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要點:
一、破產原因以及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非國有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
二、破產申請與受理
破產申請的效果(對撤回破產申請的限制――法院受理前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法院受理后破產程序開始,應裁定駁回申請;訴訟時效中斷)
破產案件受理的效果:
①對債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財產保全義務、說明義務與提交義務,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
②對債權人(只能申報債權,不得個別追索;有擔保的債權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行使優先權;對開戶銀行不得扣劃款項抵還貸款)
?、蹖Φ谌耍▽﹂_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支付債務人維持正常業務所必需的結算業務,須經法院許可;對企業職工――保護財產及企業帳冊)
?、軐γ袷鲁绦虻挠绊懀▊鶆杖藶樵妯D―一審程序終結,二審程序繼續審理;債務人為被告――尚未審結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訴訟,待破產宣告后終結訴訟;有其他被告和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訴訟,待破產宣告后恢復審理;債務人為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對債務人的民事執行程序中止;對債務人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三、債權人會議
1.組成(所有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期限為1個月或者3個月)人的組成,包括代位債權人)
2.主席指定產生(法院必須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可以指定多名組成主席委員會)
3.有擔保的債權人無表決權
4.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第一次會議由法院召集并主持。占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的四分之一的債權人要求時、法院認為必要時、債權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清算組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5.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及效力[一般決議雙半數(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的債權總額半數以上)、和解協議草案的通過需要特別議決(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額總額的2/3以上)、債權人會議的效力(對全體債權人有效,有異議的可以在決議作出后7日內提請法院裁定)
四、和解與整頓
1.和解的條件(一般應在破產宣告前提出和解申請,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后經法院裁定認可,也可以和解。)
2.和解協議債權人會議通過后需要人民法院認可、和解程序導致破產程序中止 來源:考試大
3.整頓(國有企業破產中必須是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案件、上級主管部門在破產宣告前提出申請,無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以股東會名義申請;整頓的終結:整頓期間不遵守和解協議、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出現35條規定的5種情形整頓終結;整頓的期間不得超過2年;期滿恢復破產程序的重新登記債權)
五、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宣告后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務保管人員必須留守企業;未到期債權視為已到期;別除權、抵消權、取回權可以行使。法院在宣告破產15日內組織成立清算組)
六、破產債權
1.界定(宣告前成立的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能夠得到公平受償的財產請求權。必須是無擔保的債權、必須依破產程序進行了申報、必須是私法上的債權)
2.范圍以及哪些不屬于破產債權(如罰款、罰金、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破產企業的股票持有人的股權、職工向企業的投資、破產債權在破產宣告后的利息、破產人開辦單位未收取的管理費與承包費、政府無償撥付給的資金等不屬于破產債權)
七、破產財產
1.界定(破產宣告時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有歸破產人擁有的可用于破產分配的全部財產的總和)
2.范圍與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財產(取回權的標的物、設定擔保的財產、工會的財產、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等代位物等不屬于破產財產)
3.破產財產的分配(分配原則、分配方式、分配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