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339條。
意思分解:
委托作品之權屬約定不明確時,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其法理與合同法規之一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權相同情形下歸受托人(《合同法》第339條)相同,并無二致。
九、 重點法條:
第18條。
相關法條:《實施條例》第17條。
意思分解:
1、 對于原件所有權可能轉移的任何作品而言,享有原件所有權同享有作品著作權是兩回事。應注意《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的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權的情形。
2、美術作品原件展覽權(并非著作權權能)歸原件所有人。
十、 重點法條:
第19條。
相關法條:《實施條例》第18——21條。
意思分解:
1、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繼承。注意《實施條例》第19條對無人繼承規定的例外。
2、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得作為繼承對象,但應注意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人設置(《實施條例》第20條)。
3、 特別掌握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行使確定:
?。?)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著作者明確表示不發表,那么在作者死之后50年內,任何人不得發表;50年后,依本法第21條辦理。
?。?)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著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始依《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