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票據抗辯及補救
一、票據抗辯主要有兩種:
(1)物的抗辯。
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發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辯。無論持票人是誰,債務人都可根據票據上所記載的內容進行抗辯,理由可以是票據無效、日期未至、簽名不符、金額的大小寫不一致、有涂改痕跡等等。
(2)人的抗辯。
主要是指由于債務人與特定的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而發生的抗辯,這種情況往往是當事人在票據約定付款人只對票據上的收款人承擔票 據責任,或該票據只能在約定的主體范圍內流通,債務人才承擔票據責任。如果持票人不是收款人或不是約定范圍內的主體,債務人就可以持票人的不符為由,拒絕給予承兌或付款。
(二)抗辯的事由及限制
票據抗辯的限制
又稱票據抗辯切斷,指票據法對票據債務人不得對特定票據權利人行使抗辯權的規定。對物抗辯是絕對的,不存在限制問題,票據抗辯限制主要指對人抗辯的限制,主要有兩種情形:
(1)對出票人抗辯的切斷。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切斷。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前手(任何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二、票據喪失的補救
(一)掛失止付
(1)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應為喪失票據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說來,失票人當然為票據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處所稱的票據持有者并不一定為票據權利人。我國票據法第15條只規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掛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資格。所以只要是喪失票據實際占有的當事人,均可通知掛失止付。
(2)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應為喪失的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在票據上載明代理付款人時,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無法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如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的銀行匯票等,不能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擔暫停票據付款的義務。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應停止對票據的付款。如果其仍對票據進行付款,則無論善意與否,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但掛失止付只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臨時補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據被他人冒領。票據本身并不因掛失止付而無效,失票人的票據責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不能因掛失止付得到最終的恢復。另外,掛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
公示催告的適用
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應當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在3個月內申報權利,公告期間,票據權利被凍結,不能承兌、不能付款、不能貼現、不能轉讓,有關當事人對票據的任何處分均沒有法律效力。
第四節 匯票
一、匯票的種類
1.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
(1)銀行匯票是指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2)商業匯票,根據我國支付結算辦法第72條規定,商業匯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2.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1)即期匯票是指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到銀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處,后者見票必須付款的一種匯票,這種匯票的持票人可以隨時行使自己的票據權利,在此之前無須提前通知付款人準備履行義務。
(2)遠期匯票是指約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匯票,可分為定期付款匯票,處票日后定期付款匯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等三種。
二、出票
匯票法定記載事項
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如果匯票上記載“交付貨物后匯票照付”或“資金到達后付款”等字樣的該票據無效。
3.確定的金額。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出票人的簽名蓋章須注意三點:
第一,出票人一人簽章即有效。
第二,必須以本名簽章,不得以化名或筆名簽章。
第三,法人為出票人的,其簽章為法人的票據專用章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個人印章或簽名。
(三)匯票未記載事項的認定
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四)付款日期及簽發匯票的后果
簽發匯票的法律后果
(1)匯票經簽發后,即代表一定的資金數額;
(2)出票人須將匯票交付收款人才算簽發(收款人出票則由付款人承兌后才算簽發),收款人收取匯票后即享有票據權利;
(3)匯票簽發后,付款人承擔的票據責任是按時付款,以及為付款作準備的承兌。
三、匯票的轉讓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來源:www.examda.com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后,轉讓人并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并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轉讓限制
在票據上記載特別內容,對背書轉讓加以一定限制,則構成限制背書。限制背書實為對背書人擔保責任或被背書人權利施加的限制,主要有:
(1)出票人限制背書。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不能再依票據法規定的背書方式轉讓,通過一般背書或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2)背書人限制背書。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若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如貼現、質押),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負票據責任。
(3)回頭背書?;仡^背書以已在票據上簽名的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是出票人的,只有在匯票已承兌時才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被背書人是先前的背書人時,因其須對后手負擔保責任,因而不能向他們行使追索權。
(4)附條件背書。背書附有條件的,所負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來源:www.examda.com
(5)期后背書。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時所為的背書,不發生一般背書效力,只具有通常的債權轉讓效力,但背書人仍須承擔票據責任。
(6)部分背書和分別背書。將票據金額部分轉讓或分別轉讓給不同被背書人,背書無效,票據權利不發生轉移。
匯票質押的法律效果
質押背書是一種特殊的質權設定方式,與普通質權相比,效力不同。
(1)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在實現債權時,不限定在設質的債權范圍內,而是可以依票據請求全部票據金額的完全給付。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案件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依質押票據再行背書或者背書轉讓票據的,背書行為無效。
(3)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質押的,通過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4)貸款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從事票據質押貸款的,質押行為無效。
(5)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對此票據進行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