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20條;《實施條例》第22、24、25條。
意思分解:
1、著作權中僅發表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有保護期限,其余權利無保護期限限制(第20條)。
2、 掌握第21條的保護期限之計算。
3、 了解《實施條例》第24、25條特殊情形下的期限計算規則。
十二、重點法條:
第22條。
相關法條:《實施條例》第27、30、31條。
意思分解;
關于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幾乎是每年律考心考內容之一至于本條及相關條文的規定,務求掌握。
1、 著作權合理使用含義: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稱并不侵犯著作權人著作權前提下,既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須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
2、 要求考生盡量熟悉本條所列的12項情形。
3、 重點注意以下幾點: 來源:www.examda.com
(1) 第(二)項“適當引用”的標準(《實施條例》第27條);
(2) 第(九)項“免費表演”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A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B不向聽眾、觀眾收費;C不向表演者付酬。
由是觀之,考題中常見的“賑災義演”等演出僅是不向表演者付酬,但是要向聽眾、觀眾收費的,故“義演”并非本條所講的“免費演出”。
(3) 第(十一)項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A原作品為漢族文字作品譯成少數民族作品;B在國內出版發行。
(4) 第(十二)項改成盲文出版的原作品則并不限于漢族文字作品。
(5) 除第(八)、(十)兩項外,各項中均有“已發表”一詞。
十三、重點法條:
第23條。
第25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26條;《實施條例》第32、33、35條。
意思分解:
1、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許可權利外延是明定的,未明確許可的,即不得行使(第25條),且原則上是非專有使用權(《實施條例》第33條)。
2、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有期限合同(第26條),超過10年期限的部分無效。該規定非常類似于《合同法》第214條對租賃合同之規定。
3、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但有例外(《實施條例》第32條)。
4、 《實施條例》第35條的兩層意思:
(1) 專有使用權是排他性(包括著作權人在內)專有使用權;
(2) 若專有使用權許可第三人同樣使用,則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十四、重點法條:
第29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30——34條;《實施條例》第38——43條。
意思分解:
鄰接權,即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也是律考重點。下面我們將依次分解評述,這里以第29條為引子,先分解評述出版者權。有關出版者權,應注意:
1、 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本法第30條),《實施條例》第39條對此作了擴張解釋。
2、 出版者對出版物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實施條例》第38條)。
3、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時的義務(第31條第3款):
(1) 通知義務;
(2) 支付報酬義務。
4、 圖書膠銷的判斷標準(《實施條例》第42條)及脫銷時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責任(第31條第3款)。
5、 作者向報社、雜志社投稿和向圖書出版者投稿采用不同的制度(第32條第1款、《實施條例》第40條),不同的修改、刪節制度(第33條)。
6、 作品轉載、摘編制度(第32條第2款);《實施條例》第43條)。
7、 特別掌握出版演繹、編輯作品時的雙份稿酬支付制度(第34條)。
不要混淆:
本法第33條及第32條第1款、《實施條例》第40條關于對作品修改、刪節及投稿采用的規定中,圖書出版者與報社、雜志社的區別,最易混淆,應予準確區分。
十五、重點法條:
第35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36條;《實施條例》第44條。
意思分解:
有關表演者權,應注意:
1、 特別區分表演者使用未發表作品與已發表作品的不同義務(第1、2款);
(1) 前者付酬應取得許可;
(2) 皇者付酬即可,一般可不經許可。
2、 使用演繹作品對支付雙份報酬(第3款)。
十六、重點法條: 考試大論壇
第37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38、39條。
意思分解:
關于錄音錄像者權,應注意:
1、 錄音制作者使用未發表作品與已發表作品應履行不同義務,與表演者權相同(第1款、第35條第1、2款)。
2、 錄像制作者則不區分作品發表與否,履行同樣義務(第2款)。
3、 錄音錄像制作者同表演者一樣,使用演繹作品要支付雙份報酬(第3款)。
不要混淆:
第37條的3個款項關于錄音制作者與錄像制作者的義務規定,既有相同一面,又有相異一方面,注意辯析。
十七、重點法條:
第40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41——44條。
意思分解:
1、綜合本法第40——44條之規定,可對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作品作如下歸納:
(1) 須經許可又付酬的(第40條第1款、第44條):使用未發表作品,播放他人電影電視錄像;
(2) 不須經許可,(第40條第2款);使用已發表作品;使用已發表作品;
(3) 不須經但付酬的許可,又不付酬的(本法第43條);非營業性播放已出版錄音制品。
2、使用演繹作品的,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一樣,支付雙份報酬(第40條第3款)。
不要混淆:
1、 第43、44條區分了錄音制品與電影電視錄像制品,規定了不同義務,應予區分。
2、 第43條規定的廣播電臺、電視臺之“特權”應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1) 非營業性播放;
(2) 已經出版;
(3) 僅限于錄音制品。
十八、重點法條:
第45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46條;《刑法》第217、218條。
意思分解:
本法第45、46條亦為律考重點,不可忽視。主要注意點在于:第45條規定的八項情形僅須承擔民事責任,而第46條規定的七項情形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若加上《刑法》第217、218條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可看出不同輕重的違法行為承擔的是不同輕重的法律責任,恰好形成一個階梯。
總之,應注意識別一行為是屬于第45條承擔民副責任情形的,還是屬于第46條承擔行政責任情形的。律考中常有列出某一行為,讓考生判斷是否應負行政責任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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