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點說明:《物權法》首次規定了未來財產抵押制度,即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
一、司考理論精煉
抵押權是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優先清償其債權的權利。抵押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物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其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而不在于對物的使用和收益。抵押權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抵押權的設定不要求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財產不可抵押,則該合同無效。一般不可抵押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司考命題角度分析
【角度1】公益法人的公益設施不得為抵押的標的。
例:某大學向銀行舉債1000萬元,以其下屬幼兒園的一座教學樓作抵押,該抵押是否有效?若其以該學校的車隊所有的車輛作抵押,則該抵押是否有效?
答:以幼兒園的教學樓作抵押無效;以車輛作抵押有效。
【角度2】以鄉(鎮)、村辦企業廠房抵押的,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例:某村新辦了一個磚廠,為籌集資金,向銀行借款100萬,同時以自己的生產車間廠房作抵押。問:該抵押是包括該廠占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答:包括。
三、考點串聯 可以抵押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飛行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具體包括:
(1)正在建造或尚未建造的房屋可以抵押;
(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可以抵押;
(3)以將來的財產辦理登記的,原則上有效,只要在一審辯論終結前補辦手續,可以有效;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以農作物抵押的,不及于集體土地使用權;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