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五章第46-52條規定了一些財產的所有權問題,但是這里因為法律用語不同,顯得很亂,下面就法條的規定做一下匯總,便于大家記憶。
確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規定(國家所有權的硬性規定,|法;律.教/育網\原創|沒有任何例外)有4條,分別是:第46條、第47條第一款前半部分、第50條、第52條。
匯總起來就是: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產毫無例外地屬于國家所有。
可能屬于國家所有,也可能屬于集體所有的規定有1條:第48條。
匯總起來就是: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只能歸屬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個人不可以享有。一般情況是歸國家所有,但是如果|法;律/教育,網\原創|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則按照法律規定。
其他規定有4條,分別是:第47條第一款后半部分、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二款的規定。這4個法條立法時的用語是:“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匯總起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野生動植物資源、文物、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于國家所有。
希望以上匯總能對大家記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