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系某科學院一知識分子,2004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2005年1月1日王某簽發了一張1萬元的轉賬支票給大中電器公司購買空調作為新年禮物,大中公司提出應有保證人進行保證。王某于是找到其同事李某為其進行保證,大中公司收受支票后,于1月10日以背書的方式將該支票轉讓給了海龍科技公司以購買一臺電腦,1月12日海龍科技公司持該支票向某超市購置辦公用品,1月14日超市通過其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開戶銀行以超過提示付款期為由作了退票處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進行追索。在追索的過程中,海龍科技公司和大中家電公司均以有保證具為由推卸自己的票據責任。保證人李某也以王某系精神病人,其簽發的支票無效為由拒不承擔責任。經鑒定,王某確實精神不正常,屬無行為能力人。
問題:(1) 王某的票據行為是否有效?其所簽發的票據是否有效?
(2) 海龍科技公司,大中電器公司拒不承擔責任的理由有無道理?為什么?
(3) 本案中李某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
(4)假設超市的工作人員攜帶支票去銀行提示付款時,將支票丟失,被孫某撿到,孫某偽造了超市的簽章并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了趙某,趙某足額支付了1萬元,請問趙某是否能取得票據權利?為什么?
(5)假設上一題中孫某將票據贈與給了其女友許某,許某不知道該票據是孫某所拾得的,請問許某是否取得票據權利?為什么?
【答案】(1) 無行為能力人王某的出票行為無效,但其簽發的票據本身有效。
(2) 沒有道理。因為本案中海龍科技公司和大中家電公司都是票據的債務人,作為超市的前手,應對超市負連帶付款責任。
(3) 李某不應負保證責任。因為出票人的出票行為無效,在此基礎上的保證行為亦為無效。
(4)趙某可以取得票據權利,基于善意取得。
(5)許某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不能構成善意取得,以贈與方式獲得的票據,其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