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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試卷三考前估分試題及答案

來源:233網校 2013年8月13日
  21 錢某因勾朱某借其現金5000元未還,訴至海淀區人民法院,該法院受理此案,并準備按普通程序審理,朱某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后,法院考慮到本案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決定將該案由普通程序轉入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對此,朱某提出舁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 法院不可以將案件由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當事****方也不得協議選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B. 法院不得違背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
  C. 朱某無權異議,法院不能再決定將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D. 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規定》)第2條第1款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所以,選項A是錯誤的。根據該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因此,B項正確,D項錯誤。根據該法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因此,選項c錯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22 某國有企業以改制為公司。除5個法人股東作為發起人外,擬將企業的l90名員工都作為改制后公司的股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作為公司設立后的全部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亥企業的公司制改革應當選擇下列哪一種方式?A. 可將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出資并擁有股份
  B. 可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以發起方式設立
  C. 企業員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該企業如果進行公司制改革,應當通過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方式進行
  D. 經批準可以突破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為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由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多不超過50人,最少須有一人,所以選項A、D不能選。《公司法》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由此,選項B 的表述是正確的。《公司法》第l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由此可以推斷出.企業職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以c項是錯誤的,不能選,所以本題正確答案為B。
  23 劉某和洪某夫婦共有兩個兒子甲、乙和一個女兒丙。由于夫婦二人承包林地、種植大棚蔬菜,生活比較富裕,蓋了兩棟三層的樓房,購買Y4,汽車,還有數十萬元的存款。為避免日后子女們爭奪財產,劉某和洪某夫婦立下了書面的遺囑,指定這兩棟三層的樓房由甲繼承,因為在林地承包、種植大棚蔬菜過程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2004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兒子喬喬。而劉某和洪某夫婦則于2011年6月在運輸蔬菜途中因交通事故同時遇難死亡。針對劉某和洪某夫婦的遺產“兩棟三層的樓房”,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 應由喬喬代替其父作為遺囑繼承人,獨立繼承
  B. 應由喬喬與乙、丙兩人共同繼承
  C. 應由乙、丙兩人共同繼承
  D. 喬喬作為孫子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因此,無權繼承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首先,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劉某和洪某夫婦書面遺囑指定“兩棟三層的樓房”由甲繼承,因此,在遺囑生效后,甲則有權按照遺囑的指定獲得“兩棟三層的樓房”的所有權。但是甲先于遺囑人劉某和洪某夫婦死亡,因此,該遺囑不生效。雖然甲有兒子喬喬,但是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喬喬不能代替甲作為遺囑繼承人獨立繼承“兩棟三層的樓房”。所以,選項A是不正確的。
  其次,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且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繼承法》第1 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喬喬作為劉某和洪某夫婦的孫子女,不屬于第一順序或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但是,作為劉某和洪某夫婦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喬喬勺父親)先于劉某和洪某夫婦(喬喬的祖父母)死亡時,喬喬依法作為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他的父親甲繼承被繼承人(劉某和洪某夫婦)遺產的份額。由于代位繼承人只有喬喬一人,因此,喬喬有權獨立地與乙和丙兩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B選項是正確的,CD選項是錯誤的。
  24 興達公司因與昌盛建筑公司發生建筑施工合同糾紛向M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過程中,雙方達成仲裁和解協議,興達公司撤回仲裁申請,昌盛建筑公司不依和解協議履行相應義務,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如果達不成新的仲裁協議,就不能再仲裁
  B. 撤回仲裁申請后不能再申請仲裁,只能去進行民事訴訟
  C. 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D. 速與仲裁委員會聯系,請求仲裁委員會直接根據仲裁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C。根據《仲裁法》第49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另據《仲裁法》第50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此時仲裁協議不僅僅指新協議也包括原仲裁協議,原仲裁協議仍然有效,因此,選項AB項錯誤,C項正確。因為申請人已經撤回仲裁申請,不能再要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因此,D項錯誤。
  25 王某于2011年8月向興旺家具店定作結婚家具一套,雙方商定興旺家具店應于9月10日交貨,王某付定金lO00元。9月8日,興 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發生火災,燒毀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遲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貨。當時,王某因其與未婚妻鬧意見, 婚禮推遲,遂同意。9月15日,王某與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禮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興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時,興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同意取消,雙方發生爭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 家具店應承擔違約責任。因家具店沒有按時交貨.構成違約
  B. 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家具店于交 貨日期屆至前通知王某,要求遲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實質是合同變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屬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權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賠償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損失
  C. 家具店應承擔違約責任。因結婚家具屬特殊定作產品,有嚴格的時間要求,交貨日期屆至,家具店卻要求遲延履行,顯屬違約,但考慮到家具店違約事出有因,可以減輕其責任,同時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家具店應雙倍返 還王某定金,可不賠償王某的其他損失
  D. 家具店應承擔違約責任。不管家具店 遲延交貨是出于故意的還是因為火災,家具店有責任,而王某沒有任何過錯,因此家具店應雙倍返還王某定金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合同法》第77條第l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本題中,家具店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合同經協商一致而變更。后來王某又取消定作合同,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此即所謂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可見,本案中王某作為定作人是有權解除合同的,但也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26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有關企業破產法中的債權人會議,說法正確的是:A. 債權人會議主席由全體債權人民主選舉產生
  B.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全體債權總額的1/2以上
  C.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包括有表決權和無表決權的債權人
  D. 在債權人會議中,只有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企業破產法》第60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故A項錯誤。依該法第97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可知B項錯誤。依該法第64條第3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可知C項正確。依該法第59條第3款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和解協議草案)、第十項(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所以D項不正確。
  27 楊某持有甲有限責任公司10%的股權,該公司未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楊某發現公司執行董事何某(持有該公司90%股權)將公司產品低價出售給其妻開辦的公司,遂書面向公司監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過問。楊某應當如何保護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A. 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解除何某的執行董事職務
  B. 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 以公司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D. 以自己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法第152條第1、2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可知,楊某可以自己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D。
  28 陳某與潘某離婚后,潘某帶著2歲的兒子陳煜改嫁包某。陳某、潘某、包某三人訂立收養協議,陳煜由包某收養,今后一切與陳某概無關系,但未辦理收養登記。5年后,潘某與包某生下一女,取名包紅。陳某離婚后,與洪某結婚,生女取名陳嬰。幾年后,陳某、包某相繼去世。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 因未辦理收養登記,包某與陳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父子關系
  B. 陳煜作為包某生前撫養且無經濟來源的人,可適當分得包某遺產
  C. 陳某的遺產由洪某與陳嬰繼承,陳煜不能繼承
  D. 陳煜既可以繼承陳某的遺產,也可以繼承包某的遺產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D。因包某與陳煜之間形成扶養關系,陳煜得繼承包某遺產,AB項錯誤;由于包某與陳煜間不成立收養關系,因此陳煜與陳某的父子關系繼續存在,其能夠繼承陳某的遺產,C項錯誤,D項正確。
  29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以下關于這種可轉換性的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A. 破產案件受理后,只有債權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請
  B. 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C. 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D. 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 A。《企業破產法》第7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2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A項錯誤,只有債務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請。
  30 甲將一塊手表交給乙修理,后乙急需用錢,對丙謊稱手表是自己的,將手表交付給丙質押以獲得對方的借款。對此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 甲可以請求乙承擔賠償損失
  B. 甲可以請求丙返還手表
  C. 如乙不能按時還款,丙可以拍賣或變賣手表以獲得優先清償
  D. 如丙拍賣或變賣手表將導致甲喪失手表的所有權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B。本題考查質押權的善意取得。質押權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因此,本案中丙可以取得質押權,那么甲就不能對丙主張返還請求權,因為丙是有權占有人,但由于乙的無權處分導致甲無法取回手表,因此,甲可以要求乙承擔損失,故A項正確,B項錯誤;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時清償債務的話,質押權人丙可以拍賣和變賣手表,故C項正確;一旦丙拍賣手表,甲將喪失所有權,故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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