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為什么匯票的“部分轉讓”或者“分割轉讓”的背書是無效的?
解答:“部分轉讓”的背書又叫“一部背書”,是指背書人僅轉讓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自己仍保留對另外部分的票據權利。這種在背書中記載部分票據金額的轉讓行為,同票據與票據權利不可分的性質是相抵觸的。因為在轉讓票據權利時,要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如果持票人只轉讓票據金額的一部分,票據就無法交付,沒有完整的票據,也就無法證明和主張票據權利。
票據轉讓的完整性與民法上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是不同的。在民法上,所有人可以將自己的財產權利分割成若干部分,或者一定金額的貨幣分成若干部分,分別轉讓給不同的人,自己也可以保留若干部分。而票據權利由于與票據不可分離,這一特性決定了匯票部分轉讓的背書是無效的。
同樣的道理,由于票據與票據權利的同一性,決定了分割轉讓的背書也是無效的。如果背書人在全部轉讓票據權利時,將票據金額分割成若干份同時轉讓給多個受讓人,各個受讓人僅有部分票據權利,那么,將不能確定將票據交付給哪一個受讓人,這就難以證明各個受讓人的票據權利。所以,分割轉讓票據金額的背書也是無效的。在實踐中,有時持票人不將票據權利分割,而將票據權利全部轉讓給一個以上的被背書人共同所有,這個轉讓是有效的。可以認為所有的被背書人是一個受讓人,這樣票據的交付可以實現,票據權利的轉讓自然也就完成了。如果有必要,再由所有被背書人自己來協商如何分割和處分他們共同的票據權利。
問題:證券交易所是企業法人還是事業法人,二者的區別?
解答:《證券法》第10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證券市場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與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不同。證券交易所本身并不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只是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和各項服務,并履行對證券交易的監管職能。
企業法人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并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指經政府編制委員會或經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并確認為事業法人。其區別如下:
(一)獲取法人資格的注定程序和開展活動的憑證不同。事業單位法人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或備案,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序,開展活動時,需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企業法人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序,開展活動時,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
(二)活動領域不同。事業單位法人主要活動在科教文衛等領域,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企業法人主要活動在生產流通領域,為社會創造物質財富。
(三)產出不同。事業單位法人的產出,主要是科研成果、書籍報刊等精神產品和教書育人、救死扶傷等公益性服務行為;企業法人的產出,主要是各種物質產品和運輸、銷售、餐飲等經營性服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